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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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置业开发公司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第二条 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2、 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 、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第七

3、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第八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签约。第十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及时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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