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监测要素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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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标准 SZY2012016 水资源水资源监测要素监测要素 Technical standard for water resources monitoring elements 2016-12-20 发布发布 2016-12-20 实施实施 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 发布发布 SZY201-2016 I 目目 次次 前前 言言 I 1 范围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地表水水源地监测地表水水源地监测. 1 3.1 监测对象 1 3.2 监测要素 1 3.3 监测要求 2 4 取用水监测取用水监测 3 4.

2、1 监测对象 3 4.2 监测要素 3 4.3 监测要求 3 5 地表水功能区监测地表水功能区监测. 4 5.1 监测对象 4 5.2 监测要素 4 5.3 监测要求 5 6 行政区界断面监测行政区界断面监测. 5 6.1 监测对象 5 6.2 监测要素 5 6.3 监测要求 6 7 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 6 7.1 监测对象 6 7.2 监测要素 7 7.3 监测要求 7 8 入河排污口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 8 8.1 监测对象 8 8.2 监测要素 8 8.3 监测要求 8 附录附录 A . 10 A.1 SL 2192013水环境监测规范水环境监测规范 . 10 A.2 GB/T 5013

3、82010水位观测标准水位观测标准 19 A.3 SL 3652015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 . 22 A.4 GB 501792015河流流量测验规范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23 A.5 SL 1832005地下水监测规范地下水监测规范 . 24 修订内容索引表修订内容索引表 26 SZY201-2016 I 前前 言言 水资源监测要素 的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 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9 年 6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 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 本标准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标准水资

4、源监测要素(SZY201)的第二版, 共 7 章和 1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地表水水源地监测、取用水监 测、地表水功能区监测、行政区界断面监测、地下水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水资源监测对象的监测要素、监测方式和监测频次等。 本标准由水利部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利水电科 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永祥、王高旭、侯保灯、雷四华、陈方、徐绪堪、马辉、魏俊彪、 刘艳丽、胡庆芳、陈军、刘树锋、张双虎、冶运涛、田雨、廖卫红、游进军、鲁帆、杨春生。 SZY201-20

5、16 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水源地、取用水户、地表水功能区、行政区界断面和地下水井等各类水资源监测对象所涉及的监测要素、监测方式和监测频次等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资源监测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792015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501382010 水位观测标准 GB/T 505942010 水功能区划分标准 SL 2192013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2862003 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 SL 1832005 地下水监测规范 SL 3652015 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 SL 532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3 地表水水源地监测 3.1 监测对象 地表水水源地监测对象为列入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或供水人口超过 20 万人的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分为河流型和湖库型 2 类。 3.2 监测要素 3.2.1 地表水水源地监测应包括水质与水量两部分内容。 3.2.2 对于水量监测, 河流型水源

7、地应监测水位和流量要素, 湖库型水源地应监测其水位并换算成蓄水量。 3.2.3 水质监测项目应按照 SL 2192013 执行,其中,河流型水源地水质监测必测项目为32 项,选测项目为 80 项;湖库型水源地必测项目为 32 项,选测项目为 80 项。具体监测项目见表 1。 SZY201-2016 2 表表 1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必测项目 选测项目选测项目 水温、pH 值、溶解 氧、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五日 生化需氧量、氨氮、 总磷、总氮、铜、 锌、氟化物、硒、 砷、汞、镉、六价 铬、铅、氰化物、 挥发酚、石油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 剂、硫化物、粪

8、大 肠菌群、氯化物、 硫酸盐、硝酸盐、 总硬度、电导率、 铁、锰、铝,共 32 项 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 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 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 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 甲苯、乙苯、二甲苯a、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b、四氯苯c、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d、2,4-二硝基甲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e、2,4-二硝基氯苯、2,4-二氯苯酚、2,4,6-三氯苯酚、五氯酚、苯胺、联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 (2

9、-乙基己基)酯、 水合肼、四乙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丁基黄 原酸、活性氯、滴滴涕、林丹、环氧七氯、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 吸磷、百菌清、甲萘威、溴氰菊酯、阿特拉津、苯并 (a)芘、甲基汞、多氯联苯f、微囊藻毒素-LR、黄磷、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钛、铊,共 80 项 注:a二甲苯指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和对二甲苯。 b三氯苯指1,2,3-三氯苯、1,2,4-三氯苯和1,3,5-三氯苯。 c四氯苯指1,2,3,4-四氯苯、1,2,3,5-四氯苯和1,2,4,5-四氯苯。 d二硝基苯指邻二硝基苯、间二硝基苯和对二硝基苯。 e硝基氯苯指邻硝基氯苯、间硝基

