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民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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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 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 第四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说,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有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的客观事实。 (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包括四方面的要求,一是主体合法;二是取得方法合法,即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

2、取得,以非法的手段或未依法定的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三是形式合法,即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的,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事实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四是程序合法,即只有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的证据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二、与证据概念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一)证据方法:指利用某种物体和其他形式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二)证据能力:指某种有形物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方法的资格。 (三)证据资料:是指法院通过调查证据方法而感知的资料。 (四)证据价值: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资料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一、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承

3、担者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称为本证。而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则为反证。应当注意的是,反证是针对本证所主张的事实的否定,如果被告提出的是一个证明新的事实的而不是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则不应认定为是反证,而是一个新的本证。由此,我们应当认识到,第一,本证通常情况下由原告提出,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也有提出本证,不能简单地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第二,反证否定的对象是针对本证所证明的事实,而不是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用以否定对方当事

4、人诉讼请求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反证。,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传来证据。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始证据,只是在提供原始证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派生证据。在证据的采信方面,原则上对只有派生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四、言词证据与实物

5、证据根据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表述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都属于实物证据。,第三节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根据证据资料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而对证据所划分的类别。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一、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二)书证的特征: 1、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记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物品,而不是一般

6、的物品 2、书证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 3、书证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被固定化,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书证的分类 1、公文书与私文书 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3、普通文书与特别文书 4、原本、缮本、正本、副本与节本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书证,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收集。 有证据证明该书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该当事人又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

7、片。(二)物证的特征:1、稳定性;2、可靠性。 (三)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它的存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2、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3、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含人的意思的内容。 4、审查物证时,应当对物证进行鉴定或勘验;书证一般是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和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

8、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 2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既了解案情,又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不得为证人,而是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 3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对证人证言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证人本身不是证据;第二,证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直接的关系;第三,证人证言的形成,需要经过感知、记忆和表述三个基本的阶段;第四,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P187不能出庭的,经

9、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宣读。,(三)证人的范围: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四)证人的诉讼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2、对于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更正;3、因作证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

10、;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和影响的收入; 5、有权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五)证人的诉讼义务: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2如实作证的义务; 3、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4、遵守法庭秩序。,四、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分类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两重性”,即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 鉴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陈述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的情况,来审查判断证据。所谓当事人的承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表示认可。当事人陈述需要借助其他证据的证明。,五、鉴定结论 (

11、一)鉴定制度概说 1鉴定和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鉴定,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2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 3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鉴定书的内容 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需鉴定的问题,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P191(二)鉴定人的法律地位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鉴定人看做专家证人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都明确而严格地将鉴定人与证人区分开来,并赋予鉴定人比证人更高的诉

12、讼地位。,(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1、英美法系国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2、大陆法系国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 (1)法院指定鉴定人制度 (2)当事人选任鉴定人制度 3、我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确定,六、勘验笔录 (一)勘验的概念和功能 概念:勘验,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活动。 功能:第一,固定或者提起物证;第二,勘验制作的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第三,勘验可以核实证据,澄清有关证据中的矛盾,使法官获得比较正确的心证。 (二)勘验笔录的制作 (三)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第一,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和图片是客观内容的反映; 第

13、二,书证有公文书和私文书等形式,并不一定是诉讼文书,而勘验笔录则是勘验人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第三,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而勘验笔录则是案件发生后在诉讼中制作的,若记载有漏误,可以重新勘验。,七、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大致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贮存资料等表现形式。 (二)视听资料的特点:第一,较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第二,由于视听资料具有技术先进、体积小、重量轻等特点,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第三,视听资料具有物证所不具备的动态连续性;第四,视听资料具有各种言词证

14、据所不具有的直感性。第五,视听资料容易被裁剪或伪造。,(三)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贮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地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真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 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实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两者显然不同。 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关于视听资料中私录资料的合法性问题 法律规定:

15、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八、电子证据及其立法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证据,也叫计算机证据、数据电文证据、网络证据等,它是借助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形成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其派生物。 电子证据的特点:第一,在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第二,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播;第三,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而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环境系统;第四,安全性高。 (二)电子证据的属性: 电子证据以前被列为视听资料的一部分,今后有望独立。 (三)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 1、国外电子证

16、据的立法 2、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第四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1证人资格;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所有的证据都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 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的确定,一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二是依靠法官的判断。 三种证据制度:神明裁判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 (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4、最佳证据,三、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第三,在时间上,证据保全申请应在开庭审理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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