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考试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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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考试辅导,一、期末考试题类型 (分值)填空题 约10 名词解释题 约25 简答题 约25 论述题 约20 案例分析题 约20,二、成绩构成 (一)网络作业 3次 30分; (二)学习点考勤 10分; (三)期末考试 60分;特别提示:平时网络作业提交不够,将会严重影响总成绩,导致不及格!敬请互相转告。,三、课程学习重点 总论部分: 第三章 犯罪构成要件 第四章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五章 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六章 共同犯罪,四、课程学习难点 1、 刑法的性质问题 2、 犯罪的概念 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4、不作为犯罪 5、 犯罪的主观方面 6、 刑事责任能力 7、 单位犯罪,8、 犯罪既遂的

2、种类 9、 防卫过当 10、 教唆犯 11、 罪数形态 12、 刑事责任 13、 数罪并罚 14、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15、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16、抢劫罪 17、盗窃罪 18、妨害公务罪 19、贪污、贿赂罪 20、徇私枉法罪,五、课程重难点讲解1、刑法的性质问题 2、犯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概括地说,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行为人是否真正承担责任,还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因此,不

3、能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4、不作为犯罪不作为:即消极的行动,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之”。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a、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根据来源的不同,特定义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b、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能力。 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造成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5、犯罪的主观要素 主观方面的内容包括犯罪的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犯罪的目的、动机以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等。,6、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国刑法采取的四分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划分为:

4、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老年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8、犯罪既遂的种类 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危险犯是指危害

5、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9、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0、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11、罪数形态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6、 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1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反刑事义务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谴责和惩罚的义务。,13、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下页:刑法修正案八第10条,刑法修正案八第十条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7、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1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 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有的犯罪是过失的。,15、故意

8、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第一,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关键就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第二,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就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的目的。,16、抢劫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是复杂客体,在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和他人人身。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

9、公私财物的目的。,17、盗窃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特征: 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取走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下页: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10、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取消盗窃罪的死刑适用,18、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9、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下页刑法修正案七新增

11、条文,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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