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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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一 定义抵 押 权 指 债 务 人 或 者 第 三 人 不 转 移 财 产 的 占 有 , 将 该 财 产 作 为 债权 的 担 保 , 债 务 人 未 履 行 债 务 时 , 债 权 人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就该 财 产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二 权利1. 抵 押 权 的 保 全 : 在 抵 押 人 的 行 为 足 以 使 抵 押 物 的 价 值 减 少 时 ,抵 押 权 人 有 权 要 求 抵 押 人 停 止 其 行 为 。 抵 押 物 价 值 减 少 时 , 抵 押权 人 有 权 要 求 抵 押 人 恢 复 抵 押 物 的 价 值 , 或 提 供 与 减 少

2、 的 价 值 相当 的 担 保 。 抵 押 人 对 抵 押 物 价 值 的 减 少 无 过 错 的 , 抵 押 权 人 有 权在 抵 押 人 因 损 害 而 得 到 的 赔 偿 范 围 内 要 求 提 供 担 保 。 抵 押 物 价 值减 少 的 部 分 , 仍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2. 抵 押 权 的 处 分 : 抵 押 权 人 可 以 让 与 其 抵 押 权 , 或 就 抵 押 权 为 他人 提 供 担 保 。 但 抵 押 权 不 得 与 债 权 分 离 单 独 转 让 或 作 为 其 他 债 权的 担 保 。3. 优 先 受 偿 权 : 在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3、, 抵 押 权 人 可 与 抵 押 人 协议 以 抵 押 物 折 价 或 以 拍 卖 、 变 卖 后 的 价 款 受 偿 ; 协 议 不 成 的 , 抵押 权 人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 抵 押 物 折 价 或 拍 卖 、 变 卖 后 , 其 价 款 超 过债 权 数 额 的 部 分 归 抵 押 人 所 有 , 不 足 部 分 由 债 务 人 清 偿 。三 实现条件:依 据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 抵 押 权 的 实 现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四 个 条 件 : 1. 抵 押 权 必 须 有 效 存 在 。 抵 押 权 设 定 如 果 无 效 或 者 已 被 撤 销 , 则不 能 实

4、 现 。 2. 必 须 是 债 务 人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 债 务 人 履 行 债 务 的 期 限 是 否 届 满是 决 定 债 务 人 是 否 履 行 债 务 的 时 间 标 准 。 3. 债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届 满 债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 表 明 债务 人 未 按 期 履 行 义 务 , 无 论 债 务 是 迟 延 履 行 , 还 是 拒 绝 履 行 ,债 权 人 都 可 以 行 使 抵 押 权 , 使 债 权 得 到 清 偿 。 4. 债 务 未 受 清 偿 不 是 由 于 债 权 人 造 成 的 。 因 债 务 人 方 面 的 原 因

5、未 能 清 偿 债 务 而 使 债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时 , 抵 押 权 人 才 可 以 行 使抵 押 权 。 如 果 债 权 人 未 受 清 偿 是 由 于 其 自 己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 则抵 押 权 人 不 能 行 使 抵 押 权 。四 可用于抵押的财产:1. 建 筑 物 和 其 他 土 地 附 着 物 ;2.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3. 以 招 标 、 拍 卖 、 公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荒 地 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4. 生 产 设 备 、 原 材 料 、 半 成 品 、 产 品 ;5. 抵 押 人 依 法 承 包 并 经 发 包 方

6、 同 意 抵 押 的 荒 山 、 荒 沟 、 荒 丘 、 荒滩 等 荒 地 的 使 用 权 ;6.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五 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1. 土 地 所 有 权 ;2. 耕 地 、 宅 基 地 、 自 留 山 、 自 留 地 等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3. 学 校 、 幼 儿 园 、 医 院 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的教 育 设 施 、 医 疗 设 施 和 其 他 社 会 公 益 设 施 ;4. 所 有 权 、 使 用 权 不 明 或 者 有 争 议 的 财 产 ;5. 依 法 被 查 封 、 扣 押 、 监 管 的

7、 财 产 ;6. 依 法 不 得 抵 押 的 其 他 财 产 。六 设 立 抵 押 时 注意事 项1. 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担保法第 42 条所列财产)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4. 抵

8、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质押权一 定义质 押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将 其 动 产 或 权 利 凭 证 移 交 给 债 权 人 占 有 、作 为 债 权 的 担 保 , 在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 债 权 人 有 权 依 法 以 该财 产 折 价 或 拍 卖 、 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金 优 先 受 偿 的 物 权 。二 分类1. 动 产 质 押 : 动 产 质 权 是 指 可 移 动 并 因 此 不 损 害 其 效 用 的 物 的

