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登记部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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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抵押人(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并交验车辆:(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三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三)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四)抵押登记的日期。第三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

2、规定,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事项。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提交的资料无效的;(二)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不一致的;(三) 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未解除监管的;(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第三十七条在机动车抵押期间,抵押人将机动车再次抵押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第三十八条抵押权消灭时或者抵押的机动车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共同向

3、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抵押:(一)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三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于受理当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事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第四十条机动车抵押登记的日期、注销抵押的日期和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的情况可以供公众查询。担保法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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