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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认定办法(试行)》(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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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认定办法(试行)》(讨论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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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注册税务师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注册税务师行业整体业务素质,培养和选拔行业高端人才,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等级分为四级,即: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三级注册税务师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的等级认定工作每年举行一次第二章 等级认定条件第五条 三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经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年检和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第六条 二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取得三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者;(二) 个人上年度业绩达到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2倍以上的;(三) 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四) 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合格,地方税协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第七条 一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两年以上者;(二) 个人年度业绩达到上年度全国注税行业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均贡献度6倍以上的;(三) 具有担任过大型企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一定的注税学术研究成果;(四) 经地方税协年检合格;(五) 经中税协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的注册税务师。

第八条 特级注册税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取得一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二) 提交一篇关于行业发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5000字),并通过论文答辩;(三) 通过一门外语考试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50倍、10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省级分所、子所上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全国所均贡献度15倍、6倍以上的,其所长可分别申报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等级,不需参加培训和考试,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第三章 培训、考试和考核第十条 除三级注册税务师外,其他各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和晋级均须经过中税协相应等级的培训、考试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分别为税收筹划和纳税审核,以实务操作为主线,涵盖相应税法,财务与会计,相关法律等内容特级注册税务师加试论文答辩及一门外语考试第十二条 等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内容: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考核的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其中特级注册税务师加分项目为社会荣誉和研究生(或同等)学历;一级注册税务师加分项目为社会荣誉;二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社会荣誉、学术成果等,其中社会荣誉和学术成果为加分项目;三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内容为:执业资质、执业质量、经营业绩。

第十三条 等级注册税务师的培训、考试办法另行制定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本着自愿原则,由注册税务师申请,填写《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申请表》(附件一),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同意,本所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地方税协第十五条 地方税协负责三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公示和公告地方税协将三级注册税务师名单上报中税协备案第十六条 地方税协受理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的认定申请表后,对其表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上报中税协;同时指导并组织初审合格的注册税务师参加相应等级的全国统一培训和考试第十七条 初审合格的注册税务师须使用中税协统一发放的安全盘(U盘)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和考试第十八条 通过特级注册税务师和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由中税协进行考核中税协将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名单反馈给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地方税协,由地方税协进行考核第十九条 申请认定三级注册税务师和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协提交下列材料:(一) 身份证复印件;(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证复印件;(三) 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四) 年检合格证明;(五) 能说明个人成长经历、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情况的业务自传(800字以上);(六) 近两年的纳税审核类业务报告两份;(七) 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三级注册税务师的人员不需提供本条第(五)、(六)款所列材料第二十条 通过特级注册税务师和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应向中税协提交下列材料:(一) 身份证复印件;(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证复印件;(三) 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近一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复印件;(四) 年检合格证明;(五) 学历证书复印件、有关奖励证书复印件、出版相关专著部分复印件、发表在一级期刊和核心期刊的论文及文章的复印件;(六) 能说明个人成长经历、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经营业绩、学术成果、社会荣誉等情况的业务自传(1500字以上);(七) 近两年的税务筹划类业务报告和纳税审核类业务报告各两份及相对应的客户认可评价材料四份;(八) 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地方税协对通过二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地方税协会长办公会对书面考核意见及考试成绩进行综合审议,提出人员名单,上报中税协第二十二条 中税协对地方税协上报的二级注册税务师的人员名单和初审结论进行审议中税协必要时可以对名单的人员进行抽查第二十三条 中税协对通过特级注册税务师和一级注册税务师考试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填写书面考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中税协对书面考核意见及考试成绩进行综合审议,作出综合审议结论并提出人员名单第二十五条 中税协将审议通过的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第二十六条 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中税协召开会长办公会对等级注册税务师人员进行认定第二十七条 中税协将取得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和二级注册税务师名单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八条 中税协向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颁发等级证书第五章 等级管理第二十九条 中税协负责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二级注册税务师的培训和考试第三十条 中税协负责特级注册税务师、一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和管理地方税协负责二级注册税务师、三级注册税务师的考核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每年须接受相应等级的培训教育;每两年在考核合格后,由中税协在等级证书上加盖有效期印章第三十二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对取得等级的注册税务师应加强监管,并结合年检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等级认定标准的,考核审验不予通过;对弄虚作假骗取等级或取得等级后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相应等级,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等级证书由中税协统一制作并颁发第三十四条 中税协建立等级注册税务师的信息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或从非税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转入的注册税务师,首次申请等级认定的,两年内可同时申报任一等级注册税务师上年度从事涉税服务业务的业绩可作为本人上年度业绩第三十六条 对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在内地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其等级认定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向注册税务师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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