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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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合作共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第三条 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

2、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第四条 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 (以下简称过轨运2 输协议 ,见附件 1)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第六条 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第七条 过轨运输协议

3、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第二章 协议订立协议订立 第八条第八条 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 (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3 (六)装运危险货

4、物的自备车应当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 (七)自备车的装卸车站作业能力、运输区段及分界口通过能力应符合国家铁路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第九条 需要过轨运输的自备车企业,应向铁路总公司提出要约。购置新造自备车或既有自备车过轨运输的,采取公函和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 (见附件 2)相结合表述。 (一)过轨运输要约内容: 1.自备车的车种车型、数量、装运品类、货源及货流去向、年运量、运行范围、运输方式(整列、成组或零星运输)。 2.与本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对应的概况说明。 (二)过轨运输要约通知: 1.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起草和填写要约通知公函及自备

5、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 (一式三份) 。 2.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按规定确认并核实要约通知资料后,填写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围表 (见附件 3) 。 企业应及时将上述资料送达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 要约企业提出要约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分4 支机构提出要约的还应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第十条 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收到要约通知后,应及时对要约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对符合本文第八条所列条件的,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起草签报,经法律事务部门会签,报铁路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以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技术检验通知书(以

6、下简称技术检验通知书)的方式给予回复。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撤回要约。 技术检验通知书有效期为 2 年。超过有效期的,铁路总公司与要约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接到技术检验通知书后,应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检验事宜,将取得的以下自备车技术资料提供给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留存: (一)购置的新造自备车,应提供车辆制造企业出具的购车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新造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 (车统-1 并车统-13) 、制造单位出具的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 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客)车车号申请表 。 (二)购置的既有自备车,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转让合同

7、 、购车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原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证 ,见附件4)、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5 记录 (车统-33 并车统-36) 、 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 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客)车车号申请表 。 (三) 人民法院调解、 裁定或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自备车,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和原过轨运输证 。 (四)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供所购车型的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跨铁路局购置既有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应出具自备车转出铁路局的注销证明。企业凭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的技术检验通知

8、书 ,到转出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收到第十一条所列的有效资料后,与企业就过轨运输安全、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签订过轨运输协议 ,经审核无误后加盖铁路总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核发过轨运输证 ,加盖“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自备车过轨运输专用章” 。 过轨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 (一)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加强日常管理及统一安排全路过轨运输方案,铁路总公司与企业每年度签订一次过轨运输协议 。签订过轨运输协议时,企业应提供自备车近期的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 (二) 过轨运输协议由铁路总公司、企业和自备车6 装、卸车站(包括过轨站)所属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

9、门分别留存。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不跨局过轨运输的自备车由过轨站所在铁路局与企业签订过轨运输协议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过轨运输协议的格式和版本由铁路局自定。 第三章第三章 协议履行协议履行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过轨运输证是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凭证,在自备车办理过轨运输时使用。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根据过轨运输协议 、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围表,向装车站发出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 (见附件 5) 。 车站在办理装车前要查验 过轨运输证 和核对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其使用的车种车型、车号、车体标记、装运品类(品名)应与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

10、过轨运输通知书相符,车站在办理承运发现不相符时不予办理,如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过轨运输证中的过轨站,是指企业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的车站,不等同于装车站或卸车站。 第第十十七七条条 自备车返空时,车站不再查验过轨运输证 ,其返空到站按空车托运人要求办理。在返空途中发生7 定检过期或临时故障扣修,修竣后凭原票据运送到站,不再另行收取回空费。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自备车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移动设备的重要方式,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过轨运输协议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并在运输组织上应予以重视,给予运力保障。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为提高自备车的使用

11、效率,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对具有大宗稳定货源的企业,要积极组织自备车整列直达运输,努力实现固定车次、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运品类(品名),循环运输。 第第二二十条十条 整列自备车的车次由五位数组成,第一位“6”代表自备车,跨局开行时,第二、三位为局别代码,各铁路局代码如下:哈 1、沈 2、京 3、太 4、呼 5、郑 6、武 7、西 8、济 9、上 10、南 11、广 12、宁 13、成 14、昆15、兰 16、乌 17、青 18。 第四章第四章 协议变更和终止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企业提出变更企业名称、车种车型及数量的,企业和铁路总公司双方应终止原过轨运输协议 ,重新

12、签订过轨运输协议 。变更运行范围、装运品类及车型改造的,仅修改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8 围表 。变更时,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须收回原过轨运输证 ,并换发新证。 企业提出变更时向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1.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 (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国有企业改制发生自备车所有权变更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自备车,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

13、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对符合变更企业名称的,铁路总公司以技术检验通知书的形式给予回复。 (二)变更货物品类(品名)的: 1.普通货物变更普通货物或危险货物变更普通货物的,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9 2.普通货物变更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变更危险货物的,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车辆使用说明书和原车型设计主导单位出具的改变用途可行性论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车型的: 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14、和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已变更车型的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 (车统-33 并车统-36)。 (四)变更运行范围、过轨站和补发过轨运输证的: 企业应提供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铁路总公司应终止与企业的过轨运输协议 : (一)自备车达到使用年限时(自备车与国家铁路车辆使用年限相同) 。 (二)未与国家铁路车辆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的。 (三)因企业原因需退出过轨运输的。 (四)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退出过轨运输的。 终止过轨运输协议的自备车,企业应向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提出自备车退出过轨运输的书面通知。铁路局及时10

15、 收回其过轨运输证 ,并上缴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注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第二十三三条条 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要以办公自动化信息网为载体,优化计算机联网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信息管理系统。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建立自备车过轨运输中央数据库,以企业和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基本信息为数据源,系统内实现各类自备车信息自动生成和查询功能,做到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自备车数据信息准确,资源共享。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自备车调度台及自备车装卸量较大的站段,应配备接入自备车过轨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接入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和预确报查询系统,实现自备车运行的动态管理,服务于企业。 第二十第二十

16、五五条条 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要准确掌握自备车企业、车种车型、车号、数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过轨运输范围以及新购、既有车辆转让等情况。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检查、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建立自备车过轨运输十八点统计报告,其内容如下: (一)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企运报一”代号:QYB1 11 (二)现在车报表“企运报二”代号:QYB2 (三)货车停留时间报表“企运报四” 代号:QYB4 (四)货车运用成绩报表“企运报五”代号:QYB5 (五)装卸车报表“企货报一”代号:QXB1 (六)货物分类装车报表“企货报二”代号:QXB2 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应分别建立自备车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第二十第二十八八条条 军队单位自备车过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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