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管理制度(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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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5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6 6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7 7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8 8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 9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1010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三同时”管理管理制度制度1212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313职业病诊

2、断、鉴定及报告制度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1515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616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1818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1919职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病危害防治责责任制度任制度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单位和职工明确职

3、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三、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单位)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一)矿长的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

4、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5根据“三同时”原则,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卫生危害的,应由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亲自参加矿内发生职业卫生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根据国家有

5、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本矿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2根据矿内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单位)、人员职责。3制订矿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5组织对本矿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经常检查各部门(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责任

6、按期解决。7经常听取各部门(单位)、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9对本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三)矿生产科室的职责1通风科(1)编制、审核职业危害的各项制度、措施。(2)监督管理职业危害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3)职业危害的日常内业管理。(4)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5)对我矿生产区域内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进行依法申报。2安全监察科(1)监督管理职业危害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2)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3)检

7、查入井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3生产科(1)编制矿井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方案,规划安全技术、促进文明生产。(2)编制、审核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3)对井下生产过程监督,保证设施,工艺的有序进行。(4)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4人力资源部(1)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职业病检查。(2)对员工职业健康进行监护。(3)与员工鉴定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并将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4)负责员工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5)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对新入矿员工进行职业危害培训。5机电科(1)对井上

8、、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进行定期检查。(2)提供先进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基础资料。(3)对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进行合理的选型。6工会组织职责(1)监督职业危害告知工作。(2)监督职业病防治工作。(3)监督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工作。7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

9、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矿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记、存档、申报等工作。8生产单位区(队)长职责(1)把矿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2)组织对本区(队)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格制止违章、冒险作业。(4)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检查,对现场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5)发生职业病危害

10、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6)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职业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矿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二、矿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三、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11、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五、全通科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六、

12、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职业职业病危害病危害项项目申目申报报制度制度一、凡在我矿生产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都必须依法申报。二、申报项目按我矿实际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粉尘、噪音、振动、高温高湿、有毒有害气体等。三、申报内容:(一)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四)工作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七)职业病危害防护

13、措施;(八)应急救援设施;(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四、申报时间:每年 12 月 30 日前。五、申报办法:(一)由通风科应及时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三)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六、凡逾期不申报者,将追究各单位和通风科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职业职业病防治宣病防治宣传传、教育和培、教育和

14、培训训制度制度一、职工教育培训必须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党、政正职负责,各单位主管技术员和负责人负责抓好本单位的技术培训工作。三、职工教育、培训的对象:全矿所有在册职工。四、按照培训知识的规定及要求,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一)了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掌握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法 、 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二)掌握防治职业健康的基本知识。(三)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五、新入矿的井下工人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井下参观、现场学习人员也必须经培训、且有人员带领方可入井)

15、,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六、从事职业危害工作人员转岗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并经转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七、年度培训计划由通风科和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共同编制,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通风科、负责监督落实,批准下达的培训计划,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八、矿职业健康培训的职责:(一)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职业健康培训。(二)负责职业健康的管理及建档工作。九、职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十、矿对培训工作实行考核,对培训成绩突出安全生产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职业职业病防病防护设护设施

16、管理制度施管理制度一、井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通风、防尘设施)由通风区统一安装和调试。安设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化的要求,使用单位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正确操作使用。二、采掘工作面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由采掘队进行维护,采掘队每班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正常使用。三、其它地点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由分管责任单位看管,通风区负责维护,通风区每日必须有专人对井下所有地点安设的通风、防尘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四、各地点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每次安设或撤除完毕时,必须有相关区队领导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交接。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投入新型设备,改进落后工艺,采用更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倡本质安全理念,从根本上控制并减少职业病危害。职业职业病个体防病个体防护护用品管理制度用品管理制度一、矿人力资源部要定期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矿长审批,由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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