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规范演示文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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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 工 监 理 规 范 2,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 开工条件的控制,6.1.1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6.1.1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对于开工条件(如组织机构与人员,材料与施工设备,水、电、风、燃油,场内交通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准备不足,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未经审批,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的开工申请均不予批准。,6.1.2 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的规定,*6.1.2 总监理工程师可于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经过检查具备开工条件后,再签发开工令。开工令一般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项目

2、的第一次开工指令,其后的其它内容的开工,可用开工通知、开仓证或批准开工申请的形式指示开工。 #开工令的作用:1)计算工期的开始;2)有此开工令,承包人可按其规定的日期组织施工;3)计算支付预付款时间的开始。,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2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开工的必要条件。,3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

3、机构在检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6.1.3 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6.1.4 单元工

4、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水利项目质量评定项目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规定: 2.0.2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3 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4 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3.2项目划分原则 3.2.1 单位工程按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

5、:(1) 枢纽工程,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时,也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2) 渠道工程,按渠道级别(干、支渠)或工程建设期、段划分,以一条干(支)渠或同一建设期、段的渠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大型渠道建筑物也可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3) 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以堤身、堤岸防护、交叉联结建筑物分别列为单位工程。,3.2.2 分部工程划分原则:(1) 枢纽工程的土建工程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分部工程;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SDJ249.2-6-88(以下简称评定

6、标准)划分分部工程;渠道工程和堤防工程依据设计及施工部署划分分部工程。(2) 同一单位工程中,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不同类型的各个分部工程投资不宜相差太大。(3) 每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3.2.3 单元工程划分原则:(1) 枢纽工程按照评定标准的规定划分。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设计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划分的层、块、段确定单元工程。(2) 渠道工程中的明渠(暗渠)开挖填筑单元工程、衬砌单元工程按渠道变形缝或结构缝划分。当渠道设计流量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100m,当设计流量不小于30m3s时,单元工程长度不宜大于50m。

7、渠道建筑物视其规模大小划分单元工程:大型渠道的建筑物可按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中型渠道建筑物按设计的组成部分划分,以每一主要组成部分为一个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个单元工程。,(3) 堤防工程根据施工方法与施工进度划分单元工程,土堤按填筑层、段划分,每个单元工程填筑量以1000-2000m3为宜;堤防中的大、中型建筑物可按照评定标准划分单元工程,小型建筑物以一座或几座建筑物为一个单元工程。 3.3项目划分程序 3.3.1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和工程关键部位的确定,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6.1.5 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

8、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6.2 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与技术规范;(2)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3)经监理机构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4)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工程质量控制标准:(1)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体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2)当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时,应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3)当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包

9、括推荐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4)监理机构可以依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发包人批准后,对工程质量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结合监理质量体系的编制,完成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通过对监理工程项目特点、施工条件和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分析与预控措施的研究,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点、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的编制,并在监理过程中贯彻和落实。,#设计文件的签发招标图纸不能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承包人应按经监理机构签发承包人实施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要求

10、施工。监理机构应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面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或承包人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件变化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发包人研究。,#设计技术交底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使承包人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施工措施计划的批准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依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施工条件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申报开工项目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对每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11、监理机构应着重审查其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和批准后督促承包人落实和实施。,#施工准备检查 内容包括:必需的生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实施的各种参数选择已经报批;技术交底已经进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开工所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并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场地平整、施工道路、测量布网及其它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施工管理、安全、环保及质量保证措施落实。,6.2.1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6.2.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

12、执行。,6.2.3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6.2.4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6.2.5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6.2.16.2.5 监理机构在实施质量控制时,应对承包人的人员、设备、材料

13、、施工方法(如施工方案、工法等)、施工环境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实施全面控制,并贯穿于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 监理机构应特别注重承包人在高压、高空、高温、高寒及水下等特殊施工环境条件下施工的质量控制。,6.2.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2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3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

14、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4 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5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6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6.2.6 如拟在工程中使用新材料、新产品,监理机构应要求提出方提供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证明文件

15、,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方可同意承包人使用。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全部或部分返工、补强或修补等,并禁止承包人继续使用此类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6.2.7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2 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

16、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3 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6.2.8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订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6.2.9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6.2.9 对于关键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和试验结果,监理机构应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会同发包人及有关专家共同在现场观测试验。,6.2.10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2 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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