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课件7(环境法行政和刑事责任)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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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六 章 环 境 法 律 责 任,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的含义和作用 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 第三节 环境刑事责任 第四节 环境民事责任,第一节 环境法律责任的含义和作用一、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行为:就是指违反环境法规,侵犯环境社会关系,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活动。,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为:1、它是一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2、它是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环境社会关系的行为。3、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4、具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且该主体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环境法律责任与环境违法行为紧密相连。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重在教育、个人负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

2、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环境法中,除了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外,还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合法行为,但只要造成了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就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对非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更必须依法进行。如有些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排污行为,在污染集中地区或在特定的气候条件以及其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从而产生社会危害,这种排污行为不能视为违法行为,但环境法规定对这种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治理责任。,无过错原则,从整体上看,

3、环境法律责任与环境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相关性,由于环境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及性质也各不相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的程序也不一样。我国环境法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1、行政责任,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务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按处分机关与被处分人员的关系,可将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是指从事环境民事违法行为者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其中主要是环境民事侵权责任。 3、刑事责任,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罚。环境法中的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严重

4、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行为。,三、环境法律责任的作用 1、完善环境法律制度。 2、保证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实现。 3、保证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1、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形成后,环境法律责任逐步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中分离出来并对传统的法律形式有了极大的发展,环境法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法律责任已突破了传统的责任形式及其内容,形成了特殊的责任制度体系。所以说环境法律责任既是对各项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又是各项环境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保障。,2、保证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实现。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人体健康,保障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

5、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环境法律责任作为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通过对违法者施以制裁,达到控制违法行为发生的效果,以保证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实现。,3、保证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助于实施法律过程中严格划分守法与违法的界限,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一方面为执法者提供执法的尺度,对违法者予以制裁;另一方面也对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加以规范,对于不依法执法者予以追究,以保证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一)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三)行政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四)经济

6、法、劳动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与环境保护或与环境纠纷处理有关的规定,第二节 环境行政责任,一、 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或侵害其他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特征为: 1、环境行政违法的主体是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或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2、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3、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两大类:即环境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在环境

7、行政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由环境法调整。 5、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A、环境行政主体违法的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主体违法的概念:指环境行政管理主体通过环境行政人员在具体的环境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侵害受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法律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我们将这种行为简称为环境违法行政。,环境违法行政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特点为:1、 环境违法行政的行为人是环境行政主体, 只有依法享有环境行政权的行政组织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才有可能成为环境违法行政的主体。,2、环境违法行政是在环境

8、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违法。 包括: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 3、环境行政违法是通过环境行政人员表现出来的。环境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都是通过具体人员作出的。环境违法行政包括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和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环境违法行政的种类 1、行为上的错误。环境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因对具体事实的认定不当或不全面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2、法律上的错误。即环境行政主体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即本应适用这个法律或这条款却适用了那个法律或那个条款。 3、程序违法。即环境行政主体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的行为。,5、行政越权。如环境行政主体在不具备法律要求的事实而采取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虽然具备这样的事

9、实但权力超越了法定范围,均为越权行为。 6、滥用职权。 7、行政失职。即环境行政主体包括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消极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B、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是指相对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实施危害环境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特征为:1、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人是环境行政相对人即在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中被管理的一方。2、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既可以是个人的违法,也可能是组织的违法。,4、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能是违反环境法规范的行为,不包括违反其他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5、环境行政相对人承担的处罚性法律后果主要是行政处罚,目的在于促使相对人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环境行政相对

10、人违法的种类: 1、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即在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过程中,相对人实施的危害自然环境的行为。如水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等。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的违法行为。即由于相对人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其他公害所导致的行政违法行为。如造成大气污染的违法行为。 3、景观保护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即由于相对人对人文景观、风景名胜区及自然历史遗产等造成不良影响而导致的行为违法行为。如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形式两种形式:惩罚性的行政责任和补救性的行政责任。 1、惩罚性的行政责任指的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必然导致的在法律上对违法主体进行惩罚的法律后果。2、补救性的行政

11、责任是指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补救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补救自己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主体及环境行政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1、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消违法、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 2、惩罚性的行政责任: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环境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法律责任: 1、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消除危害、支付治理费用、恢复原状、缴纳排污费、赔偿损失等。 2、惩罚性的行政责任:环境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业关闭、扣留或吊销许可证。,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如下四个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

12、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的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河南省伊川县个体户曹社伟于1991年在伊川城南建立城南加油站,与1970年建造的中州制药厂的大口井仅隔5.7米。加油站与医药工业用水源太近,而且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的审批和验收。城南加油站的油罐和装卸汽油时渗漏的汽油以及所洗油罐的污水就地排泄,污染了地表层并渗透到地下水层,导致地下水层流向下游的大口井被油污染。,举例,1995年5月26日,中州药厂的两名职工白玉林、李帛正在井房查看水位,随后一声闷响把两人冲

13、到井房外不省人事。两人被送往洛阳市医专附属医院抢救,白玉林烧伤面积达90,因抢救无效于5月28日死亡;李帛被严重烧伤,头部有溢血,患严重脑震荡后遗症 ,丧失了工作能力。案发后,经国家燃料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井水含不合格汽油达14;并经环境部门勘测,城南加油站是中州制药厂大口井井水的唯一污染源。,1995年8月,伊川县城建环保 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1款规定,对城南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同时伊川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责令城南加油站停业,并于1个月内搬迁完毕。,(四)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于环境行政主体责任的追究依法由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和上级行政机关进行。(权力

14、机关可以通过改变和撤消的形式来追究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环境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则由法定行使环境行政权的机关追究, 在我国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行政主管机关以及分管机关。,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环境管理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1)适用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有法定依据 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

15、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当场处罚不等于当场收缴罚款。 对当场收缴的范围作了规定: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具体内容 简易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 表明身份 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处罚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处罚结论;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

16、限;处罚机关的名称和印章;作出处罚决定的年、月、日。,案例分析,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 ,要求交纳220元排污费。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儿,其中一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 款。”,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本案中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有哪些? 2、原告如何主张权利?,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法庭撤销环行决定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承认作出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环行决定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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