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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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 块 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模块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 项目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制度 项目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项目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项目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复习思考题,项目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即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广义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工程的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

2、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如社会调查、市场预测、质量回访和保修服务等;生产过程工作质量,如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与一般的产品质量相比较,建设工程质量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影响因素多,质量变动大。但归纳起来,可分为五大方面,即通常所说的4M1E:。在人(Man)、机械(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2.隐蔽性强

3、,终检局限性大。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序交接多,若不及时检查发现其存在的质量问题,事后表面上质量尽管很好,但这时可能混凝土已经失去了强度,钢筋已经被锈蚀得完全失去了作用,诸如此类的工程质量问题在终检时是很难通过肉眼判断出来的,有时即使用上检测工具,也不一定能发现问题。 3.对社会环境影响大。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的好坏有密切联系的不仅仅是使用者,而是整个社会。工程质量不仅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而且还影响着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特别是有关绿化、环保和噪音等方面的问题。,(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程产品有着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广、价值额度大、生产的不可逆性等特点,建设工程质量

4、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国已建立起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它包括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两个方面。 1.宏观管理 宏观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中。它既对工程建设从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环保、消防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又对工程建设的主体从资质认定和审查、成果质量检测、验证和奖励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还对工程建设中各种活动,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程施工、验收、维修等进行监督管理。,(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5、2. 微观管理 微观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要求建立专门质检机构,配备相应的质检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如审核校对制、培训上岗制、质量抽检制、各级质量责任制和部门领导质量责任制度等)。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建设单位既可成立相应的机构和配备相应的人员,对所建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理。,(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立法概况,1从立法的角度看 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成熟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就用了较大篇幅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另外,国家

6、有关职能部门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 2从执法和守法的角度看 由于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原因,使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执法力度不够,自觉守法的意识和氛围不浓。这里面包括:一是领导缺乏质量意识,措施不力;二是项目管理混乱,违反建设程序;三是招标投标法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四是工程监理制度形同虚设,监理问题严重;五是腐败现象严重,资金大量流失。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管理的指示精神不认真贯彻落实,甚至明知故犯、我行我素,

7、从局部利益出发,大搞地方和行业保护,这些都严重威胁着工程建设质量,也就更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各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制度,(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内容划分为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建设定额。 按属性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1)我国标准的分级 国家标准

8、。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2)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执

9、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它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设计、施工人员来说,是设计或施工时必须绝对遵守的技术法规。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监理人员来说,是实施工程监理时首先要进行监理的内容。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政府监督人员来说,是重要的、可操作的处罚依据。,(二)质

10、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

11、3)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4)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7)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8)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9)

12、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建筑材料使用许可制度,(五)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制度,(六)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1.建筑材料许可证制 2.建筑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制 3.建筑材料产品推荐使用指 4.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项目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涵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13、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一)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主管部门 建设部,统一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专业项目 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 商务部,重大技改项目 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 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独立法人,一、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4、 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独立法人 2. 基本职责 (1)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进场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 (6)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监督检查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二、建设工程质量群众监督制度,(一)质量事故与质量缺陷,(二)建设工程质量群众监督的形式,1.检举 2.投诉 3.控告,项目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15、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发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依法招标。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提供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4)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5)送审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6)委托监理。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

16、接受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提供物资符合要求。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0)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1)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二)法律责任,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的法律责任 2.肢解发包的 3.擅自开工的 4.违反验收管理的 5.未移交档案的 6.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 7.其他法律责任 8.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2.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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