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执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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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 政 处 罚 法 有关理论问题,青海海源律师 哈成堂,讲四个大问题,一、依法行政理论知识的回顾二、行政处罚法基础理论三、综合案例分析四、选择理性的行政执法方式,依法行政知识的回顾,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党的依法执政理念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的体现,是政府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一、依法行政的涵义: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行政的本质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 、监督行政权力。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自己,不是依法治别人。,三、依法行政

2、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四、依法行政的基本特征: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客体是公共行政依法行政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执行者依法行政的依据是法,五、依法行政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六、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法治政府是人本政府 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 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是阳光政府 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 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行政处罚法基础理论,一、概念: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法律

3、制裁。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 二、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权力相互制约原则,概念和原则,种类与设定,一、种类:(6+n)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管辖,三、适用1、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2、责令改正: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

4、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

5、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现问: 这起处罚案件哪个机关有管辖权?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为什么?因为管辖权问题。 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应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石家庄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

6、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法第15条规定,第八章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药品管理法第15条是关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以对于违反药品广告管理的违法行为有处罚的管辖权,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没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已经超越了药品管理法授予的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的范围,即其处罚不是在上述两项决定的“事项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它侵犯了市卫生局关于该案的“事项管辖“权限,因而

7、是不合法的。,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理论上讲,“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事实;同一个理由是指同一个法律根据。“一事不再罚“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个法律根据再给予处罚。第二,当几个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时,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几个机关都处以相同的处罚。如几个机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法律给予

8、不同种类的处罚则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本案中康桥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辖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市卫生局也不得以市工商局处罚违法为理由再行处罚。至于市工商局违法处罚如何处理,由可由工商局和卫生局协商解决或由有权机关将工商局违法处罚撤销之后,由卫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裁量情节:,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一年级学生(男,生于1984年元月8日)。1997年4月1日,小明随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

9、某区公安局对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3日。 请问: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应该如何处理?,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小明只有13岁,尚未达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对他处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局对小明处以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某区公安局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追究时效违法行政在2年内未被有权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行政处罚的程序,一、决定程序不说明理由或不

10、听取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实际上是程序违法),二、执行程序 1、当场收缴罚款(决定权与收缴权分离原则的例外)执法人员应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执法人员2日内将罚款交行政机关(水上的抵岸2日内),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2、行政强制措施罚款,逾期每日加收3%的罚款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 冻结的存款划拨(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

1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1年4月18日,某京烟草专卖局在一次卷烟行业大检查中发现李某贩卖假烟,并当场查出其所存假红塔山烟5箱,假中华烟3箱,价值一万六千余元。烟草专卖局当即作出决定,没收其全部假烟,罚款25000元,并限其在4月25日前缴清。李某拒不缴纳罚款,亦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5月10日,烟草专卖局派几名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强制执行,将李某家中的电视、冰箱及一台未打开包装的数码摄像机全部拿走。当时李某的妻子曾说明,此台摄像机是李某一朋友寄放在自己家中的,工作人员对此置之不理,

12、并警告李某妻子不要妨碍公务。 请问: (1)本案中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烟草专卖局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拿走数码摄像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 (1)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对制造或销售假烟,破坏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2)烟草专卖局的强制执行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烟草专卖局无权进行强制执行,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摄像机不属于何某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一行为也是非法的。,行政处罚法的四大亮点,第一大亮点:不服可申辩 听证制度,第二大亮点:罚我先通知告知

13、制度,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或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005年5月23日安徽到北京务工人员杜宝良查询得知,自己于2004年7月20日到2005年23日在北京西城区同一地点被“电子眼”记录105次违章,被交警部门扣分210分,缴纳罚款1.05万元。,1,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告知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相对人权利,告知处理结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处罚决定书中的告知,告知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容,告知权利,告知相关法律后果,第三大亮点:罚得更心服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法

14、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大亮点:我有改正权首违可不罚,行政处罚法第38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案例:,案情: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某餐厅使用已经变质的食用油,引起食物中毒事故。接到报案后,卫生监督所派杨某前往该餐厅进行调查。杨某到餐厅后进行调查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向

15、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卫生监督所根据杨某调查的证据,根据食品卫生法对该餐厅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餐厅负责人。,评析: 1、调查应2人以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证据不完备。作出处罚决定不能单凭现场调查笔录就可以作出处罚决定,既然引起食物中毒事故,还应当对该餐厅所使用的食用油进行化验,应把化验结果也作为重要证据之一。 3、缺少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程序。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缺少告知听证的程序。根据处罚法规定,作出责

16、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案例:,案情:钱某为某市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因钱某脾气和性格原因,在市场上得罪了许多竞争对手,在一次税务大检查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严重。负责钱某所在市场税收检查的税务所派出几名工作人员将钱某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关在税务所办公室中,令其交代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钱某一口咬定自己未偷漏税款,税务所对钱某的账簿进行检查,发现其确实未偷漏税款,遂于钱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后的第10天将其释放。钱某对此不服,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市税务局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如果钱某起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应否赔偿?依何标准给予其赔偿?钱某被拘10天内给生意造成了近五千元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为什么?,(1)本案应当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引起的诉讼,法院可以受理。本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剥夺钱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留。 (2)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确认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对此非法行为给予处罚。 (3)国家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水平给予赔偿。钱某生意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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