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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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XX 电规章2016第 70 号XX 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于 2016年 3 月 28 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厂长: 2016 年 3 月 28规章制度控制表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 称XX 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制度编 号CPIMDCFRD-04-32-2016-03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 间修编人部门审 核分管领导审 核签发人是否修 订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按照 XX 电厂制度修订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修订。1.增加引用标准脚注 2. 增加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相应资格,

2、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3. 解释部门安环部实施及 完善执 行人安环部安全监察专责XXXX 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特种作业危险性大,且一旦发生事故会给企业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建立此项管理办法,目的在于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力度,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XX 电厂所属部门、单位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包括聘用劳务、外委承包检修及施工

3、的外来单位和组织)所涉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集团公司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安全生产法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40 号特种设备作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 2010 年 4 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3第四条 专业术语特种作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件)1 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3 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4 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5 煤

5、矿安全作业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已在2010 年 11 月 2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 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

6、退休年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范围职责范围第八条

7、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负责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发证及复审组织工作,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第十一条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分场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8、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同意,方可变动。各部门、分场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第十二条 各部门、分场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职责(一)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二)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

9、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四)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五)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六)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

10、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第三章第三章 培培 训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见附件 2)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的范围1 电工(运行、维修)作业。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 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电梯工等)。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5 压力容器操作6 锅炉司炉工作业 7 登高作业 8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第

11、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 1 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具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第二十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12、、教学安排,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外来务工)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四章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的申请、发证和复审特种作业人员的申请、发证和复审第二十一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

13、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 6 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考核发证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分别由下列有关单位负责: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金属切割焊接、建筑登高架设、起重机械、特种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

14、人员由地市(属地)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如与相关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规执行;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考试;电力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由电力部门考核发证。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 3 年复审 1 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 10 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 6 年 1 次。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复审要求,

15、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 8 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三十条 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第三十一条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二条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五章第五章 特种作业监督管理特种作业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

16、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厂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 厂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由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对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七条 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 次以上的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从事特种作业的,由发证机关须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调离原岗位。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办法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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