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5048571 上传时间:2018-09-23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4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探析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探析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探析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探析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探析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探析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探析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探析我国劳动权的宪法保护及其完善_宪法论文 摘要: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对劳动权的保障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事。 劳动权入宪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体现了劳动权具有的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 性。宪法劳动权的完善,必须以劳动权的这两层属性为基点,参照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完善其内容,激活劳动者的宪法权利,这对于处在社会 转型期的中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权 自由权社会权 宪法 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技能,劳动权的保障涉及到人的生存和发展, 是重要的宪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我国公民劳动权的一个 标志性的事件,对于保障劳动权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类似于华为

2、公司员工集体 辞职案之类的企业试图规避法律的事件的发生则表明,劳动权的保障在我国仍是 任重而道远。劳动权的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通过宪法保障劳动权的 实现。 一、劳动权的宪法地位与性质 (一)劳动权入宪 将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发生的。近代的资 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封建制度,使个人从封建的身份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革命之 后,西方各国制定的宪法确立了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体系,这时,劳动权是 作为自由权层面的一项宪法权利。将劳动权作为宪法权利来保护肇始于 1793 年的法国宪法。其中,第 18 条规定:“人人皆得将其服务及时间与人订约,但不得 自卖或被卖。WWw.13

3、3229.Com 人的身体不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法律不承认 仆人的身份;在劳动权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只得存在有关怀和报答的约束。 ”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欧洲大陆的瑞士率先突破了仅仅作为自由权层面的 劳动权,宪法劳动权开始出现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趋势。1874 年瑞士联邦宪法 第 34 条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劳动权,即劳动安全保障权、劳动工伤保险权和劳动 合同、职业介绍与劳动培训权。根据该宪法的规定,联邦有权对工厂雇佣童工、 成人劳动时间以及对从事有损健康和危险工作的工人予以保护等事项制订统一 的规定;可通过立法并根据现有救济金之情况,设置事故和疾病保险;有权就劳动 合同、职业介绍与劳动培训制订法律。宪法

4、劳动权的重大变化出现在 20 世纪 初的德国。享有“经济宪法”之称的 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率先将具有社会权 性质的劳动权写入宪法。魏玛宪法第 157 条规定:“劳力,受国家特别保护。联 邦应制定划一之劳工法。 ”第 159 条第 1、2 款分别规定:“为保护及增进劳工 条件及经济条件之结社自由,无论何人及何种职业,均应予以保障。 ”规定“凡契 约之足以限制或妨碍此项自由者,均属违法。 ”这在世界上是第一次以宪法的形 式强调了国家对劳动权的“特别保护” 。同时,魏玛宪法对劳动权规定了丰富的 内容,包括了劳动保险、劳动标准、失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争议权,等 等。魏玛宪法为二战之后的各国

5、宪法所效仿。1945 年德国基本法、1946 年法 国和 1947 年日本和平宪法,以及许多国家都将具有社会权性质的劳动权写入宪 法。可见,劳动权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在基本人权的体系中占有一席之 地。 (二)劳动权的双重属性 劳动权的性质经历了一个重大的转变,即从纯粹的自由权转变成兼具自 由权与社会权双重属性的权利。实际上,学界对劳动权的性质还存在争论,有的认 为应当将劳动权界定为社会权,即公民享有从社会获得工作机会和劳动条件并取 得报酬的权利,且意味着国家必须积极地提供和保障劳动机会和条件;有的观点则 认为劳动权是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属性的复合权利。再者,我国宪法第 42 条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一体的 规定也模糊了劳动权的性质,容易使我们对劳动权的认识发生混淆。 1.劳动权的自由权属性 在哲学领域,英国哲学家伯林将自由划分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两种类型。与此相对应,法理学也将权利划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 类。 “消极权利”是指公民有免受强制的权利,意味着国家或者其他主体应为某 种不作为行为,自由权就是典型的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则指公民有权要求国 家或者其他主体对其利益积极进行保障,体现为一定的作为,以社会权为典型。 从以上劳动权入宪的历史可以看出,在一开始,劳动权是作为自由权层面 的权利,即消极权利而入宪

7、的。劳动权的自由权属性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因为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在 经济上,早期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需要大量的有人身自由的劳动力;在政治上,资 产阶级的任务是要推翻封建等级制度,把人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这符合当 时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平等、博爱”的精神。因此,在法律制度上,早期的宪法 权利一般体现为消极权利,即政府或者其他主体不得对公民进行某种强制。作为 自由权的劳动权,是与封建时代的国家强迫臣民服劳役或者近代种植园经济中的 奴隶主对奴隶强迫劳动相对立的,是对强迫劳动的否定。 劳动法的自由权属性不仅存在于近代宪法中,而且一直保留到当代宪法

