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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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解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专题培训 库车县人民医院 努尔买买提 2013-01-07,人类在抗菌药物开发应用所获巨大成就面前,开始藐视感染性疾病的危险,对抗生素及合成抗菌药物的应用也变得为所欲为。但这种自信很快就被严酷的事实所打碎,原本有效的抗菌药物已经不再能有效控制感染了 。,滥用抗菌药物的危害,(1) 诱发细菌耐药 (2) 损害人体器官 (3) 导致二重感染 (4) 浪费医药资源 (5) 造成社会危害,滥用抗菌药物的成因,医生对抗菌药物的效果期望太高。 医生对抗菌药物的耐药性危害认识不足。 病人无知,要求用,医生迎合病人。 处方权的不当使用,不懂照开照用。 个人

2、、医院利益驱使。 管理、制度、监督机制不健全。 法规的强制性差,还是得靠自律。 微生物实验室作用滞后。,办法起草背景、目的和意义,抗菌药物是临床应用范围广、品种繁多的一大类药品。自从抗菌药物应用于临床以来,治愈并挽救了无数患者的生命。但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不仅对用药个体、也对整个社会群体造成不良影响。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导致的细菌耐药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共同挑战,引起各国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发出呼吁,将2011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也确定为“控制细菌耐药,今天不采取行动,明天将无药可用”。,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问题,

3、卫生部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力度,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细菌耐药,提升感染性疾病治疗水平,是更有效治疗疾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全人类自身健康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内容。,同时,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也是国家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解决患者适宜药品可获得性的基础,是控制不合理药物治疗费用的重要手段。办法是对10余年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践经验的提炼和固化,其发布标志着我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迈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为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办

4、法概况和制定过程,组织医院管理、临床、药学、微生物检验、感染等方面专家起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2011年4月11日起征求全国意见 2012年2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4月24日签发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药品管理法 ,在处方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处方集 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条文基础上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办

5、法有以下三大特点,第一,设置了一套专门监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复杂的组织体系; 第二,限制了执业医师抗菌药物的处方权,体现为资格准入、权限分级、特殊使用级药物处方权审批和门诊禁止等; 第三,将“排名、公示、批评、通报”等道德评价方式作为一项监管手段。 政府为切断药厂、药商、医院、医生之间的利益联系,下了大力气,首开 “限购”和“限开”之先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4 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

6、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

7、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1. 青霉素钠 (口服剂、注射剂) 2. 氨苄西林 (口服剂、注射剂) 3. 阿莫西林 (口服剂、注射剂) 4.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口服剂、注射剂) 5. 羧苄西林(口服剂、注射剂) 6. 头孢唑林(口服剂、注射剂) 7. 头孢拉啶(口服剂、注射剂) 8. 头孢呋辛(口服剂、注射剂) 9. 阿米卡星

8、(口服剂、注射剂) 10. 庆大霉素(口服剂、注射剂) 11. 链霉素(口服剂、注射剂) 12. 红霉素(口服剂、注射剂) 13. 克拉霉素(口服剂、注射剂) 14. 克林霉素(口服剂、注射剂) 15. 甲氧苄啶(口服剂、注射剂) 16. 诺氟沙星(口服剂、注射剂) 17. 环丙沙星(口服剂、注射剂) 18. 甲硝唑(口服剂、注射剂),(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1. 氨苄西林舒巴坦 (口服剂、注射剂) 2. 美洛西林 (口服剂、注射剂) 3. 阿洛西林 (口服剂、注射剂) 4. 头孢硫脒 (口服剂、注射剂) 5

9、. 头孢西丁 (口服剂、注射剂) 6. 头孢美唑 (口服剂、注射剂) 7. 头孢他啶 (口服剂、注射剂) 8. 头孢哌酮 (口服剂、注射剂) 9. 头孢哌酮舒巴坦 (口服剂、注射剂) 10. 头孢曲松 (口服剂、注射剂) 11. 头孢噻肟 (口服剂、注射剂) 12. 阿奇霉素 (口服剂、注射剂) 13. 左氧氟沙星 (口服剂、注射剂) 14. 替硝唑 (口服剂、注射剂) 15. 氟康唑 (口服剂、注射剂) 16. 伊曲康唑 (口服剂、注射剂),(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

10、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1.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口服剂、注射剂) 2. 万古霉素 (口服剂、注射剂) 3. 替考拉宁 (口服剂、注射剂) 4. 莫西沙星 (口服剂、注射剂),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

11、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十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12、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

13、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

14、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第

15、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二十二条 因

16、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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