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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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 2424 项)项)第一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权限委托下放后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四)审批的权限是否属于委托下放的范围。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常规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抽查; (二)联合监督检查:局里组织各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法的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通过档案材料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的检查,监督检查县区受委托实施审批的执行情况;开展

2、行政约谈、加强行政指导。2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组建监督检查小组;(二)各监督检查小组分头进行实地检查,或集中检查抽查档案。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

3、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七、监督检查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严重程度,对检查对象进行区分处理:(一)违规行为轻微,可以及时纠正、规范,并对社会不会产生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具体审批部门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规范;(二)违规行为较重,已经产生实际后果,可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应通过书面和口头告知审批机关,限期整改并3要求积极补救,消除违规后果;(三)违规行为严重或属于(一)、(二)种情况但拒不改正的,取消相关审批机关的受委托审批权限,同时要求其积极配合消除违规后果,不配合的通报相关监察部门。第二项:建筑市场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各方责任

4、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建设、施工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二)项目施工班子、监理班子到位情况及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三)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四)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等及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五)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4(二)联合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参加局里组织各部门参加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抽查项目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或者有迹象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四、监

5、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筑市场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处罚或者通报批评。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存在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立案处罚或者通报批

6、评。5第三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手续(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情况; (二)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对项目进行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对报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可以马上整改的立即要求落实到位,一时不能落实的,限定时间进行整改。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7、,对存在的问题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6(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四项:房建市政工程质量监管为规范建设行业各方主体行为,保证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

8、为:1.未经过工程勘察设计就进行施工的或者擅自修改工程勘7察设计文件;2.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3.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4.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5.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6.未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7.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8.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

9、行监理;9.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0.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1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未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812.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未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13.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二)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未依

10、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或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4.未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5.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6.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三)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下列行为:91.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11、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2.未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未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4.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5.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未

12、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108.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未负责返修;9.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10.未按照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工程施工。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我局和合浦县

1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施日常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二)专项检查:针对工程质量通病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我局和合浦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督查整改或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层级督查:我局一般每年组织4次对合浦县建筑工程质量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并对合浦县住建局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开展、质量事故查处等情况进行层级督查。(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五)日常监督检查。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11四、监督检查措施我局在

14、实施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项目的相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三)要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履职证明材料、工程项目一览表等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进行检查。(四)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项目可责令限期整改,并视问题严重程度和整改完成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

15、产的文件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等。(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汇总。(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12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五)整改后处理。组织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我局。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

16、事故,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3.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4.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139.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1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二)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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