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第五章执业医师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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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医师执业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执业医师法:是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调整医师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适用范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或保健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务服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执业医师的必备条件: 1、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必须“经注册”。 3、必须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实行执业医师资格

2、制度的意义:提高素质、加强管理、规范活动 执业医师的职责和社会地位,立法概况 1、1951年: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牙医师暂行条例 2、1979年: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试行) 3、1982年:医院工作人员职责 4、1988年: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配套文件: 1999年7月卫生部: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7月23日施行);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05年7

3、月1日施行);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07年2月1日施行);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09年3月1日施行)。 2000年9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国务院2003年8月5日发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节 执业医师准入制度,一、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具有重要意义: 把住关口,提高素质 促进医学办学改革,提高办学质量 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提供和国外医学技术交流的平台,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医学本科以上学历试用期满一年 执业

4、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后医学专科学历工作满两年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后中等专业学校学历工作满五年 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医学专科学历试用期满一年 中等专业学校学历试用期满一年 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的,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是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 受理部门: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书;医师资格证明;健康证明;身份证明;单位的执业许可证明;有关部门的技能和道德状况考核证明 审查决定期限:30日 可以集体办理 注册医师执业要求:地点;类别;范围,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两年的 被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决

5、定之日起未满两年 其他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情形 变更注册:地点、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范围(内科、外科等)的变更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重新注册:中止执业或注销注册后,注销注册的情形: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受刑事处罚的 受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考核不合格被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中止执业活动满两年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体行医的规定:应注册后在医疗单位执业满五年,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三、非法行医问题解析 非法行医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一)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

6、构成犯罪。 根据该规定,凡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通常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的统一)的人均不可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何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五种情形: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

7、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从解释所规定的第种情形可以看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也可以是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同样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执业医师法第39条较好的进行了衔接,同时明确界定了非法行医罪的适用情形,便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二)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主要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从事诊疗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

8、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的行为既包括自然人主体的非法行医行为,如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非法行医行为,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也包括单位的非法行医行为,如有些组织和单位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医疗机构非法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案例】在职医师擅自在无证场所行医案 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举报者提供线索,对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执业人员有李某、胡某、刘某,正在给患者陈某针灸治疗。经调查核实:李某为北京某公立医院的在职执业医师,因在医院找其就诊的病人

9、较多,遂于下班后利用业余时间租赁某地址继续诊治病人,李某所租赁的该场所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胡某、刘某为实习学生,仅观摩并未参与诊疗活动。监督员收集到包括现场照片、收费登记本、针灸针等多项证据。,思考: 1、李某作为北京某公立医院的在职执业医师,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李某擅自在无证场所行医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 2、合法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必须要具备哪些条件?,第三节 医师执业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医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医师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首先,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和范围; 其次,

10、是指医师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再次,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犯时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二、医师执业中享有的相关权利 (一)医学诊查权 医学诊查权,是指医师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对患者的身体状况和心理状态诊断、检查的权利。 医师的诊查权并不是绝对的,一般情况下要受制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患者的最佳利益,可以不受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约束。,(二)疾病调查权 疾病调查权,是指医师为明确诊断,就患者家族疾病史、患病情况、用药史、身体情况、生活习惯以及有无不良行为等进行询问、调查的权利。 医师的疾病调查权也同样受到患者同意权的制约,同时,医师对于在疾病调查中知悉的患者的隐私信息应

11、当予以保密。,(三)医学处置权 医学处置权,是指医师根据诊断结果,针对患者病情所采取的医学处理措施或紧急抢救措施。 一般处置权是指医师在正常的、非紧急情况下对患者病情进行处置的权利。一般处置权受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约束,必须要征得患者的同意方可进行。 紧急处置权是指在患者处于急危状态、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行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也要尽量按照程序和规范行使,尽可能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情况不允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可以在提出医疗处置方案,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实施。 医学处置行为的侵袭性与合法性,(四)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 医学证明文件是指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出生证明书和死亡证明书等具有医学内容

12、的证明文书。 医师该项权利的行使要求:一是医师只能在本人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出具相关的医学证明文书,如外科医师无权出具属于妇产科医师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二是医学文书的出具须经过医师自己亲自检查、诊断和处置。,【案例】医生出具假证明案 2002年9月13日,李某与张某发生争吵,相互拉扯,张某当天到某医院做X光线摄片检查,接诊医师邓某做X线检查后认为“左肘关节未见异常”,并出具检查报告单。事后,张某托朋友找到医师赵某,让赵某为其出具“左肘肱骨内上髁撕脱性骨折”报告单,碍于朋友情面,赵某开具了报告单。据此,公安局、法院作出司法鉴定,认定张某属轻微伤三级。2004年7月、9月,张某先后两次以李某造成其轻微伤

13、三级伤害的事实为由,向沙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6年1月,沙县法院委托南平市第一医院对张某伤情重新鉴定,认定张某当时没有骨折。 2007年5月24日,李某向沙县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3万元,某医院对赵某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五)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湖南长沙的某医师被杀害案件;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李宁教授被砍伤案件;重庆第三医院爆炸案;福建中医学院国医堂医生被杀身亡案件;安徽省立医院眼科医生柯某被伤害事件;北大医生拒开假证明被刺案件等,(六)其它相关权利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除享有上述权利

14、外,还享有: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的权利;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三、医师执业中承担的义务概述 医师执业中承担的义务,是指医师在医疗执业活动中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 (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1、患者的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

15、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限制: 为了公共利益,如传染病的防治 为了患者的最佳利益,如为抢救患者的生命时,医务人员即使未经患者同意而获取患者的隐私信息也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利的侵犯 隐私权的自由处分,2、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案例】未经患者允许私自复印患者病历案 2003年7月19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一起有关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诉讼案正式开庭。原告是一名音乐教师,因感觉牙龈上火,到附近的某

16、印染厂卫生所就医,由何某负责接诊治疗。何某给原告开放注射了胸腺肽。在输液进行中,原告全身瘫软,躺在了沙发上。卫生所医护人员又给其注射了第二种药品后,原告情况更糟。,何某遂把其送到某医院进行抢救,由于有些症状没有减轻,5月13日,原告再次转往自治区某大医院继续接受治疗。6月10日,当原告到该医院复印自己的病历时,发现病历早已经被何某复印走了,他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赫然夹在病历首页上。而复印她病历的并不是何某本人,而是这家医院的一位老护士拿着何某的身份证复印的。原告遂一纸诉状把何某和复印病历的护士告上了法庭。,相关法律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母婴保健法第34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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