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1]24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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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题的通知财会20112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行为,提高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 50 位,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 100 位,具体名单

2、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百家信息为准(下同)。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二、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 2年,不超过 5 年;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 15 位且审计质量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应不超过 8 年。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且已经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达到上述规定的,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

3、,可自完成转制工商登记当年起延缓 2 年轮换,但连续审计年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超过上述审计年限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轮换。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情况由财政部认定,认定结果抄送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年限按上述规定可以超过 5 年的,应当自第 6 年起更换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三、财政部、国资委鼓励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央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为“走出去”的中央企业提供财务决算审计和相关咨询服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资委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四、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4、保密法规制度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外籍员工(含合伙人、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中央企业的涉密资料和信息,不得进入军工等涉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现场。涉密资料、信息和涉密中央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保密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含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应当置于境内。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联系所、合作所或者与国际会计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应当与国际会计公司物理隔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所属境外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和其他审计、咨询服务的,对于资料、信息保密和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证监会、保密局、档

5、案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9 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和相关咨询服务工作。五、在 201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合伙制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制工作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其轮换年限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本通知有明确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继续执行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543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0623 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 国资委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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