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司考 刑诉口诀 整理(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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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8 版刑诉口诀版刑诉口诀 三大、四小、两种人三大、四小、两种人 三 大 公、检、法。 四 小 国安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部门。 两种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诉、辩、证、翻、鉴法、诉、辩、证、翻、鉴 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鉴定人。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

2、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危、恐、黑、毒、信息、音容、接、住、他危、恐、黑、毒、信息、音容、接、住、他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第 62 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 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 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禁 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5)其 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

3、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 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上下左右上下左右 近亲属的范围: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法院认为有必要。有病、太远、在国外有病、太远、在国外民诉:有病、太远、遇灾害 证人出庭的例外: 1.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2.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

4、,确实无法出庭的。 【考点提示】上述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式作证。有异议、有必要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应当出庭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 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区别证人)2亲告、轻微、公转自亲告、轻微、公转自 自诉有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3.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转自)。侮、诽、暴、虐、侵侮、诽、暴、虐、侵 亲告五个罪: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5、。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该谁给谁、监察为主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公、检、法各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侦查或调查的案件,应当移送至该机关。被调查 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其他机关予以协助。危、恐、无、死、没危、恐、无、死、没 中院管辖范围: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民诉:能上能下 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只要一

6、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民诉:直接移送 指定管辖后的案件移送问题: 对于公诉案件:书面通知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将全部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两境和老家两境和老家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管辖。机、船最先到达地机、船最先到达地 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没有协议看两端没有协议看两端 领域外的国际列车:协议优先,无协议的看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最终目的地。一进、一出和老家一进、一出和老

7、家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漏罪原审地、新罪服刑地漏罪原审地、新罪服刑地 漏罪:原则上为原审地。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新罪:原则上为服刑地。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由犯罪地法院管辖。3侦、检、审、书、翻、鉴侦、检、审、书、翻、鉴 回避的对象: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鉴定人。发回重组,回来不限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 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当、法、诉、辩当、法

8、、诉、辩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当、法、近、辩当、法、近、辩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一般要暂停,侦查要除外一般要暂停,侦查要除外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民诉分三档,非审要找审判长 刑诉中回避的决定主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 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有限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

9、有限 辩护人的绝对禁止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刑罚执行中);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自由受限制);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能力有限制)。现、陪、利、外现、陪、利、外 辩护人的相对禁止范围: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2.人民陪审员(不限本院);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公、检、法、安、监公、检、法、安、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一般禁止担任辩护人。两年、终身、家庭店两年、终身、家庭店 审判人员离职后的职业限制: 1.审判人员和人

10、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 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 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律师会见凭三证,律师会见凭三证,“危危”“恐恐”除外要许可除外要许可 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4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 48 小时。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

11、动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 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过去信息要保密,将来过去信息要保密,将来“国、公、人身国、公、人身”要揭发要揭发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 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 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盲

12、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 强制法援辩护:1.盲、聋、哑;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傻) ; 3.诉讼时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4.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有理、有理、1 次、有人辩;无理、次、有人辩;无理、2 次、自己辩次、自己辩 拒绝辩护的考点: 强制类型 必须有理由,且只能拒绝一次,拒绝之后必须保证有人为他辩护; 一般类型 不用理由,可以拒绝二次,两次拒绝之后只能自己辩护。3、3、8、4、7 证据主要需要掌握:三大属性;三大原则;八大法定种类;四大理论分类;七大证据规则。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

13、法解释 物证、书证的强制排除的情形。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暴限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 1.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5.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6.采用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以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7.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刑讯、

14、核对、未翻译、场外、音像又限、胁刑讯、核对、未翻译、场外、音像又限、胁 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1.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2.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如果是讯问人没有签名,是可以补正的)3.应当提供翻译或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 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5.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6.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

15、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5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辨认笔录强制排除的情形: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公 7 人 5 物 10 照片;检 5 人 5 物 5 照片)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见错就排见错就排 鉴定意见强制排除的情形。无法解释无法解释 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16、的,不得作 为定案的根据。条件差异条件差异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 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真伪不明、无法解释真伪不明、无法解释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免证对象:1.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 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徒刑以下,不危险,疾病、孕乳,超期限 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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