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权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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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76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定将票据的交付作为票据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近年来受到学界的广泛质疑,其明显将质权的成立、生效要件与质押合同的成立及生效要件混为一谈,导致理论上的混乱与实践中的争议。一般而言,先有质押合同才有票据质权,票据质押合同生效在先,票据质权生效在后,而不是反之。

2、如果质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这一规定在承继担保法第 76 条规定的同时,也作出了修正与完善:票据质押合同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而票据质权则应自出质人将票据交付质权人时生效。依据物权法“票据质权自票据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的规定,票据质权的成立以交付票据为已足,并不要求在交付的票据上进行背书记载。但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却有不同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同时

3、,该法第 80 条及第 93条还规定了本票与支票的质押背书对第 35 条规定的准用。也就是说,依据票据法规定,以票据出质,在交付之前还必须在票据上背书,并明确记载“质押”字样。表面看来,两部法律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倘若当事人以出质为目的而为票据交付,却并未记载“质押”字样,按物权法规定可以成立票据质权,而按票据法规定则不能构成票据质押,当然也就无所谓票据质权。由此可见,物权法与票据法有关票据质权设立上的冲突规定,突出地表现在交付出质票据时是否需要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或者与“质押”同义的字样,或者说,出质人交付未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给债权人能否构成票据质权。这是近年来学界及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

4、问题,这种争议不仅仅因为两部法律的不同规定,更是直接受到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与票据法司法解释不同规定的影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98 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5 条则规定:“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学界及司法部门几乎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同一问题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有人认为“对于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权的取得上的意义,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票据法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担保法司法解释并不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而是作为票据

5、质权的对抗要件;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6那么,对这一冲突规定应当怎样理解呢?(二)冲突规定之解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无论是两部法律还是两个司法解释,冲突只是表面上或者说是形式层面上的,并不存在实质上的矛盾,只是表述的角度不同而已。未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只是没有记载“质押”字样,此为以背书方式设质;其二,出质人不在票据上做任何记载,当然也无“质押”字样记载与出质人的签章,仅将票据交付给债权人,此为以单纯交付方式设质。1.以背书方式设质出质人以背书方式设定票据质权,只是没有记载“质押”字样。对于这种情

6、况,票据法理论一般认为“质押”字样的记载是票据质押背书的必备要件,必须记载“质押”字样或相同文义的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98 条“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正是对这一内部关系的表述。而票据的文义性决定了未记载“质押”字样的背书,只能是转让背书,被背书人不可能因此而取得票据质权,这是就被背书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也就是说此时票据背书的外部关系是一种票据转让关系,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而非票据质权,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第 55 条“不构成票据质押”的规定正是针对这种外部关系所做

7、出的。一言以敝之,就背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20 条规定,“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依票据的性质,折价、拍卖及变卖的方式并不适合票据质权的实现。按照物权法第 225 条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01 条、102 条及票据法司法解释第 47 条的规定,票据质权的实现,应当由质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从而实现票据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但由于票据上缺乏必要的背书记载导致背书不连续,质权人因而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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