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法规(共94页)上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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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材料员通用与基础知识,2015-10-20,安庆市建筑与市政工程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2,上篇 通用知识 一、建设法规,3,(一) 建设法规概述,一、建设法规,(二)建筑法,(三)安全生产法,(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劳动法、劳动合同法,4,(一)建设法规概述,Z1.1.1 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P1) Z1.1.2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关系(P1P3),(一)建设法规概述,5,(一)建设法规概述,Z1.1.1 建设法规体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性和作用 1.建设法规的基本概念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

2、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法规的作用建设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市政及社会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协调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6,(一)建设法规概述,Z1.1.2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各组成成分的概念和相互制约关系 1.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一下五个层次组成: (1)建设法律建设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 (2)建设行政法规建设行政

3、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业务范围的各项法规。,7,(一)建设法规概述,(3)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门规章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各项规章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4)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行的或经其批准颁行的由下级人大或其常委制定的,只能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5)地方建设规章地方建设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自治区首府

4、)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颁布的,只在本行政区域有效的建设方面的规章。,8,(一)建设法规概述,2.建设法规体系的相互制约关系在建设法规的五个层次中,其法律效力从高到低依次为: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法律效力高的称为上位法,法律效力低的称为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被视为无效。,9,(二)建筑法,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P3) Z1.2.2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P3P4) Z1.2.3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P4)

5、 Z1.2.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P4P5) Z1.2.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P6),(二)建筑法,10,(二)建筑法,Z1.2.6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P7P8) Z1.2.7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P8) Z1.2.8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禁止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P8) Z1.2.9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P9),(二)建筑法,11,(二)建筑法,Z1.2.10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P9) Z1.2.1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

6、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念(P10P11) Z1.2.12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规定(P11) Z1.2.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及相关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P11) Z1.2.14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与期限的相应规定(P12),(二)建筑法,12,(二)建筑法,Z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颁布实施时间以及立法目的和约束范围 1.建筑法的颁布时间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对建筑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

7、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建筑法的立法目的约束范围建筑法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约束。,13,(二)建筑法,Z1.2.2 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 1.建筑业企业的概念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称为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概念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建筑业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的总称。 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的概念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8、按资质条件把企业划分成的不同等级。,14,(二)建筑法,Z1.2.3 建筑业企业资质包含的序列及其类别 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其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其类别见表1-1。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及类别 表1-1,15,(二)建筑法,Z1.2.4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划分的具体等级分类 1.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16,(二)建筑法,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类见表1-2。

9、部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 表1-2,(二)建筑法,2.承揽业务的范围 (1)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 表1-4,17,(二)建筑法,2.承揽业务的范围 (1)施工总承包企业,续表,18,(二)建筑法,2.承揽业务的范围 (2)专业承包企业,19,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表1-5,(二)建筑法,2.承揽业务的范围 (2)专业承包企业,续表,20,(二)建筑法,2.承揽业务的范围 (2)专业承包企业,21,续表,22,(二)建筑法,Z1.2.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

10、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3,(二)建筑法,2.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建筑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4,(二)建筑法,Z1.2.6 联合承包的概念、联合体资质认定标准以及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1.联合承包的

11、概念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依据建筑法第27条,对于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25,(二)建筑法,2.联合体资质及责任 (1)联合体资质认证依据建筑法第27条,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承担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投标之前必须要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同时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6,(二)建筑法,Z1.2.7 建设工程转包的概念以及禁止

12、转包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 1.转包的概念转包系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禁止转包的相关规定建筑法禁止转包行为,其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7,(二)建筑法,Z1.2.8 建设工程分包的概念以及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 1.分包的概念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称为分包。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

13、,是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28,(二)建筑法,2.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

14、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29,(二)建筑法,Z1.2.9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建筑法第29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的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30,(二)建筑法,Z1.2.10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及其相关法律条文 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概念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15、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31,(二)建筑法,2.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相关的法律条文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32,(二)建筑法,Z1.2.1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的分类及其相关概念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

16、3,(二)建筑法,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企业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34,(二)建筑法,3.群防群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群防群治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35,(二)建筑法,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建筑法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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