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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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一、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十五大亮点,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1日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共六章82条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

2、例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空间适用 时间适用 对谁适用 (事事 时时 处处 人人),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3、(六)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十)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的主要负责

4、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市州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与应急救援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档案,记录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登记档案监控制度,定期组

5、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等,应当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一)查验承包方或者

6、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关资质;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同一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多个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者场所。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7、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建立登记档案。登记档案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检测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影响范围、应急预案等。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加强风险预控管理,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开展检测、评估,确认重大危险源状

8、态,落实监控措施,并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风系统、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应急救援; (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和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五)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

9、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 (六)生产经营区域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七)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设置明显标志,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五)

10、有关负责人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 (六)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七)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停用安全设施、设备; (二)不按标准设置备用电源;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检测、检修、维护保养,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四)对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执行国家及行业关于危险作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危险

12、作业管理制度,并采取下列安全管理措施: (一)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九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设置在居

13、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厂房内; (二)按照标准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按照规定检测和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或者粉尘超标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三)按照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在作业场所使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禁止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和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动防护用品作业。 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并落

14、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生产煤矿、非煤矿矿山地下矿井(含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煤矿和非煤矿矿山地下建设矿井)应当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建立档案;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离。,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新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项目核准,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低于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二)开采年限小于三年的; (三)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

15、三百米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 (六)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七)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非煤矿山特别规定,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特别规定 第四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定期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非煤矿矿山设备设施在新安装和大修后投入使用前,闲置时间超过一年重新投入使用前以及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相关结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或者其它重要性能受到损坏的设备使用前,均应当对其

16、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一)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未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 (三)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四)有严重水患或者自然发火倾向,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矿用设备设施的; (六)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七)民用爆破物品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八)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未治理,以及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九)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分台阶开采或者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以及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十)露天矿山企业未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未治理的; (十一)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分层无两个安全出口的; (十二)地下矿山未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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