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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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20500kV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 SDJSDJ 2 28888 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执行日期:执行日期:19891989 年年 1010 月月 关于颁发关于颁发220220500kV500kV 变电所设计变电所设计 技术规程技术规程SDJSDJ 2 28888 的通知的通知 能源电规1989318 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所 址 选 择2 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2 第四章 电 气 部 分6 第五章 同步调相机12 第六章 远动和通信13 第七章

2、建 构 筑 物14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26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 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 35kV 变电所的设计,按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 35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行;对于 63110kV 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

3、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 1989 年 3 月 3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 第 1.0.2 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 第 1.0.3

4、 条 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 220500kV 新建变电所的设计。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 第 1.0.4 条 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 第 1.0.5 条 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 所 址 选 择 第 2.0.1 条 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 第 2.0.2 条 选所

5、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包括经济作物区),还应注意少拆房屋建筑、减少人口迁移。 第 2.0.3 条 所址应按审定的本地区电力系统远景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出线条件,留出架空和电缆线路出线走廊,避免或减少线路相互交叉跨越。 第 2.0.4 条 所址交通运输应方便。落实设备运输条件时,尽量避免建造桥梁、疏浚河道和建造码头。 第 2.0.5 条 所址应具有适宜的地质条件,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明暗河塘、岸边冲刷区和塌陷区等不良地质构造。选在山区的变电所不宜过多破坏山体自然地貌,避开易发生泥石流的场所,并应考虑防、排山洪的措施。 第 2.0.6 条 所址不应占用重点保护

6、的文化遗址或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 2.0.7 条 所址标高宜高出频率为 1%的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在内涝地区建所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宜高出频率为 1%的内涝水位 0.5m。 第 2.0.8 条 所址附近应有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可靠水源。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或勘探,并提出报告。 第 2.0.9 条 选所时应注意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例如军事设施、通信电台、飞机场、导航台、风景旅游区等),并取得有关协议。 第 2.0.10 条 所址不宜设在大气严重污秽地区和严重盐雾地区。 第 2.0.11 条 选所时

7、应采用国家地震局颁发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三百万分之一)为建设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依据。所址位于该图的 67 度、78 度、89 度边缘地带难以正确判断时,应进行复核鉴定。 基本烈度为 9 度地区不宜建 500kV 变电所,9 度以上地区不宜建 220330kV 变电所。 第 2.0.12 条 在选所的同时,应合理选择职工居住区的位置,充分利用就近城镇的有利条件,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 第三章 所区规划及总平面布置 第 1 节 所 区 规 划 第 3.1.1 条 变电所的总体规划应与当地的城镇规划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生活、文教、卫生、交通、给排水、防洪等设施。 第 3.1.2 条

8、 变电所的布置应按最终规模统筹规划,在设计中应注意节约用地,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可根据需要分期征用土地,并应根据工艺要求和自然条件,充分考虑生产安全、经济、施工和扩建便利、环境协调。 第 3.1.3 条 变电所的绿化规划,应充分利用路旁、建筑物旁以及其它空闲场地,分批种植生长力强、维护量小的植物,并应注意保存所区周围原有绿化环境。 第 3.1.4 条 变电所噪声控制应遵守现行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并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 的规定。 第 3.1.5 条 变电所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及其最低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 3.1.5 的规定。各建构筑物整体及部件的设计,除达到

9、使用功能外,尚应符合防火方面的有关规定。表 3.1.5 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序 号建 构 筑 物 名 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1)控制楼(室)戊1)二(2)通信楼戊二(3)配电装置楼(室) 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丙二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丁二(4)屋外配电装置构架和设备支架 二(5)油浸变压器室丙一(6)电容器(可燃性介质)室丙二(7)调相机房丁二(8)冷却塔 钢筋混凝土戊三玻璃钢(无阻燃剂)丙四玻璃钢(有阻燃剂)戊三(9)水处理室戊二1(10)水泵房戊二辅助生产建构筑物 (1)空气压缩机室戊三(2)制氢站甲二(3)贮氢罐甲二(4)检修间

