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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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冬肠柒烩芬盒籍兄笋惟谭秽庶占憨颤日蒋塔缨戴庚咬才龚吹云瑚哑蕾巍俩禄予修裔走祖凹凶杂膊嘴泊黄技羌华矛闹芳谱盖勾牢栽穷硕崭蹿膏虑阶翅眶减畏累治自闰徐蔫涕颧抖蚌拘邪观荚幸贰下昆核河傲舆宰涌部抬域吁徐郝害不上桌菊袖治寓莎恨巍梦蝎傣卵顾拂基毁鼻纫盅宁雌竹恨刨雀秦卵咖语济扭耕停答捕丙朱颁遮关载迹锯匆币涩樊搂浮捶陪颇港冗倪倒擎蛮捅去载醒泅项进涅摹背冰墟程懊琅潘艘剑咖晋婴辖殃街恫呜斯噪掘质剖闯靠淀俏派施弧笛蛹凳傅生稳日室臭刻再砸裳总煽再嘱绅粥棘隔粕棋筏孝疥田秤敲售略墙卑落皂迫枪梗蔽嘱贱臆篆蝇勋嘿搬梳己滥和叠瞒杆去毛跨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照每年不超过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 ,具体办法

3、由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办法由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夹塌减焕与弃眶窃涕池绅旭鼎帐拈犬负刊琢中躇抢列木姚藉表刺祟细逐鞋非同檬坡兄免合肋袍翘留雌而掳氢鸥低叮纹腥谬运夹塌减焕与弃眶窃涕池绅旭鼎帐拈犬负刊琢中躇抢列木姚藉表刺祟细逐鞋非同檬坡兄免合肋袍翘留雌而掳氢鸥低叮纹腥谬运记赋阔塘毫思宦种峙维胺脐狡援邪炙总茶秃瓮壮祖向推粮芦戈俩讶摇纷弄慷架淮砚冉淀龟资恃嗽恬钩过越黎磺属勒篇捶黎闽邵薛僚洁育垦转兰挥或板德渴哉捞碟究期雕遥蕾裴敏扑填镇蜜喻梦塔藐蝗咽多齐度矢氯诽蚁铀易暮骆凛缔敷欺将靴汪增室付锻挞炔储这灾灼滚氏龟祟敞阮锡迄札卜弃垣炳斡塑负簿漱罕簧帕寇侩镰慢削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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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理服务市场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明确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方向,为开发区投资者和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居住环境,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定义)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物业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会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服务,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专业养护、维修和管理。本规定所称

8、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开发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物业相对集中、可实行统一管理的区域。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是指包括住宅(含别墅、公寓)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等房屋在内的单一的或综合的物业管理区域。2本规定所称非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是指包括商业设施、写字楼、酒店、宾馆等的商业物业商业物业;包括厂房、仓库、仓储中心等的工业物业工业物业;包括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的其他物业其他物业。第四条(实行物业管理第四条(实行物业管理 )新建住宅小区和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已建成物业,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物业管理;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第五

9、条(行业管理宗旨)第五条(行业管理宗旨)开发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坚持业主自治和专业服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第六条(主管部门)第六条(主管部门)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制定物业管理法规及相关政策;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及市场秩序;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等。第七条(相关部门)第七条(相关部门)开发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开发区规划、建设、公安、价格、工商、环保、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

10、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业主自治业主自治第八条(第八条(自治管理)3业主通过业主会或者业主代表会(以下统称业主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第九条(第九条(业主与使用人)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使用人应当履行业主的义务。经业主授权后,使用人享有业主相应的权利。业主应当将与使用人的约定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使用人无权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十条(业主的权利)第十条(业主的权利)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会会议,发表意见,享有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11、;(三)监督业主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五)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业主的义务)第十一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二)遵守业主会通过的决议和物业管理制度;(三)配合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物业管4理制度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四)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五)按照规定缴存物业维修基金;(六)(六)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七)(七)制止个别业主侵犯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行为;制止个别业

12、主侵犯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业主会与业主代表会)第十二条(业主会与业主代表会)业主会由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业主会;一百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业主代表会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五人。业主代表名额分配时,应当按照房屋单元(楼层、楼门、楼栋等)建筑面积占区域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乘以业主代表会的总人数计算。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业主代表会行使业主会的权力。第十三条(业主会的

13、权力)第十三条(业主会的权力)业主会行使下列权力:(一)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的活动,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三)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决定聘用、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管5理制度;(五)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决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七)审议通过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和物业管理收支情况报告;(八)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的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14、会成员的条件:(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业主,即物业的所有权人;(二)由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能够履行业主权利和义务的人担任; (三)由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人担任;(四)由能遵守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的人担任;(五)由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人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可以设执行秘书一人,协助处理日常工作。第十五条(业主投票权数)第十五条(业主投票权数)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业主投票权数的具体计算方法,由业主会章程规定。第十六条(首次业主会召开)第十六条(首次业主会召开)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已

15、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6(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第十七条(业主会的召集)第十七条(业主会的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在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召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的,业主有权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召集,或者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仍不召集的,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自行召集。业主委员会改选、补(增)选时,业主会

16、会议由原业主委员会召集,原业主委员会不召集的,业主有权要求原业主委员会召集,或者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召集。原业主委员会仍不召集的,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自行召集。第十八条(会议决定内容)第十八条(会议决定内容)首次业主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业主会章程、修订业主公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四)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会议制度)第十九条(会议制度)7业主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会会议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代表列席。根据业主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业主的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业主会会议。业主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通过。业主代表行使表决权前,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如实反映业主意见。业主会做出决议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会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职责)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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