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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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2733号【发布日期】1992-05-13【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国税函发1992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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