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重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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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 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刑法部分修正 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最新增补 修订说明: 本次修正及增补文本仅针对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年 1 月第 1 次印刷、2011 年 1 月第 1 版之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一书。 P2281 概述部分倒数第 1 段第 1 行“新动向、 ”后插入: 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 P232 1. 相关法条下插入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 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 法修正案(八) 新增) 2.重点法条 8 正当防卫上面倒数第 2 段中,第 2 行, “两

2、个原则”修正为: 三个原则; 3.该段最后“(包括死缓) ” 后增加半句内容如下: ;三是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必须适用缓刑 4. 重点法条 8 正当防卫上面插入一段作为 11:内容如下:11.刑法修正案(八) 将年满 75 周岁的老年人犯罪作为从宽量刑的情节, 适用刑罚应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对于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意指 2011 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解读书中页码,全文同。 北京万国学校图书编辑委员会 2 P237 1.重点法条 15 死刑部分,第四十九条下插入一款内容如下: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

3、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的除外。 2.重点法条 15 死刑部分,第五十条修正为: 第五十条 【死缓的法律后果】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 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P238 重点法条 15 的意思分解部分第 2 段第 4 行“死刑”后插入内容如下: ;对于审

4、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除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之 外,不得适用死刑 P240 重点法条 20 从重、从轻、减轻第六十三条第 1 款“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刑罚”后增加一句内容如下: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P241 1.重点法条 20 从重、从轻、减轻意思分解部分第 3 行, “分则 ”中去掉 。 2.重点法条 21 累犯部分第六十五条第 1 款最后“除外”前插入内容如下: 北京万国学校图书编辑委员会 3 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3.重点法条 21 累犯部分相关法条第六十六条修正为: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5、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 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重点法条 21 意思分解部分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中增加一点作为(2) , 以后序号依次修正内容如下: (2)主体条件,前后两罪行为人在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 5.重点法条 21 意思分解部分 2.修正为: 第 66 条的特别累犯与本条规定的一般累犯区别在于:特别累犯没有刑度条 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但犯罪性质是特定的,即前后两罪必须为危害国家安全犯 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中任一类罪。此考点涉及刑法修 正案(八) 需要特别注意。 6.重点法条 22 自首第六

6、十七条后插入一款作为第六十七条之一,内容如下: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 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 以减轻处罚。 P243 1.第一栏第 6 行中的“酌情”二字删除。 2.重点法条 23 立功上面插入一段内容如下: 刑法修正案(八) 将坦白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需要注意坦白的法律后 果, (1)一般情况,可以从轻处罚;(2)因坦白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 以减轻处罚。 北京万国学校图书编辑委员会 4 3.重点法条 23 立功下面第六十八条第 2 款“犯罪后自首免除处罚”该 句删除。 P244 1.重点法条

7、 24 数罪并罚上面一行“3.自首并且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 除”一句修正为: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 删除了“自首并且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免除” 的规定。 2.重点法条 24 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修正为: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 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 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 行,种类不同的,分

8、别执行。 3.重点法条 24 数罪并罚意思分解部分第 1 段后增加一句内容如下: 需要注意刑法修正案(八) 对于有期徒刑最高刑期的修改。 4.重点法条 25 缓刑第七十二条修正为: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 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北京万国学校图书编辑委员会 5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 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

9、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P245 1.第一栏第 2 段修正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 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2.重点法条 25 缓刑意思分解第 1 段修正为: 1.适用缓刑的条件:(1)对象条件,对象为被判处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根本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 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3)禁止性条件,即犯罪分子不得为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

10、正案(八) 第 12 条) 。 3.在 1.一段内容之后增加一点作为 2,以下序号顺延: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 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必须判处缓刑。 4.在 5.中第 3 行(3)的内容修正为:(3)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 或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5.重点法条 26 减刑第七十八条最后一款修正为: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 北京万国学校图书编

11、辑委员会 6 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 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6.重点法条 26 减刑,相关法条部分内容全部删除。 P246 1.易混淆点上面 4.一段内容修正为:4.关于减刑的限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实际执行 的刑期不能少于 13 年,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而死缓犯则不少于 25 年(减为无期徒刑的)或 20 年(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 , 不含 2 年死缓考验期间在内。 2.重点法条 27 假释第八十一条修正为: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12、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 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 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 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3.重点法条 27 假释第八十六条第 3 款修正为: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

13、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 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重点法条 27 假释意思分解部分第 1 段(2)因杀人无期徒刑的犯罪。 一句替换为内容如下: 北京万国学校图书编辑委员会 7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根据刑法修正 案(八) 修改) 。 5.重点法条 27 假释意思分解部分第 2 段第 4 行“不至再危害社会”一句修 正为: 没有再犯罪危险的 P247 1.第一栏第 2 段第 2 行中“10 年”修正为: 13 年 2.第一栏第 3 段即 4.一段部分,该部分删除,以

14、下序号依次修改。 P252 重点法条 38 交通肇事罪相关法条下面插入内容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 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修正案(八) 新增) P254 重点法条 39 重大责任事故罪上面插入内容如下:7.刑法修正案(八) 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规定为 犯罪,需要注意实施上述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P255 1.重点法条 41 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一条第 1 款修正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

15、、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北京万国学校图书编辑委员会 8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重点法条 41 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法条部分,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 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9 年 5 月 27 日)部分第一条内容以及第二条第 2 款内容删除。 3.重点法条 41 生产、销售假药罪意思分解部分第 1 段修正为: 1.本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

16、法修正案(八) 删除了生产、销售 假药罪中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 为,就构成该罪,修正后本罪由危险犯变成了行为犯。本节九个具体罪名中,属 于危险犯的有刑法第 143 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修订后 的刑法第 145 条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 P256 1.易混淆点上面 3.一段内容修正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而仍然实施生 产、销售行为。不要求以营利或者牟利为目的,即使赔本出售,也不影响本罪的 成立。 2.易混淆点下面一段第 4 行中的“危险犯”修正为: 行为犯 3.重点法条 4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下面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正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 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 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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