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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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单位: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颁布时间:2014-04-242014-04-24 生效时间:生效时间:2015-01-012015-01-01 时效性:尚未生效时效性:尚未生效(19891989 年年 1212 月月 26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2014 年年 4 4 月月 24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目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

2、章第二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三章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

3、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第四条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

4、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

5、承担责任。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义务。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入,提高财政

6、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

7、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

8、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每年每年 6 6 月月 5 5 日为环境日。日为环境日。第二章第二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3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国务院有关部

10、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

11、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

12、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 (点点) )的设置,建立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

13、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 (点点) )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

14、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

15、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4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

16、要求的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产经营者进行现 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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