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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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关于发布关于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版)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中国结算发字201687 号)号)各结算参与机构:为加强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提高标准券折算率(值)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我公司对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优化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包括:(1)引入估值代替上期平均价或计算参考价;(2)简化和统一不同品种、不同情形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

2、式;(3)删除(1-波动率)项,在估值中对波动风险进行考量。2、完善我公司对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结果进行调整的适用情形,包括:(1)删除原第一款,外部评级变化仅对折扣系数产生影响;(2)完善对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较为突出债券进行调整的条款;(3)补充规定现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分别针对外部评级虚高、波动风险较大、逆周期调节以及发行人信息披露有缺陷情形。3、其他文字调整。二、新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7 月 15 日(以下简称“T日”)按照新办法计算和发布标准券折算率(值),T+2 日适用。T 日和T+1 日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值)仍按原办法执行。三、新办法实

3、施之日起,我公司关于发布 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2 号)同步废止。四、请各结算参与人按照新办法规定,及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顺利过渡。同时,应就新办法修订内容和引起变化,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宣传与培训,防范回购风险。特此通知。附件: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2016 年 7 月 8 日附件:附件: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版)年修订版)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所市场纳入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标准券管理,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根据有关法律、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登记结

4、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本公司和相关证券交易所认可可用以进行回购交易的债券类产品和基金类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式回购”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实行标准券制度并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回购交易。如未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T 日”)收市后,本公司按照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见附件)计算回购质押品标准券折算率(值)。当日(T日)计算出的标准券折算率(值)在当日以后第二个交易日(T+2 日)适用。对于新上市产品,本公司最迟在该产品上市前一个交易

5、日,按照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计算其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出的标准券折算率(值)在该产品上市日及次一交易日适用。对于已上市新取得回购质押品资格产品,本公司最迟在该产品回购起始日前一个交易日,按照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计算其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出的标准券折算率(值)在该产品回购起始日及次一交易日适用。第五条 各类质押品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中的折扣系数取值标准,由本公司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具体规定。第六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对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结果进行修正:(一)市场隐含评级、本公司内部信用评估结果或第三方评级等显示相关债券实际信用风险水平

6、超出发行人指定信用评估机构评定评级;(二)相关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三)相关质押品流动性较差,连续多日停牌或者没有发生交易; (四)相关质押品入库数量与其全部托管量的比例明显超过市场正常水平,或是单一证券账户或者某些关联证券账户过度集中持有单只产品;(五)相关质押品较短时期内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或是一段时期内波动幅度显著高于同类产品正常水平等;(六)出于宏观审慎风险管理的考虑,需要对相关质押品标准券折算率(值)进行逆周期调节的情形;(七)信用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八)基金类产品

7、及其管理人发生较大风险;(九)本公司认为应修正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结果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标准券折算率(值)由本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在计算当日日终分别通过各自通信系统、网站予以发布。第八条 本公司可以商证券交易所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 附件: 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全价估值折扣系数面值。基金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值份额估值折扣系数。(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全价估值折扣系数100 元。基金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份额估值

8、折扣系数100 元。其中: 1、对于已上市债券,其全价估值由本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外部第三方估值以及本公司内部价值评估情况综合确定;在此基础上,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如有必要,本公司可基于对债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波动性风险、周期性风险等因素的综合考虑进一步对估值结果进行风险补偿扣减。对于新上市债券,其全价估值由本公司参考发行价格,或是票面利率及交易所市场上期限、信用评级与其他各项风险因素类似债券到期收益率计算确定。2、对于已上市基金类产品,其份额估值由本公司参考上个交易日收盘价、上个交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以成交量为权重)、份额净值或参考值以及流动性情况、集中度情况与价格波动幅度等因素计算确定。对于新上市基金类产品,其份额估值由本公司参照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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