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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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提示:重要提示: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责任。投资者在购买本期债券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 2015 年年渣打银行(香港)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人民币债券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中文名称: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

2、德辅道中 4-4A 号 32 楼 牵头牵头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牵头牵头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联席联席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一五五年年十一月十一月二二十十三三日日 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 1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 (银函2015465 号) 核准,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3、 Kong) Limited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经董事会批准,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额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含 20 亿元)的债券。现发行人拟发行 10 亿元的“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 ( “本期债券” ) 。 本期债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投资者在购买本期债券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有关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 本募集说明书的全部内容遵循适用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

4、银行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 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本募集说明书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和认购的有关资料。发行人愿就本募集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在做出一切必要及合理的查询后,确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止,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发行人、 牵头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或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有关有关发行人所适用会计准则发行人所适用会计准则

5、的提示声明的提示声明 发行人的综合财务报表及附注是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投资者在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所援引的财务数据及指标时,应结合发行人的综合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阅读。 有关法定节假日的提示声明有关法定节假日的提示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中所指法定节假日为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节假日。 投资者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计算付息日时应考虑法定节假日亦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节假日的情形。 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 2 有关在本募集说明书中使用香港法律词汇的提示声明有关在本募集说明书中使用香港法律词汇的提示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包含若干字词及陈述(包括但

6、不限于第三章债券清偿顺序说明 、 第九章 发行人受监督和管理情形 及第十五章 发行人律师的法律意见中有关香港法规的内容)是根据香港有关法例予以定义,该等字词及陈述可能与中国法律赋予的定义有差别, 故在阅读本募集说明书时应参考相关香港法例对该字词及陈述的释义。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香港法律顾问。 有关发行人可选择提前赎回本期债券的提示声明有关发行人可选择提前赎回本期债券的提示声明 在出现本期债券的条款和条件规定的相关情形时, 发行人可以自行选择根据本募集说明书第五章“本期债券情况”中的“提前赎回”章节中的相关条款赎回本期债券。有关本期债券提前赎回的相关风险,请参阅本募集说明书第四章“风

7、险因素”第四部分“与债券发行有关的风险提示”中的“发行人可选择赎回的债券” 。 有关前瞻性陈述的提示声明有关前瞻性陈述的提示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包含若干前瞻性陈述。前瞻性陈述是关于,或可能影响到未来事项的陈述。 这些事项以发行人董事对趋势的展望为基础,可能包括本发行集团的未来策略、 经营计划和经营成果。 这些事项受到多种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造成实际结果严重偏离前瞻性陈述中的关于预期的概述。 这些因素不仅限于监管的发展,还包括证券市场、IT 方面的进步与竞争性以及一般运营情况。 当本募集说明书中使用字词“估计” 、 “计划” 、 “有意” 、 “预期” 、 “相信” 、“期望” 、 “应

8、当”以及其他类似表述时,如其与本发行集团及其管理有关,则这些表述旨在使读者辨别前瞻性表述。 读者不应过度依赖这些仅以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封面载明日期情况为依据的前瞻性陈述。 关于修正前瞻性陈述以反映日后事件或情况,或反映意外事件的发生,发行人不负有任何关于公布上述结果的义务。 获取信息获取信息 投资者可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中国债券信息网() 、中国货币网()和其它指定地点、互联网网址或媒体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 3 中文版和英文版中文版和英文版 发行人

9、就本期债券发布的某些文件是以中英文两种语言书就的。 如果两种语言的文本之间出现不一致,以中文版为准。如相关文件中有与此冲突的声明,以发行人声明为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 4 目录目录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概要 9 第三章 债券清偿顺序说明 14 第四章 风险因素 15 第五章 本期债券情况 61 第六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69 第七章 发行人经营管理情况 73 第八章 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 87 第九章 发行人受监督和管理情况 101 第十章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历史债券发行情况 107 第十一章 发行人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10、. 108 第十二章 本期债券税务等相关问题分析. 118 第十三章 本期债券信用评级情况. 121 第十四章 投资者保护机制. 124 第十五章 发行人律师的法律意见. 131 第十六章 信息披露安排. 133 第十七章 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机构. 134 第十八章 备查文件. 139 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 5 第一章第一章 释义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除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行”/“发行人”/“公司” 指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imited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 “本发行集团

11、” 指 本行及其附属公司。 “附属公司” 指 本行的附属公司。 “渣打集团有限公司” 指 Standard Chartered PLC。 “渣打集团” 指 渣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期债券” 指 2015 年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 “本期债券发行” 指 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的发行。 “簿记建档” 指 由牵头簿记管理人及联席簿记管理人记录投资者认购数量和债券利率水平的意愿的程序。 “牵头簿记管理人”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簿记管理人” 指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牵头主承销商”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12、指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 指 负责承销本期债券的一家、或多家、或所有机构(根据上下文确定) 。 “承销团” 指 由牵头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组织的,由牵头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和其它承销团成员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 指 发行人与牵头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签订的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之承销协议及不时签订的补充协议。 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 6 “承销团协议” 指 承销商为承销本期债券与牵头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签订的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之承销团协议 。 “募

13、集说明书”/“本募集说明书” 指 本行为发行本期债券并向投资者披露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信息而制作的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 。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人民银行” 指 中国人民银行。 “有关主管部门” 指 本期债券发行需获得其批准的监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银行。 “上海清算所” 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章程 ” 指 本行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订立的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组织章程细则 。 “中国内地” 、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 “境外” 指 除中国内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含香港特别

14、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政府”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金管局” 指 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证监会”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巴塞尔协议 III ” 指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 2010 年 12 月完成的关于加强现有资本标准以及建立最低流动性标准的提案。 “ 资本要求指令 IV ” 指 欧洲委员会于 2013 年 4 月 16 日达成, 于 2013年 6 月 26 日于欧盟官方公报中颁布的,并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资本要求

15、指令IV 指令及资本要求规则 。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指 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2015 年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 7 “ 监管政策手册 ” 指 香港金管局颁布的监管政策手册 (包括其不时地修订及补充) 。 “ 银行业条例 ” 指 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的银行业条例 (香港法例第 155 章) 。 “ 银行业 (资本) 规则 ” 指 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的银行业(资本)规则(香港法例第 155L 章) 。 “资本充足比率” 指 CET1 资本比率、一级资本比率及总资本比率。 “CET1 资本比率” 指 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所确定的普通股权一级资本额,与该

16、机构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市场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及业务操作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的总和的比率。 “一级资本比率” 指 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所确定的某机构的一级资本额,与该机构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市场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及业务操作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的总和的比率。 “总资本比率” 指 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所确定的某机构的总资本额,与该机构信用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市场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及业务操作风险的风险加权数额的总和的比率。 “渣打 APR” 指 Standard Chartered APR Limited。 “渣打证券” 指 渣打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渣打租赁” 指 Standard Chartered Leasing Group Limited。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港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方货币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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