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讲稿ppt资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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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条例骨二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护士条例已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护士条例共计35条,分为六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职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一、 立法目的二、 护士定义三、 保护原则四、 国家护理政策五、 管理部门六、 奖励,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护士定义,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

2、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保护原则,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 国家护理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第五条 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奖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

3、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 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 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 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 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七、执业注册,八、注册审批,九、注册变更,十、再注册及注销,十一、政府管理,5条,第七条 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中等职

4、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 制定。*,第八条 注册审批,1.主管部门

5、: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办理时限: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3、结果: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 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 并书面说明理由。,4、有效期: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 注册变更,1、主管部门: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 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报告。 (省卫生厅),2、办理时限: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3、跨省变更:护士跨省、

6、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十条 再注册及注销,1、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省卫生厅),2、申请时间: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3、结果: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 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 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4、有效期 :5年。,5、必要时注销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 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

7、 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注销条件,第十一条 政府管理,1、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2、管理措施:建立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3、记录内容:良好记录、不良记录、奖励、处罚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 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 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 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四项权利:12、工资福利 13、劳动防护 14、职称培训学术活动 15、执业知情权建议权,四项义务:16、依法执业义务 17、病情危急处置问题医嘱报告18、尊重保护患者义务 1

8、9、疾病防控义务,8条,护士法律权利,第十二条 工资福利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 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 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四职责23,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工作卫生防护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职业健康监护: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利; 职业病赔偿: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四、职责22,第十四条 职称培训学术活动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

9、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四、职责24,第十五条 执业知情权建议权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依法执业义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 病情危急处置、 问题医嘱报告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 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疗技 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

10、医师提出; 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 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问题医嘱,第十八条 尊重保护患者义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 疾病防控义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20、护士配备标准 21、护理禁业 22、防护保障职责 23、福利保障职责 24、培训职责 25、护理管理机构 26、护理监督 *,7条,第二十条 护士配备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

11、士的数量不得 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 备标准。*,五、责任28(1),第二十一条 护理禁业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五、责任28(2),第二十二条 防护保障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3权利13,五、责任29,第二十三条 福利保障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

12、工资、 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3、权利12,五责任29,第二十四条 培训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3、权利14,五、责任30,第二十五条 护理管理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 备专(兼

13、)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五责任30(2),第二十六条 护理监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五责任30(2),第五章 法律责任27、 卫生主管部门责任28、 医疗机构责任之一29、 医疗机构责任之二30、 医疗机构责任之三31、 护士执业法律责任32、 执业资格吊销33、 人身安全保障,7条,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责任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

1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责任之一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

15、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四职责20,四职责21,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责任之二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

16、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4职责22,4职责23,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责任之三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4职责24,4职责25,4职责26,第三十一条 护士执业法律责任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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