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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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之重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之重点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注:1、会计法律制度的目的调整会计关系: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会计法律制度(1)狭义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2)广义的会计法:所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法规、规章) 。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会计法 (层次最高,制定其他法规的依 据、调整我国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2、) ; 1、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会计行为(1)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2)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3、会计资料:(1)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3)会计报告;(4)其他。 4、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真实性和完整性。 5、 会计法的主要内容:(1)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 (2)会计管理的权限;(3)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4)会计机构和会计 人员的职责权限; (5)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1、 总会计师条例 2、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财

3、政部制定。 1、会计部门规章: (1)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3)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2、会计规范性文件: (1) 企业会计制度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之外的我国境内企业。 (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3) 企业会计准则38 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 (4)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5)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6) 小企业会计制度 。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 (一)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会计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财政所不是)

4、 ; 注: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主管本级会计工作; 2、审计、税务、央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可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三)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1、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2、特殊行业的具体办法和补充规定行业依法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审核批准; 3、军队的具体实施办法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四)会计人员管理: 1、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注:(1)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出纳; 稽核;资本、基金、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财产物资 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报

5、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注:(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 记账园、商场收费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2)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和会计 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2、会计机构负责人条件: (1)资格证书;(2)具备会计师以上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3、总会计师条件:(1)资格证书;(2)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 要方面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 3 年。 4、会计人员的管理: (1)业务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A、从业资格管

6、理;B、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 C、会计人员评优奖惩;D、继续教育。 (2)专业资格管理。 (五)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对本单位会 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 条。 1、可靠性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实质重于形式; 3、相关性会计提供的信息应满足使用者的相关需要。 4、可比性会计核算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企业的

7、会计 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及时性; 6、明晰性; 7、谨慎性; 8、重要性。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对建账的要求依法;2、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这是会计核算的 重要前提)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 进行会计核算。3、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报告。4、对会计处理方法的要求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5、对会计记录文字的要求必须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外企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 字或外文) ;6、对计算机核算的要求必须合法。注:区分伪造与变造会计资料(伪造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编造会计资料;变造是

8、 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篡改会计资料) (三)会计核算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处理; 7、其他。 (四)会计年度公历制:会计年度;会计半年度、会计季度、会计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可以是人民币,可以是外币,但报表必须折算为人民币。 (六)会计凭证: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据。 1、分类;按来源与用途划分: (1)原始凭证(单据) ;(2)记账凭证(传票) 。 注:区别:(1)填制程序的先后不同;(2)用途的不同;(3)填制人员不同。 2、原始

9、凭证: (2)分类(3 种标准,认真区分,典型代表) ; A、按照来源: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B、按照填制方法:一次凭证、累计凭证(限额领料单) 、汇总原始凭证(发料凭证汇总表、 工资汇总表、差旅费报销单) C、按照业务类别:款项收付的原始凭证、购销业务原始凭证、出入库原始凭证、固定资 产业务原始凭证、成本费用原始凭证、转账业务原始凭证。 (3)内容:名称、填制日期、接受单位名称、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经办人员签章、经济 业务内容(业务事项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 (4)填制和取得要求:A、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填制单位公章;B、购买实物必须由验 收证明;C、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

10、款证明。 (5)各种审核结果的不同处理: A、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入账;B、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C、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金额错误,退回重填;其他错误,退回重开或 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记账凭证: (2)内容:名称、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会计分录(科目、方向和金额) 、记账符 号、附件张数、有关人员签章(填制人员、稽核、会计机构负责人、记账人员) 。 (3)分类。 (按用途分为专用凭证和通用凭证,专用凭证包括收、付、转三类;按填制方 法分为单式、复式和汇总凭证) (4)填制要求(注:原始凭证分割) 。 A、依据审核无误的

11、原始凭证;B、内容完整、分类正确; C、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由保存凭证的单位开具原 始凭证分割单。(七)会计账簿: 1、分类:(1)总账;(2)明细账;(可采用活页式、卡片式、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 式等) (3)日记账;按时间先后顺序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4)备查账:备查备忘登 记 (注:总账和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2、启用要求:(1)封面填写:单位名称、账簿名称;(2)扉页填写“启用表” (启用日 期、起止页数、记账人员、会计主管、单位公章、交接情况) 3、 登记账簿要求: (1)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2)按记账规则进行; (3)电算

12、化记账应合法;(4)账簿设置和登记应合法; (5)禁止账外设账。 (八)编制财务报告: 1、构成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报表 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月报、季报只需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编制要求: (1)企业应于期末(年末、半年末、季末、月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依据企业完整、准确的帐簿资料,按国家统一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方 法编制; (3)按规定对报表中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计量,不得随意改变; (4)按法定的结账日(各会计期间的最后一天)结账,不得提前或延后; (5)编制报表前,应按规定清查财产,核实债务; (6)

13、年报和半年报至少必须反映两个年度或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3、对外报送要求: (1)对外报告应加盖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总会计师名章(签名并盖章) (2)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公 布财务报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信息管理费用的构成、管理人员、职工工资、福利、 公益金提取与使用、利润分配情况、各种审计发现的问题机纠正情况、重大投、融资、资 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说明) 。 (九)财产清查保证账实相符。 (十)会计档案管理: 1、档案种类:凭证类;帐簿类;报告类;其他类(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会计档案保 管清册、销毁清册、移交清册) 。 注:计划、预算

14、不属于会计档案。2、归档与移交: (1)年度终了后可暂时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期满,移交档案部门或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不得兼管) ; (3)入档后不得随意拆封,个别需拆封的,应会同会计部门和原经办人员共同拆封; (4)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封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 或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永久保存:年报、财政总预算、决算、销毁、保管清册; (2)25 年:日记帐、出纳账; (3)15 年:凭证、帐簿(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 、移交清册; (4)10 年; (5)5 年:固定资产卡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帐单;

15、 (6)3 年:月报、季报、财政总预算旬报。 4、会计档案的销毁: (1)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审查鉴定,编制销毁清册;(2)报单位负责人复核并签署销毁意见; (3)指派专人监销:一般单位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由同级审计 部门、财政部门监销;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监销。并由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向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注:不得销毁的档案:A、涉及未了事项(保管期满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和 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等:抽出单独另行立卷,直至其了结;B、建设期间建设单位 会计档案:无论是否保管期满,

16、都不得销毁,等到项目竣工决算后按手续移交给项目接收 单位保管。 四、会计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1、主体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象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2、要求: (1) 、记帐人员与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权限分离; (2) 、重大业务的决策与执行权应相互监督、制约; (3) 、财产清查范围、期限、程序明确;(4) 、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办法、程序明确。 3、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行使内部监督的职权: (1) 、对违法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 (2) 、有权监督单位内部会计资料和财物(发现账实不符,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二)政府监督: 1、主体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2、对象会计行为; 3、范围: (1)是否依法设账;(2)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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