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_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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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2011与食品添加剂 有关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

2、)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五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章 附 则,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

3、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定义,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GB 2760-2011 基本术语,最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最大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GB 2760-2011 基本术语,国际编码系统(INS):食品添加剂的国

4、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中国编码系统(CNS):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见附录E)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食品分类系统: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GB 2760-2011 添加剂使用规定,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 和相关规定。,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1),每个添加剂在食品中可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在本标准每个食品添加剂的具体规定中,列出了该食品添加剂常用的功能,并非

5、详尽的列举。 1 酸度调节剂: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2 抗结剂: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3 消泡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 4 抗氧化剂: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 5 漂白剂:能够破坏、抑制食品的发色因素,使其褪色或使食品免于褐变的物质。 6 膨松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加入的,能使产品发起形成致密多孔组织,从而使制品具有 膨松、柔软或酥脆的物质。 7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赋予胶基糖果起泡、增塑、耐咀嚼等作用的物质。,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2),8 着色剂:使

6、食品赋予色泽和改善食品色泽的物质。 9 护色剂:能与肉及肉制品中呈色物质作用,使之在食品加工、保藏等过程中不致分解、 破坏,呈现良好色泽的物质。 10 乳化剂:能改善乳化体中各种构成相之间的表面张力,形成均匀分散体或乳化体的物质。 11 酶制剂:由动物或植物的可食或非可食部分直接提取,或由传统或通过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放线菌、真菌菌种)发酵、提取制得,用于食品加工,具有特殊催化功能的生物制品。 12 增味剂: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物质。 13 面粉处理剂:促进面粉的熟化和提高制品质量的物质。 14 被膜剂:涂抹于食品外表,起保质、保鲜、上光、防止水分蒸发等作用的物质。 15

7、水分保持剂:有助于保持食品中水分而加入的物质。,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3),16 营养强化剂: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物质。 17 防腐剂: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储存期的物质。 18 稳定剂和凝固剂:使食品结构稳定或使食品组织结构不变,增强粘性固形物的物质。 19 甜味剂:赋予食品以甜味的物质。 20 增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粘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理性状、赋予食品粘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状态作用的物质。 21 食品用香料:能够用于调配食品香精,并使食品增香的物质。 22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有

8、助于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等。 23 其他:上述功能类别中不能涵盖的其他功能。,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

9、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3),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4),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10、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1 表A.1 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2 表A.1 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3 表A.2 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4 表A.3 规定了表A.2 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 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5 表A.1、表A.2 未包

11、括对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6 上述各表中的“功能”栏为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GB 2760-2011 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1),1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1.1 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包括只产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质,也不包括增味剂。 1.2 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B.1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

12、有明确规定者除外。除表B.1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1.3 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适 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物质或天然香味复合物可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 注:天然香味复合物是一类含有食品用香味物质的制剂。,GB 2760-2011 食品用香料使用规定(2),1.4 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例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

13、物、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等。 1.5 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QB/T 1505食用香精标准的规定。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b)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1.6 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QB/T 4003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的规定。 1.7 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示。 2 食品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

14、两种。,GB 2760-2011 食品用香料使用注意事项,13.01 婴幼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凡使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凡列入合成香料目录的香料,其对应的天然物(即结构完全相同的对应物)应视作已批准使用的香料。

15、为了与GB2760-2007 版顺利衔接,香料名单中原编码仅供参考。,GB 2760-2011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1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1.1 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1.2 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终成品之前除去,无法完全除去的,应尽可能降低其残留量,其残留量不应对健康产生危害,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1.3 加工助剂应该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GB 2760-2011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以下简称“加工助剂”)使用规定,2 表C.1 以加工助剂名称汉语拼音排序

16、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3 表C.2 以加工助剂名称汉语拼音排序规定了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4 表C.3 以酶制剂名称汉语拼音排序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各种酶的来源和供体应符合表中的规定。,GB 2760-2011 加工助剂使用注意事项,a 指用于提取酶制剂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 b 指为酶制剂的生物技术来源提供基因片段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 c 包括针尾曲霉Aspergillus aculeatus 和泡盛曲霉A. awamori。,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1

17、年第6号,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现公告如下: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包括使用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统一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二、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符合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拟生产尚未被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覆盖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依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的建议,并提供建议指定标准的文本和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四、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有关企业或协会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建议,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并上报。卫生部负责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各级质检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指定标准依法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五、鼓励并欢迎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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