玉林苏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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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7 玉林市苏烟水库水质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二)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2 /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苏烟水库水质保护,改 善水库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苏烟水库水库(以下简称水库)水质的保护和 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苏烟水库是指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大塘

2、镇苏烟村, 在玉林城区东北面距玉林市区 16 公里,地理位置为东经 1108, 北纬 2248。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玉州区人民政府 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第三条【保护区划定保护区划定】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划分为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 部水域和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二百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包括:东北面入库支流上溯三千 八百米、东面入库支流全长三千九百米的水域范围和水库库区以 及以上述二条入库支流二级保护区河段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 陆域除外。 (三)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的划

3、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 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 / 17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实行动态调整, 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水质保护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 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第四条【工作原则工作原则】水库水质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政府职责政府职责】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对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库水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经 费投入。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 水

4、库水质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部门分工部门分工】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水质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功能区划编制以及划定、水资源 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等监督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建设; (四)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 品的使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原生灌木植被 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 (六)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 指导

5、服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4 / 17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工信、民政、文化、旅游、交 通运输、卫生、审计、工商、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 同做好水库水质保护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管理机构职责管理机构职责】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水库水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库进行日常巡查管理; (四)负责清理水库淤积物,打捞和处置畜禽尸体、垃圾、树枝 杂草、水浮莲、蓝藻等影响水库水质的漂浮物; (五)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水质。 第八条第八条【村级职责村

6、级职责】水库水质保护范围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做好水质保护工作,依法制订保 护水质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水质保护。 第九条第九条【联动协调机制联动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解决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 (二)水质综合整治; (三)污水、垃圾、畜禽养殖等问题处理; (四)林业生态保护和发展问题; (五)水环境质量监督和信息发布; (六)旅游开发利用问题; (七)水库用水调度问题; (八)跨县(市、区)的水事纠纷处置; 5 / 17 (九)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第十条【河(库)长制河(

7、库)长制】水库水质保护实行河(库)长制。河 (库)长的设立、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玉林市有关 河长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水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作为水库水质保护和 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水情信息公开水情信息公开】实行水库水情信息公开制度,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水库的日常降水量、蒸发量、水位线、水 质等级等水情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水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水库生态保护致使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应当对相关权

8、利人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库水 质,并有权对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库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6 / 17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社会参与社会参与】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 知识,增强公众意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库水质保护和污染防 治,有关部门应当为公众参与水库水质保护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

9、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 组织对污染水库水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负有水库水质保护和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其他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 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前款规定的机关和有关 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依法对水库水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会同市本级其

10、他有关部门和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县级人民政 府编制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 施。 土地利用、城乡建设、水资源利用、林地保护利用、自然保护 区、湿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等与水库水质保护相关的规划应当与水 7 / 17 库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水库水质保护科学可持续 发展。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标牌、设施规定标牌、设施规定】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 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 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围栏、 围墙、视频监控等防护设施,对水库饮用水水源一

11、级保护区实施封 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库水质保护 范围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非水库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禁止行为禁止行为】 在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遵 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 镀、农药、化工、酿造、化学制浆、化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 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或者 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 输工具、容器; (三

12、)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使用地笼进行捕捞;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滥用化肥;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严重影响水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山采石、采矿、选冶和 非疏浚性采砂; 8 / 17 (八)从事围网、网箱养殖; (九)滥用抗生素、激素等化学药品或者使用投饵式水产养殖 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禁止行为】在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13、目; (三)围垦、填库、圈圩; (四)从事住宿、餐饮和农家乐等经营活动; (五)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六)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七)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禁止行为禁止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应 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质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或者填埋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其他 废物; (三)使用化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化学物品; (四)从事农业和畜牧业活动; (五)驶入、停靠与防汛等抢险救灾、水质监测保护或者水利工 程管理工作无关的船

14、只、竹筏; (六)在水体中清洗衣物; (七)放生放养与水质保护无关的鱼、龟等动物; 9 / 17 (八)旅游、露营、野炊、垂钓、游泳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 活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植被保护植被保护】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营造水源涵养 林等措施,增强森林植被水源涵养功能,防止水土流失,维护生物 多样性,建设生态屏障,改善水库生态环境。 鼓励群众将经济果木林改造为有益于生态保护的林分;禁止 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林木,现有属于商品林的速生桉应当在 主伐期后限期改造,恢复为乡土阔叶等其他树种。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树种改造的林地符合国家级、自

15、治区级规 定的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由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 关程序界定为公益林,并依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给 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 库水质保护范围内化肥使用的指导监督,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生物 防治技术,递减化肥的使用量,引导农业生产者施用有机肥料,做 好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和生产技术培训,减少农业面源污 染。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种植物、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和 农药残留量,监测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使用量,并根据监 测数据提出治理意见和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畜禽

16、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禁 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 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在水库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散养畜禽,应当根据养 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综合利用 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10 / 17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生活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防治】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 设施,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就近 净化处理。 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 转运站,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转运工作,防 止生活垃圾对水库水质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水资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水库水质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利 用应当注意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 然净化能力。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水库用水调配方案,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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