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习讲座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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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学习讲座大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彭日光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每周法治热点:物权法历经反复审议获得高票通过(3月12日-18日)人民网法治法治观察,物权法历经反复审议获得高票通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上午高票通过物权法。这部法律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部法律被认为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重大意义,

2、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政治文明迈出了重要一步。参加表决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以278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物权法。,一、物权法是什么法,1、物权法不是“新”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财产流通领域,制定了不少市场交易规则,同时也较为关注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适时地对物权作出了规定。,一、物权法是什么法,2、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民法通则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专门有一节规定物权。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物权概念,这节的节名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说的就是物权。 民法通则这节的条文不多,共有13条,主要规定有:(1)根据宪法,规定了

3、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2)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和收益;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企业开采或者公民采挖。(3)较为准确地规定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物权性质。(4)明确提出公民的个人财产,不仅包括房屋等生活资料,还包括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5)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财产的共有,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和漂流物的归属以及相邻关系等,作出了简要规定。,一、物权法是什么法,2、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担保法 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担保债

4、权实现的各种方式。制定担保法的背景是:当时我国施行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中都没有保证合同的规定,当时也没有物权法,同时,又亟需解决担保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担保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物权的基本方式。最高院同时制定了担保法司法解释。,一、物权法是什么法,2、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从法律上杜绝因“红眼病”等原因单方面撕毁合同,侵害土地承包

5、经营权的行为;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党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较为合理地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等流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承包土地的调整和收回等问题。,一、物权法是什么法,2、我国现有的与物权相关的法律 除上述法律外,还有一些法律也对物权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主要有:(1)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2)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了船舶的所有权和抵押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和抵押权等问题。(3)矿产

6、资源法、渔业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等问题。,一、物权法是什么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已经对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作出不少规定。 制定物权法,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 完善的办法主要是增加有关物权制度的共同性规定,并根据实践对较为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 从这个角度看,物权法是一部“新”法。,一、物权法是什么法,3、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物权法是关于财产权的法 民法上财产权通常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从保护财产权的角度看: 债权的保护:债法,主要是合同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法 继承权的保护:主要是继承

7、法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一、物权法是什么法,3、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物权法是关于财产权的法 物权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所以,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法。,二、物权法的体系,1、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物的归属)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二、物权法的体系,1、物权的体系 他物权(物的利用): 1)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二、物权法的体系,1、物权的体系 他物权(物的利用): 2)担保物权:抵押权 质权

8、留置权,二、物权法的体系,2、物权法的体系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二、物权法的体系,2、物权法的体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二、物权法的体系,2、物权法的体系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二、物权法的体系,2、物权法的体系

9、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二、物权法的体系,2、物权法的体系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二、物权法的体系,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 则 物权法由五编十九章和附则组成,共247条,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1、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

10、财产。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不动产的特点是,与土地不能分离或者不可移动,一旦与土地分离或者移动将改变其性质或者大大降低其价值。例如,建筑物一旦移动或离开土地就不成其为建筑物,其价值将大大降低。而动产则可以随意移动,其价值不受影响。“,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2、所有权 在我国,法律通行的所有权概念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为完全物权,它赋予权利人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外,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被称为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缺少一项权能所有权就不是完全的。,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3、自物

11、权与他物权。 简单的说,自物权就是权利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所排他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自物权也称所有权。 他物权则是指,权利人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他物权一般不包括处分的权利。因为只有享有所有权的人,才能合法行使处分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往往不能排他享有。,三、几个核心概念和表述,4、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 支配权的实现仅仅有权利人自己的意思即可,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自己权利,都由权利人自己决定。支配权人的意思形成后,会对世人普遍产生效果,所以支

12、配权又被称为是“对世权”。 请求权是指在权利目的实现的过程中,除了权利人之外,还必须有一个相对人,而且这个相对人只有具有积极配合的意思的时候,权利的目的才能够实现。是一种对人权,四、物权法的两个重要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改变。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四、物权法的两个重要原则,2、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以一种客观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公示的方式一般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 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

13、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1、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过去,我国强调的是对“公共财产”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难看出,公共财产冠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用词,凸现了我国对“公财”保护的力度。 本次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这一规定,表明公私财产保护不存在谁主谁辅,而是得到平等地位的保护,让老百姓更有财产的安全感。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五、物权

14、法的几大亮点,2、对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加大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问题突出。为此,物权法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增加了一些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 物权法作了较切合实际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

15、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3、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 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补偿不到位仍是目前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16、,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这一规定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五、物权法的几大亮点,4、住宅用地“自动续期”不必交纳土地使用费。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物权法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物权法在这些问题上的不断完善,顺应了民意,更有利于维护普通百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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