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居住证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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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居住证的若干规定,2013年11月15日,目录,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来沪就业人员申办的条件,上海市居住证申办本市长住户口条件,上海市居住证申办本市长住户口条件,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管理办法持证人待遇,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目的: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

2、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居住证登记: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签注时限: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1.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2.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3.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

3、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申办条件: 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 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4. 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 居住在

4、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7.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信息变更: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转办常住户口: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2013年5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8日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沪府发20

5、097号,上海市居住证申办本市长住户口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沪府发20097号,上海市居住证申办本市长住户口条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

6、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符合条件的第1、2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以上第4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100万以上)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

7、数达到规定标准的(100人以上),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以上办法第5条第4项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沪人社就2013304号,来沪就业人员申办的条件,1.与用人单位订立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当月该劳动(聘用)合同未终止或解除; 2.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来沪就业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时,签注当月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签注。 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来沪就业人员办理签注手续时,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办理网上预签注。 5.来沪就业

8、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过程中,对本人就业、社会保险状态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受理机构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请复核。 6.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公布日期2013年6月27日),沪人社力发201331号,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积分指标: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

9、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120分)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沪人社力发201331号,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10、、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沪人社力发201331号,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沪

11、人社力发201331号,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4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5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7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沪人社力发201331号,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8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持证人配偶和同

12、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沪人社力发201331号,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积分核定与告知: 1.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2.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单位

13、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沪人社力发201331号,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积分确认与调整 1.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3.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积分失

14、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公布日期2013年6月27日),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居住证管理办法持证人待遇,子女教育 1.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2.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3.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15、、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社会保险 1.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2.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居住证管理办法持证人待遇,证照办理 1.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住房 1.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2.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

16、房公积金。 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居住证管理办法持证人待遇,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其他待遇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积分居住证与普

17、通居住证的差别,居住证管理办法,对2013年7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上海市居住证(包括人才类、投靠类和就业类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换领新证。旧版有效期到期后,可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并免费换领新版上海市居住证。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其中,关于持证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现在积分主要是针对居住证积分,不涉及落户政策,居转户和直接落户政策继续按照现有的政策执行,“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与户籍公共服务的差别在于父母投靠、低保以及经济适用房的申请。” 积分未达标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转到原籍,公司部分进入社保统筹账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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