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基层案件检查笔录制作常见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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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审理角度看谈话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从审理角度看谈话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 刘飞 随着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增强,谈话笔录中存在的某些漏洞或矛盾极易成为被调查人翻供的借口。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谈话笔录的制作质量。目前,在谈话笔录的首部、正文、尾部都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注意。一、笔录首部一、笔录首部(一)首部不记录谈话的具体起止时间,容易给被调查人指责调查人员以连续长时间疲劳方式逼供留下口实,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案件调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就属于变相的逼供)。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建议办案人员在记录时详细注明笔录的具体起止时间。详细注明笔录的起止时间,还关系到被调查人是

2、否具有主动交代等情节,比如受贿人交代在前,行贿人交代在后,显然受贿人具有主动交代的情节;但如果相反,则不能认定受贿人具有主动交代情节。(二)谈话人员身份不适格。(二)谈话人员身份不适格。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时经常抽调公安、检察、审计等外系统人员办案,这些人员可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但不能代替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尤其在制作谈话笔录时更应如此。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笔录是由纪检监察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谈话对象制作的笔录,公安、检察、审计等外系统人员不是法定的谈话主体,不宜单独制作2谈话笔录,为保证笔录制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建议由纪检监察人员谈话、记录。(三)谈话开始时权利义务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完整

3、。(三)谈话开始时权利义务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完整。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调查开始时,调查组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应提出被调查人应遵守的纪律、义务(比如做伪证、伪造、隐匿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权、知情权、申辩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四)被调查人的特殊身份和工作简历及社会关系不予记(四)被调查人的特殊身份和工作简历及社会关系不予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录或者记录不完整。若被调查人是否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委员或者纪委委员等特殊身份,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怀孕或者哺乳,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如果被调查人具有上述情形,则调查组和审理人员在办理

4、案件时,均应引起高度重视,比如被调查人具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不得办理“两规”手续。此外,详细记载被调查人的工作简历及社会关系,有助于了解被调查人成长经历,增强办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正文二、正文正文是整份笔录的核心部分,是决定被调查人是否构成违纪、错重错轻等的主要依据,正文部分,总的制作要求是:“客观真实,全面细致,重点突出,准确严谨,合法合理” 。应紧紧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和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制作。这里的全面是指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要记,不利的也要记,3有错的供述要记,无错辩解也要记。这里的突出重点,就是要从违纪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发问和记录,要问清实施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

5、的、手段、情节、结果,同时也要记录与违纪有关的人和事,特别是涉及到错与非错,此错与彼错、违纪轻重、赃款去向等关键内容,要详尽记录,防止遗漏。目前,笔录正文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不能紧紧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取证。(一)不能紧紧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取证。以受贿违纪为例,取证时,对被调查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便利关注不够,被调查人收受财物时如何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现情况,笔录均不显示。(二)谈话前准备不充分,问话随意性较大,语言组织顺(二)谈话前准备不充分,问话随意性较大,语言组织顺序混乱,上下问之间逻辑不严谨;发问人、被调查人语言千篇序混乱,上下问之间逻辑不

6、严谨;发问人、被调查人语言千篇一律,复制、粘贴较多,不能引用被调查人所说的原话,有时一律,复制、粘贴较多,不能引用被调查人所说的原话,有时出现常识性错误。出现常识性错误。在具体办案实践中,不同的办案对象,思维方式、语言风格、做事风格、性格、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均不相同,同一件事,由不同的人来实施,其在实施时的语言就可能大不相同。但是基层执纪实践中,个别调查人员为图省事,简单地复制、粘贴,导致笔录失真,以致某些被调查人在后来的审理环节极力否认谈话笔录中的内容,有的说:“根据我的文化水平和性格、做事风格,我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等。因此,记录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尽可能实事求是记录,不能使用带有自

7、己感情色彩的形容词等随意谴词造句,如需要记4录人适当概括时,也应当尽可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不失被调查人的原意进行表述。(三)取证粗糙,对认定违纪事实的若干细节关注不够。(三)取证粗糙,对认定违纪事实的若干细节关注不够。比如,在记录受贿地点时,笔录上只记录“我在家里收受的” ,而没有记清家的具体位置(哪条路、哪栋楼、楼层)等情况,造成收钱的地点不明确。在记录行贿人送的财物时,该细致的地方不细致,如只记录“送中华香烟若干箱” ,没有记明是“硬壳”的还是“软壳”的;“送洋河蓝色经典酒一箱” ,没有记明是“天之蓝”还是“梦之蓝”等。还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将应记录的被调查人体态语言如笑、冷笑、哭、

8、恐惧、沉默等没有记上去。实际上,审理人员在判断被调查人的供述是否真实,以及认定有关情节时,笔录中记载的被调查人交代时的肢体语言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总之,在制作谈话笔录时应特别注意违纪行为发生时的时间、地点、人物对话、贿赂物包装、数量、特征、被调查人肢体特征等若干细节。(四)(四)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证据不显示或者显示不完整。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证据不显示或者显示不完整。2008 年 10 月 22 日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收集证据要忠于事实真相、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以及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

9、情节的各种证据。但基层执纪实践中,往往只注重收5集、移交对被调查人不利的证据材料,对被调查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往往不收集、不移交。三、末尾三、末尾(一)谈话笔录的末尾部分,办案人员在做笔录时考虑不周、笔录不细,不能有效堵住被调查人的退路。如在记录受贿人是否将赃款退还给行贿人的情节时,调查人员往往只简单地问“你是否将钱(物)退回?”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时一般都会回答“没有” 。这样的记录是存在一定漏洞,因为,如果被调查人将来翻供的话,他完全可以说:“钱,我是收了,确实没有退回过,但我后来是采用实物的形式退回过的。 ”最终调查人员辛辛苦苦突破的受贿案件很可能就会被“推翻” 。因此,在笔录中,除了要问“你

10、将钱退回过吗?”最好还应当再进一步问“是否以其它财物形式退还过呢?” 、 “你们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经济上的往来” 、 “你们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等,以堵死被调查人翻供的退路。(二)笔录核实不认真。(二)笔录核实不认真。根据有关规定:谈话结束时,谈话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调查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调查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目前执纪实践中,谈话笔录的尾部不规范的地方有:(1)证明被调查人看过笔录的签字过于简单笼统。如有的6只写上“属实”或者“一样”等,这样的词句不能反映被调查人是否认真看过笔录,往往造成谈话笔录的证明力大大减弱;(2)被调查人在笔录中补充或修改过的地方忘记按上指印;(3)被调查人没有逐页签字;(4)被调查人所签时间只有年和月;(5)在被调查人签名后,调查人员没有按规定签名;(6)个别被调查人趁办案人员不注意签名时耍把戏:“以上笔录我已看过,跟你你说的一致、相符”“以上笔录我已看过,跟我说的不不一致”。上面这几种不规范的情况都会直接影响该份笔录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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