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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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2017 版)版) 机动车配建指标非机动车配建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配建计算单位 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 商品住宅、农民公寓、拆迁还建房车位/100 平米 0.70.80.810.50.5 居住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车位/100 平米 0.5-0.51.5-1 拥有执法、服务窗口车位/100 平米 1.00.81.21.511 行政办 公其他车位/100 平米 0.80.71.01.511 办公 其它办公车位/100 平米 0.60.60.821.51.5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超市 (5000 平米) 车位/10

2、0 平米 0.80.61.021.51.5 普通商业设施(5000 平米)车位/100 平米 0.60.50.621.51.5 批发市场车位/100 平米 0.50.50.721.51.5 市场 农贸市场车位/100 平米 0.50.50.8555 餐饮、娱乐车位/100 平米 212.5322 其他酒店车位/客房 0.40.40.40.50.50.5 三星级酒店及以上车位/客房 0.50.60.80.20.20.2 商业 旅馆业 服务型公寓车位/100 平米 0.70.80.810.50.5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车位/100 平米 0.70.60.92.51.51.5 区以下医院、社区医疗设施

3、车位/100 平米 0.40.50.62.51.51.5 医疗 疗养院(含养老院、养老公寓)车位/100 平米 0.50.50.62.51.51.5 体育场车位/100 座 33.54151210 休闲体育活动场馆(含老年活动中心)车位/100 平米 0.60.50.621.51.5 影剧院车位/100 座 44.5512108 图书馆、博物馆车位/100 平米 0.30.40.52.51.51.5 文体设施 展览馆车位/100 平米 0.60.60.83.52.52.5 大中专院校车位/100 教工 203030404040 学校 教职工车位(新 增) 高中车位/100 教工 1520205

4、04040 建设项目类型配建计算单位 机动车配建指标非机动车配建指标 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 初中车位/100 教工 121520353030 小学、幼儿园车位/100 教工 121520252020 大中专院校车位/100 学生 22.53404040 高中车位/100 学生 1.21.5340 初中车位/100 学生 1.21.5330 学生接送临时停 车位 小学、幼儿园车位/100 学生 1.21.53 小学 20;幼儿园 5 交通枢纽汽车站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15-2515-2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动物园 151820121212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位/每公顷用地面 积 -25

5、-10 厂房车位/100 平米 -0.3-2工业和物流 仓储 仓库车位/100 平米 -0.3-2 1. 一类区域指洪都大道、沿江大道、抚河路、洪城路、解放西路围合的范围,二类区域指红谷滩中央商务区,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 外的其它区域。 2. 上述数据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标准。本表中的机动车车位均指标准车位。 3. 容积率大于 5.0 的建设项目机动车车位配建最低标准由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专项论证后明确在用地规划条件中。 4. 居住类建设项目采用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停车配建标准的计算单位,住宅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5. 除以上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应配

6、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 5%,并宜设置在地面上。 6. 综合性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按各组成部分的建筑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 7. 普通商业设施与大型商业设施按建筑面积 5000 平米为区分界限,5000 平方米指项目单一地块内所有商业类建筑面积之和。 8. 未提及星级标准的旅馆项目建筑面积大于 10000 平方或客房数大于 100 房的,按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建。旅馆业的配套(含商业餐饮等) 面积不应超过总面积的 8%,超出部分应按商业类型停车配建进行 9. 银行营业网点、证劵大厅等建筑类型,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本标准的其它办公

7、类型。 10. 不提供批发销售,仅供市民零散购买的农贸市场及生鲜市场,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 80%。露天性质 的上述场所可采用用地面积或构筑物面积作为配建计算单位。 11. 鼓励在项目用地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入口设置,场地可停放的非机动车泊位 数量不少于 20 辆,每个泊位可按 5 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的 30%。 12. 寄宿性的中学,其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 50%。 13. 新建学校类的教职工数量可按如下师生比进行计算:大中

8、专院校师生比 1:10,高中师生比 1:116,初中师生比 1:167,小学师生 比 1:184。 14. 工业类建设项目中办公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参考其它办公类确定。 15. 火车站、港口及机场等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建议在具体设计时依据交通分析确定。 16. 一类、三类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共建筑,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进行折减,具体条件及折减量如下: (1)全部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 500 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 3.0 的,若在一类区域内可减少 20%的车位供应量,若在三类区域 内可减少 15%的车位供应量; (2)部分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 50

9、0 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 3.0 的,根据已确定的地铁站点 500 米范围内用地与总用地的比例 及上述折减量,共同得出最终可减少的车位供应量。 17.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 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 10%(暂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8. 居住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1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 20%。 19. 同一建设单位进行多个相邻地块同时开发建设的,地下车库不得跨越市政道路、水系、铁路、绿化带等边界进行建设(若确需设

10、置通道 连接的,需进行市政管线等专项论证),配建停车宜分地块核算并分别满足要求。 20. 本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包含特殊停车配建车位。 21. 项目用地有一个临街面面向区域分界道路的,配建指标宜选取两区域较高者。 22. 本标准解释权归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特殊停车配建车位 建设项目除需配建标准车位以外,根据不同的建设性质,还需设置无障碍车位、装卸货车位、大客车车位、出租车及救 护车泊位等特殊停车泊位。 特殊停车泊位配建表 建设项目类型计算单位装卸货车车位大客车车位无障碍机动车泊位 出租车 位 住宅 车位/10000建筑 面积 不小于核定停车泊位总数的 0.5% 0.5 办 公 车位/

11、10000建筑 面积 1.03.0 旅馆业车位/100 个客房 1.01.02.0 餐饮、娱乐 车位/3000建筑面 积 1.03.0 大型商场、购物 中心、超市 车位/10000建筑 面积 2.03.0 市场车位/10000建筑 3.0 (1)停车泊位总数小于 100 辆, 不少于一个。 (2)停车泊位总数大于 100 辆, 不少于总数的 1%。 面积 医院车位/100 床位 0.5 救护车位按 1.0 车位/100 床位配置 1.0 图书馆、博物馆、 展览馆 车位/10000建筑 面积 1.01.02.0 学校 1000 个学生以上的学校至少 13 个,大 专院校至少 3 个。 体育场、影

12、剧院车位/100 座位 至少 15 个 0.5 无障碍机动车泊位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规定设置。 机械式车位布置规定 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两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两层时(每层地下室的不计 容积率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 65%,若因地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地下空间使用受限的,总用地面积可做相应折减。)仍 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 90%计入总停车数。 车位换算系数 应规范各种车型换算系数,根据规范要求换算系数表如下: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自行车的车位换算系数表 车型车位换算系数 微型车 0.7 小型车 1.0 中型车 2.0 大型车 2.5 机动车 铰接车 3.5 自行车 1.0 三轮车 2.5 非机动车 助力车 1.5 子母车位换算系数 由于地形等条件限制,居住类项目可布设一定比例的子母车位,子母车位按母车位 1.0 计算,子车位按 0.5 计算,子母 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 5%。其他公共类建筑不得设置子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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