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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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北京市中银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 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之 补充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二)(二) 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 2 页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致: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超达”或“公司” )的委托,根据

2、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 ,作为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 )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以

3、下简称“反馈意见二” )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反馈意见二中需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出具本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为准。本所在 法律意见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中使用的释义与法律意见相同。 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 3 页 律师声明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4、) 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以及本次挂牌转让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 补充法律意见 (二)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作为股份公司申请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

5、补充法律意见(二) 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股份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二)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股份公司、主办券商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其它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

6、要求, 对股份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股份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作任何解释或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 4 页 说明。 本 补充法律意见 (二) 仅供股份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

7、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二) 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 5 页 正文正文 1 1、关于关于环保问题环保问题。请公司补充披露。请公司补充披露: (1 1)公司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2 2)公司生产)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产生产生的主要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请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补充核查。 【回复】【回复】 (一) 尽调过程 1、查阅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等文件; 2、核查公司营业执照; 3、查阅公司出具的说明。 (二) 事实依据 1、 关于对

8、“北京宏伟超达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的批复及北京华测北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 2、公司出具的未受到环保方面处罚的说明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的说明 。 (三) 分析过程及结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

9、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经核查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宏伟超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的批复及公司说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供热服务是以天然气为热源,不属于排污许可补充法律意见(二) 第 6 页 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因此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 依据公

10、司提供的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处置措施的说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 针对上述污染,公司采取的相应处置措施有: (1)废水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排入园区管道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最终由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统一向外排放。 (2)噪声 公司生产噪声源主要为生产组装时配件之间的碰撞和生产工具的敲击冲撞所产生,公司已采取了划分生产区域;对生产车间的地面采用橡胶等软质材料覆盖以减少噪声;购买低噪音生产设备等措施。公司通过以上措施厂界噪音完全符合环保要求,并取得了关于对“北京宏伟超达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3)固体废弃物 公司生产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旧包材、废零部件及生活垃圾。其中废旧包材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废零部件由生产厂家回收,生活垃圾由专人集中收集,由市容部门定期统一运出送市政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 综上,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本补充法律意见(二)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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