8、 中。宪法保障人身自由即包含了不得强迫劳动之意。又如,1945 年联邦德国基 本法第 12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为特定之工作,但习惯上要求所有人都平等 参与的强制性公共服务,不在此限。强迫劳动仅于受法院判决剥夺自由时,始得准 许。事实上,关于限制劳动时间的规定也是从另一个角度保障属于消极自由的劳 动权,违反法律关于劳动时间的限制的规定则可能有强制劳动之嫌。例如,具有临 时宪法性质的 1949 年共同纲领第 32 条就规定:“公私企业目前一般应实 行 8 小时至 10 小时的工作制,特殊情况得斟酌办理。 ” 劳动权的自由权属性还存在于国际人权公约之中。1966 年公民权利 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9、第 8 条规定:“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三、(甲)任 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该公约主要着眼于免除公民所受的 强制,因此大量规定了消极权利的内容,不被强迫劳动也在此列。 那么,我国宪法第 42 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是否与作为消极自由的劳动权有冲突呢?从各国宪法考察,将劳动规定为 公民的一项义务是我国宪法所特有的现象,由于现代社会明文禁止强迫劳动,因此,这 里的义务应当理解为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如果理解为法律义务的话,无 疑会造成法理上的矛盾与实践中的困扰。 “故可以认为,我国将劳动作为一项义 务规定在宪法里面,或许其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10、 ” 因此,劳动权的自由权(消极自由)属性并没有改变。 2.劳动权的社会权属性 仅将劳动权归属于自由权无法完整地概括出劳动权的性质。从宪法的历 史发展和宪法劳动权的内容可以看出,劳动权既具有自由权的属性,又具有社会权 的属性。前者是一种消极自由,主要是公民免受强制劳动,有权自由选择职业而免 受国家的干预;后者则主要指公民有权要求国家积极保障其劳动机会和条件。 劳动权从纯粹的自由权转变为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的权利,同 样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原因。一方面,劳动就业问题不是个人的 问题,单靠个人免受强迫劳动,自主选择职业是无法解决全社会的劳动就业问 题的,劳动就业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需要国家的

11、积极介入。另一方面,在 l9 世纪 末 20 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了第二次工业革命,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转 变为垄断资本主义。社会上的失业问题日趋严重,劳资矛盾加剧,社会主义运动高 涨,迫使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待劳动权上出现了转向。在观念上,人们认识到, 光靠保障消极自由使人们免受强制并不能解决劳动就业问题,消极自由的观念得 到修正;在经济上,各国采取了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即“凯恩斯主义”,对国民经 济进行调控,其中包括对劳资问题进行干预。在宪法上就体现为加入劳动保险、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劳动基准、劳动培训等积极权利。我国宪法第 42 条还规 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

12、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 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 的劳动就业训练。 ”大部分内容都是属于社会权(积极权利)的劳动权。 国际人权公约同样规定了作为社会权的劳动权。1948 年的世界人权 宣言第 23 条规定:“(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 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 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 式的社会保障。(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1966 年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通过象征着以积

13、极 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第二代人权在国际人权法上的确立。其第 6 条规定:“一、本 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 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 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 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 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第 7 条规定了缔约国须保证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 工作条件,第 8 条规定缔约国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劳动权的双重属性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劳动者不受强迫劳动,享有 自主选择职业的自由

14、;另一方面,国家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提供劳动条件和保障劳动 机会,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质地实现。这对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国 民经济的繁荣稳定和整个社会的和谐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劳动权的宪法结构:兼论我国宪法劳动权的不足 劳动权的法律保障首先在于宪法保障。劳动权首先体现为宪法权利,宪 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劳动权的基本内容。劳动权从近代的纯粹的消 极自由权,转变为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宪法权利,其在宪法中的内容也日趋复杂,呈 现出一个劳动权的宪法结构。 (一)宪法劳动权的基本结构 公约规定了作为基本人权的劳动权的基本内容,既是国际上保障劳 动权的纲领性文件,对于缔约国来说,更是具有约束

15、力的法律。我国已经签署并批 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大宪章,从 基本人权的角度考察,依据公约的规定,宪法劳动权应当包括以下基本结构: 1.职业选择权。职业选择权是公约第 6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内容,早在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就规定了职业选择权。职业选择权一般包括选择职业、 有报酬的活动、工作地点等。例如,1945 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 “所有德国人均有自由选择其职业、工作地点及训练地点之权利,职业之执行得 依法律管理之。 ”但是,对于特殊职位,法律会对任职资格、禁止性条件等作出规 定,例如法官法 、 检察官法 、 公务员法对法

16、官、检察官、公务员任职的 特殊规定。 2.获得技术、职业指导和训练的权利。根据公约第 6 条第 2 款的规 定,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这是保证第 6 条第 1 款 所规定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必要措施。在当代社会,劳动的技术含量和要求越来越 高,为保证劳动者的就业,政府就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劳动者的技术、职业指导和 培训。 3.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公约第 7 条规定了缔约国要保障人人有权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了“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1)公平 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 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2)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 定的过得去的生活。 ”可见,此处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相当具体,包括了:获得公 平的工资的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包括男女平等和同工同酬)、享有至少是最 低限度生活条件的权利(包括自己和家庭)。 4.享受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公约第 7 条乙项)。 5.平等晋升的权利。 公约第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