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授信方案中会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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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类别:,1、欺诈风险:指卖方企业在保理业务的各个阶段采取欺诈性手段蒙蔽保理商,包括在融资阶段以虚假贸易骗取融资,确权阶段伪造转让通知,融资后私下通知买方更改账号、要求买方付款至卖方其他账户等,从而导致保理商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买卖方企业因恶意、经营不善、破产等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支付或回购义务,从而导致保理商损失的风险。,3、操作风险:指保理商在尽职调查、融资审批、出账及授信后管理等业务流程上由于操作不规范或操作中的道德风险从而导致保理商损失的风险。 4、其他风险:包括法院曲解、法院向境外买方下达止付令等。,特殊风险项定义:,虚假贸易:指卖方通过伪造贸易合同、贸易单据、对账单

2、、 发票等方式虚构商务贸易骗取保理商信任获取融资的行为,包括卖方单方作假欺骗保理商,也包括卖方串通买方联合欺骗保理商及卖方联合保理商内部人员进行欺骗。 伪造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在买方确权环节通过私刻买方公章或其他方式伪造买方知悉或同意债权转让事实的相关材料,以满足保理商的确权要求。 间接支付:指在卖方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后,买方将本应支付保理商的款项付给了卖方,包括买方故意间接支付及买方在卖方要求下间接支付。 确权瑕疵:指保理商在受让债权后,未要求或监督卖方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或债权转让通知存在缺陷导致通知未生效或效力存争议。,法院曲解:指目前司法界普遍缺乏对保理行业的正确认识,导致某些争议判

3、例出现了违背保理业务基本法理的判决结果。 法院向境外买方下达止付令:指在国际保理纠纷中,境外买方所在地法院因境外买方与卖方间的历史纠纷,向境外买方下达停止支付信用证项下贷款的司法强制文书。 禁止转让条款争议:指保理商因贸易合同存在禁止债权转让条款仍然接受卖方的债权转让,导致其向买方主张债权时,因债权转让未能生效未得到法律支持。 管辖权异议:指保理商因保理纠纷诉讼买方/卖方/保险方时,争议方对于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导致产生了管辖权异议纠纷。 贸易纠纷:指保理商在向买方主张付款请求权时,买方以买卖方间存在质量异议纠纷拒绝付款。 融资时预扣利息、证据原件缺失等。,以上数据来自2015年度CFEC保理

4、行业分析报告,2015年度保理纠纷发生地分析如下:,对实际中买方双方的主体信用风险及关联交易风险的详解,1、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和卖方两个方面的风险。作为保理业务中第一还款来源的买方,如果其出现经营失败、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付款情况时,保理公司将面临资金损失。因此,买方信用风险是保理业务的关键风险,尤其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买方信用风险是应予以关注的首要问题。而卖方客户通常是保理业务的申请主体,其信用状况的优劣,经营实力的强弱都会对保理业务产生重要影响。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作为第二还款人,卖方信用风险都不能忽视。因此买、卖双方信用的好坏、实力

5、的强弱是国内保理业务的首要风险。,买方信用风险:买方发生财务、信用危机,无力支付到期应收帐款,保理商追帐未果,须担保付款,或无法收回融资。 分析买方财务报表,注重分析买方未来现金流状况; 考察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 尽可能采取信用授信模式为买方核准保理额度; 对买方要进行动态监控,注意及时根据其信用状况的变化调整保理额度。,卖方履约风险:卖方未能履约,导致买方拒绝付款,保理商的融资发生风险。 考察商品的可保理性; 考察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 审核合同,重点审核其中的质量认证条款和纠纷解决机制条款等; 审核相关商业单据,如发票、运单等; 加强对行业的了解。,2、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伴随着产权关系的

6、复杂化而出现的一种普遍现象,它具有促进企业规模经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等功能,因而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也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另一方面,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基于非公允交易基础上的关联交易可以操纵企业的利润并转移企业有效资产,对企业的还款能力造成很大影响,从而给金融机构的利益带来损害。,以上市公司为例,目前上市公司与其所属集团之间的非正常关联交易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索取型关联交易,即上市公司的控制方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资源或利润转移至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例如:母公司廉价或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母公司向上市公司高价提供原料或低价收购产品,母公司向上市公司高价转让资产(特别是

7、劣质资产),上市公司承担母公司的费用,如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研发费用等,上市公司或为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等。另一类是付出型关联交易,通常是在上市公司业绩不佳时,为保住上市公司配股资格或实现扭亏,通过与母公司之间的关联购销、资产重组、资产租赁、托管、承包经营等关联交易手段,由母公司向上市公司转移经营利润,以在短期内人为地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上述两类交易在使一方获得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使另一方以及另一方授信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由于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利润和还款能力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在分析借款人的有关财务报表时,应注意关联交易的定价,注意剔除非正常利润的因素,同时密切关注关联交易中有关资产(资金

8、)的转移,并尽可能地在授信合同中通过一些限制性条款来约束对我司不利的非公允关联交易。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司考察客户整体授信承受能力,则关联交易只是影响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在客户集团内的分布,对客户集团整体信用承受能力没有影响;但由于我司实际授信发放对象为客户集团内的不同成员,我司授信结构的恰当与否受关联交易影响很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公告和财务报告获得。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的获得较为困难,需要以后做进一步的阐述。,提示:集团母公司或子公司还款能力受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很大。如子公司利润分配率较低,则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会相对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并且留存收益可作为再投资的来源,相对融资需求会较小,还款能力也较高;此种情况下,如母公司为投资型公司,现金流主要来源于子公司的股利分配,则尽管母公司由于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而利润体现较高,但缺乏还款的现金流。相反,如果子公司利润分配率较高,则会损害子公司的还款能力,提高母公司的还款能力 。因此,我司在考虑客户集团授信结构安排时,须考察集团主要成员的利润分配的历史情况,注意分析子公司是否有明确且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必要时,可在授信合同中对授信对象的利润分配加以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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