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与法律责任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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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行业监管版块 杨柳制作 1 / 43 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 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 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

2、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 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 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 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

3、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行业监管版块 杨柳制作 2 / 43 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 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 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

4、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 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 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 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一百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

5、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 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 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 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

6、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 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 督。 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 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 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

7、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 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食品行业监管版块 杨柳制作 3 / 43 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 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 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8、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 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 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 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

9、时 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 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 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 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 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

10、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 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 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食品行业监管版块 杨柳制作 4 / 43 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 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

11、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 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 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 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 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

12、费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 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 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

13、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 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 全风险监测信息。 食品行业监管版块 杨柳制作 5 / 43 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 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

14、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 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 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 订。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 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 行政等部门直接负责的

15、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第一百四十四 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 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 公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 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

16、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 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 标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行业监管版块 杨柳制作 6 / 43 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食品安全法要求性法条 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食品安全法对应违反要求性法条的法律责任条文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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