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总论2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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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总论,1,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职业病科 尤家平主任,前 言,职业人群是人类社会最富有生命力、创造力的人群,也是我国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宝贵社会资源。,我国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职业病危害问题也日渐突出,当前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因此,为了更好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提高广大劳动者了职业病防护意识,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对广大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是一项有效的、

2、事半功倍的积极举措。这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职责。同时,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也是法律赋予每个劳动者,不可放弃的权利;又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我们必须坚定不移的贯彻执行。接下来,我们详细解读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第一章 职业病总论,1.1 职业病的概念和范围 1.2 职业病学学科简介 1.3 职业病相关法律 1.4 职业性健康监护 1.5 职业病的预防 1.6 职业病的管理 1.7 工作有关疾病,1.1 职业病的概念和范围,1.1.1 职业病的概念 1.1.2 职业病与工伤,1.1.1 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是工作环境中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

3、疾病。我国2002年5月1日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皆属于职业病。,需要指出,引起职业病的有毒、有害物质应直接来自患者从事的职业活动,亦即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行业或岗位,并已向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卫生部为此于2002年专门颁布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详细列举了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发生的行业、岗位。,1.1.2 职业病与工伤,因工造成的职工人身伤害的统称,涵盖了各种因执行“公务”而导致的所有的伤害,也包括职业病。 对于非有害作业或岗位的人员,尽管因各种意

4、外情况也可能接触上述有害物质,并引起相关疾病,但不能列为职业病,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属于工伤。,1.2 职业病学学科简介,职业病学是采用临床医学方法研究职业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诊断、治疗、预防以及病后劳动能力鉴定的科学,内容几乎涉及临床各学科,也包括影像、检验、核医学等各个辅助学科,成为临床医学中一个新兴的独立学科,也称为职业医学。,1.2.1 我国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目前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那些由政府明文规定、可以获得经济赔偿的职业性疾病,也称为法定职业病或规定的职业病。 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新的职业病目录,共包含10大类115种。,10大类职业病主要包括:

5、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尘肺病人肺组织 正常肺组织,2011年2月25日,在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疗养院的手术室内,医护人员正在为来自甘肃古浪县的尘肺病患者张太山做“洗肺”手术前的准备工作插入洗肺管道。,(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6、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氰气中毒;14二氧化碳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二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

7、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中毒;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

8、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必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1中署;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手臂震动病,典型手传振动来源,轻度手臂振动病,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白指发作累及手指的指尖部位,未超出远端指节的范围,遇冷时偶尔发作; b)手部痛觉、振动觉明显减退或手指关节肿胀、变形,经神经-肌电图检查出现神经传导速度减慢或远端潜伏时延长。,中度手臂振动病,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白指发作累及手指的

9、远端指节和中间指节(偶见近端指节),常在冬季发作; b)手部肌肉轻度萎缩,神经-肌电图检查出现神经源性损害。,重度手臂振动病,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白指发作累及多数手指的所有指节,甚至累及全手,经常发作,严重者可出现指端坏疽; b)手部肌肉明显萎缩或出现“鹰爪样”手部畸形,严重影响手部功能。,(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 2光敏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怀皮肤灼伤; 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10、; 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 7焦炉工人肺癌; 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1金属烟热; 2职业性哮喘; 3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4棉尘病; 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1.3 职业病相关法律,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2 职业卫生标准 1.3.3 职业病诊断标准,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

11、规范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的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最大程度上控制职业病危害,促进经济发展。,用人单位的义务(17条),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受伤了!我要赔偿!,5卫生防护

12、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通过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

13、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用人单位应组织工人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12落实职

14、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13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15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

15、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劳动者应尽的四点义务,在职业病防治中,除用人单位要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外,劳动者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1.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0条),1.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

16、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 4.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享受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9.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10.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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