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制护士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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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 与劳动合同制护士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尹歆捷,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 的背景,(一)劳动合同法1、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行。2、立法宗旨:(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原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3、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2002年7月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用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2003年12月10日,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进一步

3、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公务员、事业单位中比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的人员和事业单位中的聘任人员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实行“有特别的从特别规定,无规定的适用本规定”。,4、法律文件结构: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九十八条。,(二)实施条例1、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起实行。2、制定原则:一致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原则。3、法律文件结构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无派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二、劳动合同法

4、及其实施条例的部分重点内容,(一)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循民主程序后双方共决1、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的内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问题1:2008年度年终奖分配方案是否须经民主程序?问题2:科室能否制订奖金分配制?,2、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1)民主提议,劳动关系双方共同提出方案。(2)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定、修改规章制度。问题:医院人事科能否直接制订和发布、频繁修改针对劳动合同制护士的工资支付制度?(3)以有效方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问题:医院经民主程序制订出奖金分配制度后,科室对

5、于在职和新进劳动合同制护士组织学习传达并张贴在布告栏里,是否为有效告知或公告方式?,(二)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人和物的担保,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适用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

6、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问题:医院能否收取劳动合同制护士的毕业证、学位证、护士执业证书原件?,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可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2)“用工”的定义一是使用说,即是劳动力由用人单位实际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即实际上班活动。二是控制说,即是指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转让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取得了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既包含劳动者将其劳动力给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又包括虽未实际使用但劳动力已经置于用人单位的控制下。问题:劳动合同制护士通过面试后第一天上班途中被公共

7、汽车撞伤成植物人,医院是否应承担医疗费报销责任?,(3)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一是建立劳动关系前。二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三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问题:作为护士长,订立劳动合同时间的最佳选择为何?,(4)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8、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三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单位主体1、用人单位(法人);2、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

9、证书的分支机构;3、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但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分支机构。问题:科室能否直接与劳动合同制护士订立劳动合同?,(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定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订立方式:(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强制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10、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3)视同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不按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对于“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界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

11、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问题:劳动合同制护士在某医院工作9年,后办理调动手续入职另一家医院,工作一年后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否支持?,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问题:无固定劳动合同是否属于铁饭碗?,5、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双方在约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劳动合同内容(如劳动报酬)时,应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规定的制度框架内,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

12、协商确定。问题:对于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护士,能否降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6、排他性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五)关于服务期1、约定服务期的条件(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培训义务之外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2)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3)培训费用由双方书面约定。,2、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劳

13、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服务期违约金:(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违约劳动者除承担违约金外,还应按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支付培训费用。,(2)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4、的,不须支付违约金。4、服务期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1、合意解除(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预告解除(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劳动合同制护士提出辞职,能否拒绝?能否要求立即办理离职手续?,3、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

15、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4、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无须通知即时解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

16、位。问题:中山市打工者十亿元、百亿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5、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即时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注意“被”字,标明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程度应当依据合理、公平原则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17、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注意程序,且在先的用人单位有绝对的控制权)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包括在内),6、非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提前书面通知解除(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经法定程序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明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势变更)7、用人单位经济性(规模性)裁员:用人单位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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