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讲稿客观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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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确权理论与制度,China Land Surveying and Planning Institute,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2,考试的题型和分值,判断 (2* 10) 单选 (2*10) 多选 (2*10) 案例分析 (20*2),3,培训内容,第三部分: “以案说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典型案例,第一部分:新形势下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 第二部分:土地确权基本理论,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China Land Surveying and Planning Institute,4,新形势下我国土地权利体系,第一部分,土地权利,所有权,国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2、使用权,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土地抵押权,划拨 出让 租赁 作价出资或入股,5,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征收制度,所有权(第二章,P36),主体的特定性 交易的禁止性 权属的稳定性 权能的分离性,第一部分,6,主体: 客体: 内容:,所有权,代表单一(国务院) 行使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可以是多级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国家土地所有权 (P41),7,主体:(乡(镇)农民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 客体: 内容: 具有不完全性,收益和处分权能受限制,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P48),8,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征收制度 征收(公共利益、程序

3、、审批权限、补偿安置等) 征用,所有权,9,用益物权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客体:可以分层设立 内容: 权利内容完整 取得:设立方式多元化(出让、划拨、租赁) 处分: (转让、出租、互换、赠与、抵押)与地上物一并处分 限制: 使用期届满的处置因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即在设立范围上,建设 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 的地表、地上或者 地下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P63),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2008年3号文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 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 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 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对其

4、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P65),用益物权之一,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处分: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审批手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一,12,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P78),出让年限:按用途,出让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合同内容(P87),出让金:60日内全部支付,用益物权之一,主体: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13,物权法137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

5、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出让方式:协议、招标、拍卖,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用益物权之一,处分 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14,主体 客体 取得 处分 限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P121),用益物权之二,15,主体 客体 取得 处分 限制,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四荒地”

6、,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之二,16,主体 客体 取得 处分 限制,通过签订协议取得 “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可以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之二,17,主体 客体 取得 处分 限制,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小范围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之二,18,主体 客体 取得 处分 限制,不得擅自改变取得时设定的用途(五不准) 不得闲置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之二,19,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客体: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住宅的土地 内容:占用、使用、收益 取得:无偿取得 限制:无期限,面积限制,数量限制,宅基地使用权(P1

7、29),用益物权之三,20,原有规定 新规定 超面积的处理,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三,限制:,21,原有规定 新规定 超面积的处理,国务院(办公厅)28号、 71号文件: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城市居民、外村、外乡居民已经不具备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2008年国土资源部146号文件:首次明确了依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地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三,限制:,22,原有规定 新规定 超面积的处理,分三个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处理: 11982年

8、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超过部分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处理,并重新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三,限制:,23,定义 特性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地役权是传统民法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P140),用益物权之四,24,定义 特性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

9、1.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的利益 2.具有从属性:因需役地所有权、使用权 的转移而转移 3.具有不可分性:与需役地供役地不可分,地役权,用益物权之四,25,定义 特性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甲乙两工厂相邻,甲工厂原有东门,甲为解决本场职工上下班通行方便,想开一个西门,但必须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于是,甲乙两工厂约定,甲向乙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员工通行,为此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在乙工厂的土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此时,乙地称为供役地,甲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用益物权之四,26,定义 特性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地

10、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 第二、适用范围不同:相邻权是相邻不动产和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地役权的需役地和供役地可以相邻也可以不相邻 第三、产生原则不同;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强加于相邻双方的义务,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便利。地役权是根据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 第四、对价不同:相邻权是最低需要,是无偿的,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地役权,用益物权之四,27,依法律 依合同 依习惯 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 自合同生效时成立,地役权,取得 权利义务 消失,用益物权之四,28,地役权,积极的权利: 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建设 并维修水渠, 非占有状态利用:在他人土地通行 消极的

11、权利: 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 工程作业 义务:按合同约定利用方法利用供役地 尽可能避免损害发生,发生损害 的,应给予适当补偿。,取得 权利义务 消失,用益物权之四,29,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需要 需役地对地役权利用不能 权利期限届满 地役权人放弃权利 混同 供役地人有权解除合同(物权法168条):一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滥用地役权,二是有偿利用的地役权,约定的付款期届满后或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取得 权利义务 消失,用益物权之四,30,担保物权,土地抵押权(P164),主体:接受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债务清偿的债权人为土地抵押权人 客体:法律允许抵押的土地使

12、用权(允许抵押的,禁止抵押的),31,担保物权,可以抵押的土地权利 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抵押权(P164),32,担保物权,可以抵押的土地权利 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

13、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土地抵押权(P164),33,担保物权,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土地抵押权,34,担保物权,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 (一地多押),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均未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土地抵押权,35,新形势下我国土地权利体系,第一部分,土地权利,所有权,国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14、担保物权-,土地抵押权,划拨 出让 租赁 作价出资或入股,36,回顾中国地权制度的演变过程(农村、城市),(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1、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建立 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 1、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基时期(1949-1952) 所有权:国有和私有 2、城市土地基本国有化时期(1953-1966) “三大改造”和“私房改造” 3、城市土地国有化完成时期(1966-1982) “一大二公” 4、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时期(1982-至今) “有偿有限期”,37,第一部分,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2、国有土地所有权性

15、质不可变更原则 3、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原则,38,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原因分析,1、历史遗留与政策变迁造成的土地争议; (四次大的土地调整: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化运动、 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后的土地确权登记 工作)。 2、现实中由于经济发展造成的新增用地的争议; 3、由于地籍管理工作的落伍或失误引起的争议。,39,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正确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线 (二)正确划分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 (三)分阶段处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之间使用 土地的土地权属问题 (四)重复征收、重

16、复划拨问题 (五)界线和面积不吻合问题,40,土地确权的事实依据:,(一)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四)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五)生效的遗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41,土地确权过程中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指界的处理:,在调查确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指界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并进行公告。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异议不成立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提出确定权属界线的建议,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42,与土地侵权纠纷的区别 两者并存时的处理 先确权,后解决侵权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范围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 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的特点: 当事人协商优先和政府处理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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