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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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警察接受“性贿赂” 是否入罪引发刑法学家激辩受贿 6.3 万元无疑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了,而接受“性贿赂”“享用”别人花钱雇用的“小姐”是否构成受贿罪?2 月 23 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原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魏某受贿案,其中,关于性贿赂是否构成犯罪引发了刑法学家的激辩。案情回放:违法捞人钱色兼收魏某 41 岁,被捕前是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民警。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2006 年至 2007 年期间,魏某抽调到市公安局“三基办”工作,认识了该局法制处的相关人员。魏某就是利用了法制处相关人员的职权,违法为 4 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办理了劳教所外执行,并从中收取 6.3 万元

2、“好处费”。而按照法律有关规定,有前科的劳教人员是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违法帮助劳教人员所外执行,魏某不仅收受金钱贿赂,而且女色贿赂照样“笑纳”。在法庭调查中,魏某是通过捞人中介陈某认识 4 个有前科的劳教人员。陈某证言称,“魏哥”有次告诉他,以后要办劳教所外执行,直接找自己,并给他 15%的回扣。后来,他找“魏哥”办了几次,都是刚送劳教不久后就出来了。陈某称,虽然“魏哥”说好给他 15%的回扣,但第一次却没兑现,后来几次他都是直接从劳教人员家属送的钱中扣除回扣,再把剩下的钱交给“魏哥”。除了直接给“魏哥”送钱外,陈某还自曝送过“性贿赂”。他称,“小姐”是花钱到发廊找的,目的也是讨好“魏哥”。

3、支持方:性贿赂纳入刑法威慑官员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郝川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将性贿赂纳入受贿罪的范畴。现行刑法规范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中纪委不久前通报,“权色交易”正日益成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廉洁性的新型违法行为。“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这句话虽然并不是百分之百正确,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中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是不争事实。”郝川说。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郝川认为,从受贿罪的客体及性贿赂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考虑,应适当调整犯罪圈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范的调整范围。

4、况且在司法实践中,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已经对于受贿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扩充,对于干股、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等情形都纳入刑法调整,这体现了国家从严治吏的指导思想,依照这一指导思想,刑法规范涵盖性贿赂是大势所趋。“以非财物行贿尤其是性贿赂的现象越来越多,其危害性不亚于财物贿赂,而按中国现行刑法不能给予定罪,这极不利于反腐败斗争。”郝川建议,再次修订刑法时应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设“非财物贿赂罪”,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反腐败立法。至于纳入后如何认定,郝川表示,如果可以量化为财物的,应以数额计算;如果不能量化为财物,不建议以次数计算,因为不管一次还是多次,刑法关注的重点是权力是否被收买,权力是否被交易,权

5、力是否被滥用。有些性贿赂虽然只有一次,但足以将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收买,这种危害性不亚于多次性贿赂的危害性。因此,应以是否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作为情节考虑。当然,如果性贿赂的对象为多人,也可以考虑情节严重。反对方:性贿赂入罪司法实践难操作对于性贿赂是否该入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春雷态度明确:“性贿赂”行为不宜犯罪化。“虽然现实社会中性贿赂具有相当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性,但从法的谦抑性上分析,性贿赂不宜纳入我国的犯罪体系。”李春雷认为,对于性贿赂,我们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谴责、党纪政纪约束、行政处罚等非刑罚的手段来减少和预防这种现象。同时,可加强各种监督措施,如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无隐私的制度;国

6、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的制度;在技术上设置一些监督手段;允许新闻舆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跟踪报道等等。刑罚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恶,不可轻用。“如果将权色交易视为性贿赂纳入犯罪加以惩罚,那么对于学术贿赂等其他形形色色的贿赂,我们又该如何惩治呢?”李春雷反问。李春雷分析说,从法律发展历史来看,近代以来,我们经过艰苦历程,才将通奸等性罪错行为从刑法中剔除,这是我国刑事法制的巨大进步。“性贿赂”与通奸、性乱为等性罪错行为具有相当的相似性。若“性贿赂”入刑,就应一罪俱罪。果真如此,那将是刑法制度的大倒退。“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犯罪,在具体的操作运用中,将会遇到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李春雷告诉记者,在现代法律中,女人既非财物亦非手段。我们无法将女人放到贿赂犯罪的对象中进行估价。同时,权色交易一般比较隐蔽,如果交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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