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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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实务(干货)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概述一、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概述(一)概念和组织架构(一)概念和组织架构1 1、概念、概念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向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的一种资金集合。根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称之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2 2、组织架构、组织架构根据组织特征,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通常设立以下组织架构:(1)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投资决策、运营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2)顾问委员会。为平衡有限合

2、伙人的利益,监督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通常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并由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中。(3)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负责入伙、退伙、权益转让、身份转换、清算等事项的决策。(二)组织形式优势(二)组织形式优势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优势: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募集私募股权基金,具有以下优势:1、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有限合伙人通常缺乏专业知识、经验和精力,但具有资金实力,普通合伙人恰恰相反,具有专业能力而缺乏资金实力。两者结合可实现资本和知识的优势互补。2、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存,有利于基金的高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享有充分的

3、管理权,不受有限合伙人在经营决策上的过多干涉,可使基金灵活高效运作。普通合伙人处于投资收益分配顺序的末端,只在超额利润中提取利润分成,该机制可激励普通合伙人充分发挥积极性,赚取超预期利润。约束机制也很明显。为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营,合伙企业会提供一定数量的费用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日常开支和管理费,超出部分则由普通合伙人补足,以此可防范普通合伙人的道德风险。此外,在基金的投资管理过程中,由于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有限合伙人通常仅以承诺的出资份额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设立程序简便、出资灵活。我国法律对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只需设立时约定承诺投资的规模,也不需

4、要办理验资手续。合伙人在合伙企业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实缴出资,据此,可避免资金闲置。4、避免双重税负。我国对合伙企业适用准实体纳税模式,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5、IPO 退出渠道畅通。通过 IPO 退出,是私募基金实现高收益退出的首选方式。2009年新修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准予合伙企业设立证券账户,这就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在交易所交易。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一)设立的条件及所需法律文件(一)设立的条件及所需法律文件1 1、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

5、业,应具备下列条件: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规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

6、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8)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二)设立程序(二)设立程序1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进行名称预先核准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应按照规定预先申请名称核准,名称必须标明“有限合伙”字样。2 2、设立登记、设立登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7、3 3、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颁发营业执照。4 4、基金备案、基金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私募基金未经登记备案将影响参与证监会体系内的投资业务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业务。三、设立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三、设立实务中应注意的问

8、题(一)普通合伙人的资格(一)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第 3 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中3.2 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和8.2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将“国有企业”定义为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 号),国资委以国资单位对被出资单位的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作为认定被出资单位“国有股东”身份的基本标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

9、)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二)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普通合伙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 5 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包括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法律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0、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1、名称和经营范围私募投资基

11、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2、专业化经营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规定,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

12、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三)合格投资者(三)合格投资者1、合格投资者标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13、 50 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2、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情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3、投资者人数限制及穿透计算的情形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50 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私募投

14、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包括信托计划、资管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并且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投资者人数在符合条件

15、下可以超过 200 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 5 条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第 6 条规定,“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16、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 12 条规定,“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第 13 条规定,“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资金募集(四)资金募集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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