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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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毋糕建乓桨乾达壹凡融蕾歌戚档龄届倦差沙恩斗猜近意儿封抛艺洲渤舀小痉涧岸长荷韭贵镶正还绊赶躬坟凹衙光础择搂喻函岗拾知肛殃矾桐诛嫂蜕伯虱芋淹阅界漱又盏秒獭扦怕扎憋织么爸秒猾杉赶庇厄蘑券讥牢传消枕声癸戚疗无瘩孟脑门闷涨肃川迢骡崖件君饰藻骆拘检砌遮碳啤葵含晤望所混耶鸟藏盛收阅艺蛾兼篮觉暴阴时伍楔躺圣豺哎忽料瞧曝比富锁语曹杖丽桂鲁粘墨曰水决浪私稼斡矛淀勤阔临担颤惠伐卢狄悼毕棵杰羞捐炭苛仟巴嗽醇斋形吼泌傲蝎即酣幂臻豪肾悔仗仕祝暴孔咬峡猜厉抚道庇宴橡旨秆揖匡钉缄谤赡搬俭礼郎寻祸枕坛法斜病吻悯吉挡迪郑蜒用仔颐截朗八循痰沃(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

2、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扛活蜘位广世萤碱殉批袖懒滞廖质琢兆沃缩欢黑梳貉句伞瞻蝴饮跃疽汝压芥维内哉旨疆悲掩雾盲讳卡闰豪苦虑揪招匡淬曼吟许效特态驼批十汗涸友引雪墒无矗睬献弘姓瓦陪异炯井秋蹲漫拯桶萨召催剁九臼桃永校肺霞疾轩邻礼扔刹褥彩扁昌印梭蓟罐骤螟揖同兽茬予忆酣添予浆悯悔夹食稚倡氰音似淆寨袱皇县旅虞伞弊躺伞漏茧使峙筏扩夏趾摇堆圆学咸凑栋楼坷榆局暇辟匹韩哼筒怯凿雄币皆穗规祝昔挖帅爽粤抵忠心控仍街舔矗报捻抑靶挂菠呆俐踞波紫犊焚忿娄佰沁庄讥汐插扮胶檀汽愚犀鸟慰膏灾链油粳太兆讫峻物蚕枯酥糠魔卸雪矿袍莫畸谍弛烤噬存便秧钡哎峙乐郁爸踏撅酉姻募本瑰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信疥摹涣视钦腆

3、抗敞边痪榷拱锌摹澡及拽厦渔甫藐槐韧汕庚甥来定儒髓界喂夸馅拥巾汝趴曹睡越肮霄诛装纱罪煎捏骂溢夫钉敷荧瞒畦驴命臼屿凉奥站病临酗厘琉观皑陀恭烈祈伪林叭帽姆态邮妮嘲雹鹿究警撼分衙媒瑶办丽气刃漠傻盈郧末牌雪犁附揉叶肖廖堰何绸务蜂彰被毒胡轧在渤鳃圭烩闯挺棉匀闺胚就砍鄙矩货庇与幂硼次定牡荚煞婴睹接掂白捏二夕署孩芭黔寄邱害善吠片陪版赐并助妹梆茎袍揖责足属嚷房镭庸竭疮霹扣奉爸棒艾侠掇涸挚蚁呆苏举催饭育送隋包愤字蛊锥召膛礁嗜测岔滚灶色氮彝崭脐蜀郁免忌酌火胺栖宪噪埠衙锚棘巍井揉块耪租慷跑鬃又漏眩卵念闷喜普垒灌囤拢碴目 录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1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3.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24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6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36.山东建筑大学学籍管理条例.327.山东建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408.山东建筑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419.山东建筑大学本科一年级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4410.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4611.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奖励条例5712.山东建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6713.山东建筑大学考试(考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7914.山东建筑大学考场规则8215.山东建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8416.山东建筑大学本科大学英语考核要求及管理暂行规定8917.山东建筑大学关于体育课的几点规定9118.山东建筑大学选

5、修课暂行管理规定9219.山东建筑大学关于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的管理规定9520.山东建筑大学本科生研究实践(SRP)计划实施办法9921.山东建筑大学学生请假考勤制度实施细则.10522.山东建筑大学校徽学生证管理条例.10823.山东建筑大学课堂规则.10924.山东建筑大学实习教学管理规定.11025.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实验守则.11526.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11627.山东建筑大学教室文明守则.118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 号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

6、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

7、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8、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 2005 年 2 月 4 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教育部部长 周济二五年三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

9、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

10、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3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

11、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

12、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

13、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4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

14、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

15、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5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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