10、丁二(5)总事故贮油池 二(6)油处理室丙二(7)生活、消防泵房戊二(8)天 桥 仅供人通行戊二2其下敷设有电缆层丙二附属建构筑物 (1)办公室 三(2)警卫传达室 三(3)汽车库丁二(4)材料库、工具间丙三材料库、工具间(仅贮藏非燃烧器 材)戊三(5)锅炉房丁二3(6)生活水塔、水池戊二1) 序号 1 之戊类系考虑采用阻燃电缆。 第 3.1.6 条 防洪、防震地区的变电所,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因素,将主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在相对有利地段。 第 2 节 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布置 第 3.2.1 条 在建构筑物平面、空间的组合上,应根据工艺要求,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布置上要紧凑合理扩建方便。 第 3.2

11、.2 条 所区辅助和附属建筑物的布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统一规划布置,提高场地使用效益,节约用地。 第 3.2.3 条 配电装置选型,应因地制宜。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选用占地少的配电装置型式。 第 3.2.4 条 配电装置的相互布置位置,应使通向变电所的架空线路在入口处的交叉和转角的数量最少,场内道路和低压电力、控制网络的长度最短,以及各配电装置和主变压器之间连接线的长度亦最短。 第 3.2.5 条 制氢设施应单独布置在靠近调相机房的所区边缘地段,并宜置于散发火花或明火地点的最小风频下风侧。 第 3.2.6 条 装有同步调相机的变电所,冷却塔与建构筑物和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净距不应小

12、于表 3.2.6 的规定。 表 3.2.6 冷却塔与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m 建 构 筑 物屋外主变压器、配电装置冷 却 塔 位于冬季盛行 风向上风侧位于冬季盛行 风向下风侧一、二、三级耐火等级建构筑 物点滴开放式冷却塔203015 自然通风横流塔202515 自然通风逆流塔152012 玻璃钢冷却塔152015注:在污秽地区,冷却设施与屋外配电装置的距离应比表中数值适当加大。 对屋外配电装置的间距以架构计算。 玻璃钢冷却塔成组布置时,塔与塔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3m。 第 3.2.7 条 变电所内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 3.2.7 的规定。 表 3.2.7 建构筑物最小

13、间距 m 丙、丁、戊 类生产建筑屋外配电 装置所内生活 建筑耐火等级每组断路器油量(t)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一、 二级三 级11屋外 可燃 介质 电容 器制 氢 站贮 氢 罐总 事 故 贮 油 池一、 二级三 级丙、丁、戊类生耐火等级一、二级1012 10101251012产建筑三级1214141512141 1012屋外配电装置每组断路器油量(t)110 15205102025 1050屋外主 变压器油量(t)501010253052530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10 1520 制氢站142512 贮氢罐1215301525总事故贮油池5512151012注: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

14、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两座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物外墙距屋外油浸变压器外廓 5m 以内时,该墙在变压器总高度加 3m 的水平线以下及变压器外廓两侧各 3m 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和通风孔。建筑物外墙距变压器外廓 510m 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可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总高度以上设非燃性的固定窗。屋外配电装置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架构算起;与丙、丁、戊类生产建筑或变压器的间距,从配电装置的油断路器外壁算起。 表内未规定最小间距(空白)者,该间

15、距可根据工艺布置需要确定。 第 3.2.8 条 竖向布置应结合自然地形,压缩土石方工程量,力求填挖方平衡,并考虑扩建时平衡的可能性。 第 3.2.9 条 所址自然地形坡度在 5%8%以上时,宜采用阶梯式布置,阶梯高度应根据工艺要求、地质条件、道路和管线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 3.2.10 条 场地设计坡度宜采用 0.5%2%,不应小于 0.3%,局部也不宜大于 6%。屋外配电装置顺母线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 1%。 第 3.2.11 条 主要生产建筑的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 0.3m,其他建筑物底层设计标高高出室外地坪不应小于 0.15m。 第 3 节 管 沟 布 置 第 3.3.1 条 管线宜沿道路、建构筑物平行布置。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建构筑物基础压力分布范围内,也不宜敷设在道路行车部分下面,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施工和检修。在发生事故时不应影响其他管线。 二、管沟发生故障时不应损害建构筑物基础,且污水不应污染生活饮水和渗入电缆沟内。 三、应减少埋深,但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遭受化学腐蚀和机械损伤。 第 3.3.2 条 管线敷设分为直埋、沟道、架空三种主要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自然条件、管径、管内介质、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 3.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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