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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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通 风风 区区 一一、部门职能及职责、部门职能及职责第 1 条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职工操作技能培训和本单位所需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考核工作。第 2 条 负责已采区、已采工作面、盲巷及其它需要进行封闭巷道的封闭工作。第 3 条 负责井下局扇安装位置的划定,参与局扇安装后的验收,掘进工作面风筒的延接、维护与废旧风筒回收。第 4 条 负责矿井风量调配,填制各种“一通三防”图纸、报表、台帐和记录。第 5 条 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建立、验收、维护与拆除,确保通风系统经济、合理、可靠。第 6 条 负责按规定设置、报批井下瓦斯检查点计划,并按设置点及检查次数的要求进行瓦斯巡回检查。

2、第 7 条 负责井下各种“一通三防”牌板的悬挂、填写、维护、移挪和回收。第 8 条 负责井下瓦斯超限或临时停风时,现场人员的撤离和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工作。第 9 条 井下瓦斯超限,浓度小于 3%时,负责制定措施排放,浓度大于 3%时,协助救护队进行排放工作。第 10 条 负责火工品的入库、发放,炸药向采掘工作面运送过程中的沿途护送,火工品在采掘工作面的管理等有关火工品管理工作。第 11 条 负责装配引药、一炮三检、装药、联线、检查线路、通电起爆等规程规定的爆破管理工作。第 12 条 负责井下石门、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工作面 20 米以外)的洒水灭尘工作。第 13 条 负责井下所有

3、净化喷雾、转载喷雾(掘进工作面出货系统及采煤工作面运输机机头、转载机头除外)、放炮喷雾(掘进工作面除外)的安装、使用和维修工作。第 14 条 负责煤层深孔注水,并做好记录及效果检验工作。第 15 条 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第 16 条 负责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校验、拆除、传输数据及打印报表等工作。第 17 条 负责通风仪器仪表的使用、维修、校正、发放等管理工作。第 18 条 负责井下消防材料库的装备、管理工作。第 19 条 负责做好巷道贯通前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第 20 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负责向

4、本单位职工贯彻。第 21 条 配合技术科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负责向本单位职工贯彻学习。第 22 条 参与采掘设计、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的会审、复审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贯彻、考核。第 23 条 协助机电科进行风机倒换、主扇风机叶片角度调整、反风设施检查维修、主要扇风机性能鉴定等工作。第 24 条 负责瓦斯通风调度及监控中心管理,根据井下采掘动态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各用风地点的用风需求。第 25 条 负责井下瓦斯、风速等各类传感器的监测监控,确保系统稳定、灵敏、可靠、准确无误。第 26 条 负责井下煤层自燃预防工作。第 27 条 负责老空巷道探放水、掘进施工巷道探煤打钻

5、工作。 二、岗位责任制二、岗位责任制 通风区长通风区长通风区长是通风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通风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一、岗岗位位职责职责第 1 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组织、管理工作。第 2 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第 3 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 4 条 按时组织科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

6、人员的技术水平。第 5 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替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 6 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 7 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 8 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 “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 9 条 每日对报送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第 10 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 11 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第 12 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

7、作。第 13 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 14 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 15 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 16 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第 17 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 18 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第 19 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

8、和实施。第 20 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性。第 21 条 参与编制和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第 22 条 负责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开展工作。第 23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24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二、责责任追究任追究第 2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进行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

9、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25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26 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 27 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管理负直接责任。第 28 条

10、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管理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区长应负主要责任。第 29 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30 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31 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32 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33 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

11、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34 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35 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36 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37 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38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39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

12、第 40 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 (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41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42 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 43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通风区支部书记通风区支部书记通风区党支部书记是通风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风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

13、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胜任本工作,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一、岗岗位位职责职责第 1 条 配合区长组织本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第 3 条 抓好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的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第 4 条 经常组织全区安全学习,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及矿上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 5 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第 6 条 监督全区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

14、务保安制度的落实,并督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 7 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第 8 条 监督本区团支部工作开展情况。第 9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 10 条 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保持工作上的密切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完成矿党政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二、二、责责任追究任追究第 1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区党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

15、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2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区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3 条 通风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风区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 14 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通风区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第 15 条 未及时安排对从业人员

16、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通风区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区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通风区团支部工作滞后,通风区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第 18 条 在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通风区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第 19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通通风区技术副区长风区技术副区长通风区技术副区长是通风区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风区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风区技术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一、岗岗位位职责职责第 1 条 保证通风区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风区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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