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养老服务合作条例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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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促进闽台养老服务合作条例(草案初稿及说明)2015 年 1 月 7 日草案初稿第一条目的和总依据为了促进闽台两地养老服务事业的全面合作,提升合作水平,扩大合作规模,推进本省养老服务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与含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闽台养老服务业合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事业,是指为 60 周岁(含)以上的公民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的各种合法社会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开展闽台养老服务合作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闽台养老服务合作应当遵循双方互信、互利、互补、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的参与方地位平等。第四

2、条政府职责概述及主管机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台养老服务合作纳入闽台合作的全局之中,在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做出明确安排,设立专项资金,制定促进闽台养老服务合作的具体政策措施。省政府及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养老服务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他部门也应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第五条合作参与方闽台养老服务合作的法人主体主要有:(一)政府部门;(二)合法慈善组织及民间机构;(三)大学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四)医院及其他医疗或保健机构;(五)研究机构及智库;(六)金融机构及其他公私立机构和个人第六条合作方式(内容)闽台养老服务合作主要包括:(一)合作开设和管理养老服务的

3、专门机构;如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龄休闲农庄等(二)合作开展非专门机构的养老服务活动;如居家养老服务、上门服务、老龄医疗服务等;(三)合作开办老年人的教育或学习机构;(四)合作开办老年服务的学术研究机构,探索和落实“医养结合”等新模式;(五)合作举办老年服务的经验交流会议、相互参访活动等;(六)合作开展养老服务咨询、建设其他养老服务的合作平台;(七)合作培养养老服务所需的各类人才,包括各种培训、办学等;(八)合作开办养老服务所必须的医院及其他必要的机构,或引进台湾具有良好资质的医院及其他机构;(九)沟通和合作探索两岸的医保制度之间的接轨,方便两岸老年人医疗等费用的收缴。第七条资格审批合作开设

4、各种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各种合作养老服务机构的开设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与闽台养老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大陆或台湾地区相应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服务人员和志愿者等,应持有正规医疗机构颁发的健康证书或健康证明。第八条台湾同胞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从事老年服务活动和相关的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台湾同胞可以向市、县(区)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申请设立老年服务机构,单独发起或合资在本省开办相关机构,依法从事老年服务活动。台湾同胞可以依法代理闽台老年服务合作招商业务;可以依托其所在的企业、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养

5、老服务科研项目。接受台湾老年同胞来闽享受闽台老年服务合作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第九条政策优惠和奖励开展闽台养老服务合作项目,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政府对在闽台养老服务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政府鼓励合法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闽台养老服务合作提供资金、场地、设备及其他方面的捐赠支持。第十条示范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设立若干台湾养老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闽台合作养老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上述示范单位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示范单位给予宣传、场所等方面的支持。闽台养老服务合作机构可以申报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第十一

6、条保险与金融支持台湾同胞从事养老服务合作的,在保险、救济救助、贷款申请等方面,与本省居民、社会组织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闽台养老服务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闽台养老服务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第十二条技术与媒介鼓励引进和推广适宜本省的台湾养老服务品牌及其它新平台、新形式、新技术。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台湾同胞开展闽台养老服务合作与交流的信息服务;鼓励台湾同胞和本省单位和个人建设闽台养老服务合作与交流的信息服务网站。第十三条信息公开省级和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为闽台老年服务合作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从事闽台老年服务合作的各组织机构,应及时公开工作信息

7、和服务对象活动信息,主动接受公众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和质询。第十四条经营闽台老年服务合作机构面向省内外及台湾地区老年人提供公平公正、安全卫生的爱心优质服务。闽台老年服务合作机构依据经营成本核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面向省内外及台湾地区的服务对象可以有差别收费。鼓励低价、非营利收费和免费服务。闽台老年服务合作机构或组织的活动违反法律或出现经济问题,政府主管机构应视其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机构组织等处分,并要求该机构对其服务对象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第十五条禁止闽台老年服务合作机构和台湾同胞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禁止向闽台老年服务合作

8、机构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授权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到闽台老年服务合作机构进行检查,不得强制其参加培训或者评比活动。闽台老年服务合作机构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向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投诉,要求获得合法的补偿;有关部门和台湾同胞投诉协调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说明上述草案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 年 7 月 1 日修订执行国务院关于

9、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 年 8 月修订执行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 年 12 月 13 日福建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2012 年 5 月 25 日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 年 7 月 1 日修订执行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 年 7 月 1 日修订执行上述草案的主要参考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2009 年 5 月 23 日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草案阶段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4 年 12 月 23 日台湾老人福利法1980 颁布,2007 年 1 月 31 日修订颁布台湾中低收入老人补助装置假牙实施计划2008 年 12 月 31 日公布台湾长期照顾十年计划2007 年 4 月 31 日公布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条文中提及台湾养老服务业“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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