10、氯苯和对硝基氯苯。 f多氯联苯指PCB-1016、PCB-1221、PCB-1232、PCB-1242、PCB-1248、PCB-1254和PCB-1260。 3.2.4 地表水水源地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 GB 38382002、GB 57492006 等标准的规定选取特定水质项目进行监测。 3.3 监测要求 3.3.1 监测方式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应同时开展在线自动监测和定期的人工监测。 河流型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项目宜包括常规水质五参数(水温、pH 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和水功能区纳污的考核指标(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 ;湖库型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项目除以上 7 项外,还应包含总磷和

11、总氮,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测叶绿素。 地表水水源地的水位监测以自动监测为主, 河道流量测验要根据河道断面、 水流等实际情况,可采取人工、半自动或自动测流方式。 3.3.2 监测频次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每日监测不少于 6 次,宜在 0 时、4 时、8 时、12 时、16时、20 时分别监测,在应急状态下应每 2 小时监测一次。人工取样的水质监测频次应按照SL 2192013 执行。流量的监测频次应按照 SL 3652015 和 GB 501792015 的要求执行。SZY201-2016 3 水位的监测频次应按照 GB/T 501382010 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 A。 自动监测数据应在次日

12、 8 时前上报, 人工监测数据及其评价结果应根据监测频次在施测的当旬旬末或当月月末之前上报,应急状态时,监测数据及其评价结果应随测随报。 3.3.3 应急监测 水源地附近区域或上游区域一旦发现有水质异常情况或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 应首先评估其影响, 并在污染源附近及下游可能波及的各取水口进行水质应急监测。 对于已知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情况, 应立即开展此项污染物及可能发生化学变化生成的相关污染物监测; 对于未知污染源或污染物的情况,应根据事故类型,经事故调查、现场观察、扩大水质监测项目范围、专家分析等多种途径尽快确定可能的污染源与污染物,提出针对性水质监测项目,确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加大监测频次,

13、 实时跟踪沿程水质动态变化, 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适当调整监测频次,直至水体恢复正常或达标。应急监测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照 SL 2192013 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 A。 4 取用水监测 4.1 监测对象 4.1.1 取用水监测对象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及各流域级、 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项目中确定的规模以上取用水户。 4.1.2 取用水可分类如下: a) 按照取水方式不同,可分为从湖库取水(蓄水工程) 、从河渠引水(引水工程) 、通过泵站往高处提水(提水工程)和通过水泵抽取地下水(水井工程)4 类。 b) 按照输水工程类型,可分为明渠、管道和涵洞 3 类。 4.2 监测要素 4.2

14、.1 取用水监测的监测内容为取水量。 4.2.2 对于明渠和涵洞输水,应监测输水流量再换算成取水量;对于管道输水,当管径小于等于 300 mm 时宜监测取水量,当管径大于 300 mm 时宜监测输水流量再换算成取水量。 4.2.3 对于泵站提水, 在无法直接进行流量或水量监测的情况下可监测泵站机组的功率, 通过效率曲线折算成提水的流量或水量。 4.3 监测要求 4.3.1 监测方式 规模以上取用水户的取水量监测宜采取在线自动监测的方式, 其中取用水国控监测点应采用在线自动监测方式。 4.3.2 监测频次 取水量自动监测应每 5 分钟监测 1 次,人工监测每日不少于 1 次,同时参照 SL 36

15、52015 和 GB 501792015 相关标准执行,具体规定见附录 A。 自动监测的取用水户小时取水量和当日 0 时至 24 时的日取水量应在次日 8 时前上报,应急监测状态下应每小时上报 1 次。 人工监测的日取水量应在次日 8 时前上报, 应急状态时,SZY201-2016 4 监测数据应随测随报。 4.3.3 应急监测 地表取水口附近区域一旦发现有水质异常情况或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 应立即开展水质应急监测,并溯源而上进行污染源调查和监测,监测要求可参照 3.3.3。地下取水口附近区域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取用水水质时,应立即开展水质应急监测。 5 地表水功能区监测 5.1 监测对象 5.1.1 地表水功能区监测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 年) 中的地表水功能区。 5.1.2 地表水功能区依照 GB/T 505942010 划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其中,一级区分为 4类,即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开发利用一级区又划分为 7 类二级区,即饮用水源区、 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 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 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5.1.3 地表水功能区依照其处于河道或湖库分为河流型水功能区和湖库型水功能区 2 种类型。 5.2 监测要素 5.2.1 地表水功能区监测的监测内容为水功能区水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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