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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政许可工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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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政许可工作问答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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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政许可工作问答(修(修 订订 版)版)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六月修订编 写 说 明我市燃气行政许可工作自 2005 年 6 月起开始实施,经过各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供应企业的共同实践,摸索了初步的经验《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07 年5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对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等,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规范和调整我们根据《条例》的规定,把办理燃气行政许可工作中有代表性的问题收集整理,作通俗易懂的讲解说明,并以问答的形式编辑成册,供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人办理燃气行政许可事项时参考使用目 录01 本市实施的燃气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02 燃气供应经营许可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年检有何关系?03 燃气供应经营许可的对象是什么?04 燃气供应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者不一致时,怎样办理经营许可?05 新设立的燃气供应企业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06 现有的燃气供应企业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07 其它工、商企业拟增加燃气供应经营业务,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08 现有燃气供应企业中设立的从事燃气供应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站点是否也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09 单位内部为生产、生活自建、自用、自管的燃气供应站点是否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10申请燃气经营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1对提交的哪些申请材料有特别的规定要求?1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何处理?13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怎样进行安全评价?14 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经营活动,是否也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15 对车用燃气加气经营许可条件有何特殊的规定?16 车用燃气加气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是否还要进行安全评价?17 对燃气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资格有什么要求?18 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配合做好哪些工作?19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未通过的,应当如何处理?20 《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在管理上有何要求?21 什么是燃气设施改动,设定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的目的是什么?22、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应当怎样申请?23、燃气设施改动作业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必备内容?附 录:燃气行政许可条件(摘自京政管字【2007】191 号)1、本市实施的燃气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燃气行政许可事项有两项:一是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二是燃气供应企业对燃气门站、储配站、区域性调压站、燃气供应站、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进行拆除、改造、迁移的,应当取得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办理上述燃气行政许可事项的机关是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地址:西单北大街 80 号 咨询 66055799)2、燃气经营许可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年检有何关系?根据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是燃气供应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的前置即:燃气供应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年检前,应当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凭《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的工商注册登记、年度检验等手续3、燃气经营许可的对象是什么?燃气经营许可的对象是直接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申请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⑴新设立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⑵现已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⑶其它工、商企业增加燃气供应经营业务4、燃气供应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者不一致时,怎样办理经营许可?燃气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者不一致时,燃气设施的产权人应当和受委托的经营者签定协议,约定委托经营管理责任,并由设施的经营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5、新设立的燃气供应企业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新设立的燃气供应企业,申请人应当在其用于经营活动的燃气设施建设竣工,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手续。

申请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根据拟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具体业务,按照公布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向市市政管委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6、现有的燃气供应企业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现有燃气供应企业凭营业执照,根据已从事的燃气供应经营业务,按照公布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向市市政管委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现有燃气供应企业中如设有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站点,在申请时应对分支机构、站点的设置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现有燃气供应企业需新增其它燃气经营业务的,凭原有的营业执照,按照公布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向市市政管委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燃气供应企业持许可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7、其它工商企业拟增加燃气供应经营业务的,怎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其它工、商企业拟从事燃气供应经营业务的,持企业现有的营业执照,根据拟从事的燃气经营业务,按照公布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向市市政管委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准予许可的,企业持许可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手续8、现有燃气供应企业中设立的从事燃气供应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站点是否也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根据国家关于公司登记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现有燃气供应企业中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分支机构、站点,不论其是否为独立法人机构均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9、单位内部为生产、生活自建、自用、自管的燃气供应站点是否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生活自建,自用,自管且无经营行为的燃气供应站点,不需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但所在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比照对燃气供应企业的要求,对这些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10、申请燃气经营许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⑴《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⑵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材料,其中:①新建企业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复印件) ;②现有企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复印件) ;⑶与有资格的气源供应商签订的供气合同(留存复印件) 合同中应当包含:年度供气量、合同有效期限、气源应急保障措施、中断供气的补救方式等内容;⑷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其中:①新建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 ,应当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新建经营场所、燃气设施,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以下且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 ,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并出具证明其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地以下且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材料;③现有经营场所、燃气设施提交的材料分两种情形:a.2001 年以前建站的,由区、县市政管委出具证明材料,还应当提交所在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申请日 3 个月内的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b.2001 年至今建站的,其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未达到要求的,应出具证明其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地以下且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材料,并提交所在区县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申请日 3 个月内的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⑸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⑹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的书面说明,以及燃气专业岗位的操作规程;⑺企业的气质检测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户服务管理制度;⑻符合规定的燃气应急预案;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燃气安全资格证书(留存复印件) ;⑽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的企业还应当提交《气瓶充装许可证》 (留存复印件)和残液回收处置措施的说明;⑾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站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留存复印件) 。

11、对提交的哪些申请材料有特别的规定要求?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燃气安全资格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⑵申请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经营活动的,其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DB11/T465-2007)中的有关要求⑶经营场所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为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站出具的报告申请人可到所在区县的房地产行政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站名单12、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何处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齐补正材料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补齐补正材料后,重新递交申请13、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怎样进行安全评价?申请燃气供应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自选具有燃气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按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DB11/T465-2007)规定的内容进行安全评价具有燃气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名单已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可自行查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址为:14、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经营活动,是否也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站经营要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现有车用燃气加气站根据已从事的燃气经营业务,按照公布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向市市政管委提出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新设立车用燃气加气站,按新设立燃气供应企业的要求办理燃气经营许可15、对车用燃气加气经营许可条件有何特殊的规定?从事车用燃气加气经营活动,除应当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外,申请人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6、车用燃气加气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是否还要进行安全评价?车用燃气加气站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时,都要进行安全评价但是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评价与燃气安全评价在内容和标准上是不同的因此,车用燃气加气站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应当出具原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时的安全评价报告,如果该评价报告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DB11/T465-2007)的要求,可不再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不符合要求或缺少评价项目的,则需要依据《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 (DB11/T465-2007)进行重新评价或对缺少的项目进行补充评价17、对燃气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资格有何要求?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须为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燃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当经过全市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上述人员再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每年还应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证书持有人应重新取得新的安全资格证书全市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每年安排三至四次,各次报名、考试的时间、地点可登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18、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当配合做好哪些工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定程序,需要对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人进行进行现场核查时,申请人应当向核查人员介绍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引领核查人员对经营场所、设施进行检查,对核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予以真实地回答,并按要求在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19、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未通过的,应当如何处理?燃气经营许可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得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通过整改达到许可条件要求后,重新组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20、 《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在管理上有何要求? 《北京市燃气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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