9、 质权 。动 产 质 押 的 质 权 人 因 保 管 质 物 不 善 使 之 灭 失 或 毁 损 的 , 应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在 可 能 造 成 灭 失 或 毁 损 质 物 时 , 出 质 人 可 以 要 求 质 权 人将 质 物 提 存 或 提 前 清 偿 债 务 而 返 还 质 物 , 而 质 权 人 则 可 以 要 求 出质 人 提 供 相 应 的 担 保 , 出 质 不 提 供 的 , 质 权 人 可 以 对 质 物 拍 卖 或变 卖 后 用 于 优 先 受 偿 或 者 与 出 质 人 约 定 的 第 三 人 提 存 。2. 权 利 质 押 : 是 指 以 可 转 让 的 权

10、 利 为 标 的 物 的 质 权 。三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1. 动 产 质 押 : 指 不 动 产 以 外 的 物 , 不 动 产 是 指 土 地 以 及 房 屋 、 林木 等 地 上 定 着 物 、 建 筑 物 的 固 定 设 备 等 。2. 权 利 质 押 的 标 的 有 : 汇 票 、 本 票 、 支 票 、 债 券 、 存 款 单 、 仓 单 、提 单 ; 依 法 可 以 转 让 的 股 份 、 股 票 、 商 标 专 用 权 、 专 利 权 、 著作 权 中 的 财 产 权 ; 依 法 可 以 质 押 的 其 他 权 利 ( 如 不 动 产 的 收 益权 ) 。留置权一 定义留 置 权

11、 是 指 债 权 人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动 产 , 债 务 人 不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履 行 债 务 的 , 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留 置财 产 , 以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 、 变 卖 该 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二 权利1. 占有权:留 置 权 以 债 权 人 占 有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为 法 定 成 立 条 件 。2.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置 权 人 在 占 有 留 置 物 期 间 , 对 留 置 物 所生 之 自 然 孳 息 和 法 定 孳 息 有 权 收 取 。 留 置 权

12、人 只 能 收 取 孳 息 , 而不 能 取 得 孳 息 的 所有权。 留 置 权 人 收 取 孳 息 后 , 对 于 孳 息 成 立 孳息 留 置 权 , 与 原 物 成 立 的 留 置 权 一 样 , 具 有 担 保 作 用 , 可 以 用 优先 抵 偿 债 权 。3. 使用权:原 则 上 , 留 置 权 人 对 留 置 物 只 能 占 有 、 扣 留 , 而 不 能使 用 。 特 殊 情 况 : 一 , 留 置 权 人 经 债 务 人 同 意 , 有 权 使 用 留 置 物 。二 , 这 种 使 用 系 经 所 有 人 同 意 的 合 法 使 用 , 留 置 权 人 当 然 取 得 使用

13、 权 , 受 法 律 保 护 。4. 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留 置 权 人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的 注 意 保 管 留置 物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 有 权 向 留 置 物 的 所 有 人 要 求 偿 还 。5. 优先受偿权:债 务 人 到 期 不 履 行 义 务 , 经 债 权 人 催 告 , 在 合 理期 限 内 仍 不 履 行 义 务 的 , 债 权 人 有 权 依 法 变 卖 留 置 物 , 以 变 卖财 产 的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受 偿 范 围 包 括 : 原 债 权 、利 息 、 违 约 金 、 保 管 留 置 物 的 必 要 费 用 、

14、行 使 留 置 权 的 费 用 等 。6. 只 要 债 权 未 受 全 部 清 偿 , 留 置 权 人 就 可 以 对 留 置 物 的 全 部 行 使权 利 , 留 置 权 的 不 可 分 性 决 定 于 留 置 权 的 效 用 。三 义务1. 保管留置物。留 置 权 人 负 有 妥 善 保 管 留 置 财 产 的 义 务 ;因 保 管不 善 造 成 留 置 财 产 毁 损 、 灭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在 留 置 权 存 续 期 间 , 债 权 人 未 经 债 务 人 同 意 , 擅 自 使 用 、 出 租 、处 分 留 置 物 ;因 此 给 债 务 人 造

15、成 损 失 的 , 债 权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任 。2. 返还留置物。在 留 置 权 所 担 保 的 债 权 消 灭 , 或 者 债 权 虽 未 消 灭 ,债 务 人 另 行 提 供 担 保 时 , 债 权 人 应 当 返 还 留 置 物 给 债 务 人 。四 实现程序:根 据 我 国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 留 置 权 的 实 现 应 依 以 下 的 程 序 进 行 :1. 债 权 人 行 使 留 置 权 后 , 债 务 人 应 当 在 不 少 于 2 个 月 的 期 限 内履 行 债 务 ;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自 行 约 定 , 但 不 得 少 于 2 个 月 。

16、2. 宽 限 期 届 满 后 ,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的 , 债 权 人 可 以 与 债 务 人 协议 以 留 置 物 折 价 , 也 可 以 依 法 拍 卖 或 变 卖 留 置 物 , 以 所 得 的 价 款优 先 受 偿 。 留 置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变 卖 的 , 应 当 参 照 市 场 价 格 。五 可用于留置的财产指 因 保 管 合 同 、 运 输 合 同 、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依 法 占 有 的 债 务 人 的 动产 。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者的区别与联系一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 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 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 (1)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2)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 (1)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2)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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